台灣法官:有尊嚴的死也是一種人權
作者:邱忠义
中新網12月12日電 近日台灣立法部門就安樂死修法,可以使當事人“尊嚴”的離開。就此,台灣《中國時報》刊載投稿文章指出,應該讓渴望安詳逝去的病人可以自由決定自己的未來路。
文章摘編如下:
台灣“立法院”初審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草案”,旨在讓末期病患有“尊嚴”地走。筆者基於多年相驗屍體及審理案件過程的體悟,對於把死亡觀念從安樂死轉成尊嚴死,深表贊同,但同時也認為法律只做了一半,修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積極(作為型)安樂死的合法化。
試着想想象一下“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感受嗎?這種“生不生,死不死”,介於陽間與陰間的處境,到底是在尊重生命、維護人性尊嚴或是不讓他有個善終?
否定説基於生命應絕對尊重及倫理、宗教等觀點,主張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人都不應該且無權自我決定結束其生命。這當然更不容許得同意而施以安樂死,否則形同加工殺人,此一看法不僅不贊同積極安樂死,也反對消極安樂死。
肯定説則認為安樂死不應求諸於生命絕對尊重之形而上的想象,如果各種不必要的維生器具附加在末期不可治癒病人身上,非但病痛難耐,生不如死,對其人性尊嚴有莫大的傷害。而無謂的醫療行為除了造成家屬負擔與苦痛外,更浪費社會成本。為維護“人之所以為人所應具有之尊嚴、價值”,應尊重其選擇 權,給予其要求儘速離開人世的自由決定基本權,求個善終,以維護其死前最後的尊嚴。甚至,倘痛不欲生重大傷病患者要求積極地給予藥物或注射以了殘生,亦無不可。
筆者基於當事人“自我決定權”的根本理念,贊同肯定説。事實上,否定説所持之理由不無誤解,一來,以生命應絕對尊重的説法當成否定安樂死的重要理由,此點易流於形而上的想象而變得不切實際,實則,加諸額外的體外維生設備在一個殘命人身上以維持僅存的生理現象,其因為沒有心理生命,與“機器人”無異。這無異是另一種形式的不尊重自然法則地折磨肉體生命的行為。
其次,以倫理、宗教等理由而主張任何人都不應該且無權自我決定結束其生命,亦非的論,宗教界的看法紛歧,有力的看法大聲倡導:當一個人確實已到臨終的最後階段,一定要停止一切注射和侵犯性的治療(例如維生系統或其他復甦器),如果沒有方法可以讓患者活下去,只是一昧地以人工方式維持他們的 生命,這不僅多餘,且這些動作會引起臨終者不必要的慎怒、刺激和痛苦,特別是這不是出自臨終者本人的意願時尤然。
從佛法和瀕死經驗的證據中得知,臨終的種種折磨對尋求修法或安住於心性的精神修練者來説,將成為擾亂、煩惱和分心的原因。要知,“安詳的 去世”確實是一項重要人權,沒有哪一種佈施會大過於幫助一個人好好地死亡,職是,不殺生雖被認為是人類行為的第一原則,但也不應該不變地固守教條主義,必須根據智慧依據每個不同的情境做決斷。當裝上維生系統,卻沒有一點希望,那麼停止機器就不是罪惡。
接下來更重要的是,要求醫生積極給予藥物或施以注射等外力方式以了卻殘生的積極(作為型)安樂死類型,目前並不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改革法 ”的容許範圍內。此一積極安樂死肯否的戰場,想必與死刑存廢的論戰一樣,將會激起另一波濃濃的火花。但以筆者多年來相驗無數大體的心路歷程以觀,病人倘果 真受不了病魔的折騰而久病厭世一心求死,目前只能選擇“自殺”的悲劇求得解脱──這其實不是最好的出路。
筆者主張,應把病人最終的生命自我決定權,當成其“死亡請求權”的法律基礎,以創造一個獨立的“刑法”阻卻違法事由,讓該渴望安詳逝去的病人 可以自由決定自己的未來路。同時可以周詳地規劃該病人身故後的所有情感與法律關係,及給予該將死之病人臨終的愛與關懷,以幫助該預知將死之病人所面對的衰 竭、病苦和恐懼,這才是人間的至上福報。(作者邱忠義 新竹一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