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報:回遷户的權益也應得到保障
作者:王太川
12月1日,一大羣人闖入河北省衡水市原精工機械廠家屬院“釘子户”李桂君家,要求李桂君趕緊搬離。在遭到李桂君拒絕後,這羣人砸壞了她家的玻璃,在她家牆上捅了兩個大洞,還爬上房頂掀了幾塊瓦。這羣人不是拆遷人員,也不是黑惡勢力,而是李桂君原來的鄰居們,因為李桂君等“釘子户”的存在,他們已在外漂泊了5年無法回遷。(12月12日人民網)
在暴力拆遷層出不窮、“釘子户”很容易就獲得普遍同情和聲援的現實語境裏,這則“回遷户無法回遷,憤而打砸釘子户”的新聞顯得十分突兀和另類。回遷户們不堪居無定所的漂泊之苦,進而遷怒於“釘子户”,固然侵害了後者的私有財產權,已經涉嫌違法,卻也由此將一個少為公眾關注的議題引出,即當“釘子户”的個體利益與羣體利益發生衝突時,我們該怎麼辦?
這樣的事件並不是孤例。較之更極端的例子,是廣州市越秀區169户居民,因為僅存的一個“釘子户”而不得不在外漂泊了14年,最後不得不求助於司法訴訟。但它們似乎並未吸引輿論廣泛而持續的關注,因為人們普遍傾向於認為,類似的商業性開發項目裏,“釘子户”有權因捍衞自己的權益,而可以任意討價還價,可以因達不成自己的要求而拒絕搬遷。
法理上看,這似乎站得住腳。《憲法》中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物權法》中的“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等法律條款,幾乎成為人們耳熟能詳的依據。國外商業用途乃至公益設施建設為私有房屋讓路、改道的案例,也常常為人們作為佐證引用。但問題是,《憲法》也好《物權法》也罷,保護的是合法權益而不是漫天要價。當“釘子户”們動輒獅子大開口的時候,他們所要主張的權益是否已經超出受法律保護的範疇?至於國外的案例,則因其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礎之上,與我國國情並不可同日而語,不能簡單對比。
“釘子户”的出現,與其合法權益長期被低估、被損害有很大的關係,在得不到保護和救濟的情況下,他們不得不採取這種極端的方式來維權。但現實正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個人私慾無限膨脹而呈要挾之勢。
河北衡水這則新聞中的“釘子户”,不接受1:1回遷方案而提出的“給精神補償費,單獨安置,還要個車庫”的要求,無疑就顯得不合情理。回遷户們也説,“大多數居民都覺得方案合理,怎麼就他們覺得不合理”。在其他“釘子户”維權事件中,類似以及有過之而無不及的漫天要價也屢屢出現。
就眼下來看,這樣的現況還很難被法律陽光所照耀,眾多回遷户們要麼長期忍受,要麼如新聞所述得靠私力救濟。求助於司法訴訟的,似也未見有相關法條的支持,訴訟結果難言樂觀。我們説“法律不外乎人情”,當個別釘子户讓絕大多數回遷户傷不起的時候,法律或本不該在這裏缺席。反觀我國香港地區,私人發展商收購物業,如有超過90%的業主同意,則可向有關部門申請強制執行,這是有明確法例支撐的。兩相對照,我們如何兼顧拆遷事件中與此相類的個體與羣體利益,恐怕就還需更進一步的探索,並以之作為對現實的回應。(評論員 王太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