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海峽兩岸和港澳地區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通過考試取得演出經紀資格
作者:刘奕湛
新華網北京12月13日電(記者劉奕湛)記者13日從文化部獲悉,凡年滿18週歲以上,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員(含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可以通過考試取得演出經紀資格證書。
文化部近日印發的《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首次明確了海峽兩岸和港澳地區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通過考試取得演出經紀資格。
據瞭解,近年來演出經紀發展迅速,截至2011年,全國共有演出經紀機構2600多家,專職演出經紀人員23342人,中介機構和經紀活動成為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的重要因素。
《管理辦法》設立的主要制度包括:建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製度,進一步完善專職演出經紀人員的年齡、學歷基準,細化專職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考試和《演出經紀資格證書》領取、變更、註銷管理制度。
建立演出經紀從業規範,辦法要求充分發揮演出經紀人員在演出活動中作用和地位,引導演出經紀人員逐步成為演出經紀活動的主體,強調演出經紀人員的責任和義務,規定演出經紀合同中應當註明負責該項演出業務的演出經紀人員的演出經紀資格證書證號,要求演出經紀人員應當對所經紀的演出活動進行內容自審,督促演員規範從業行為、遵守道德規範。
此外,辦法還加強對演出行業協會的監督指導,強調行業協會對演出經紀人員的規範與服務職能的同時,界定行業協會的責權利。
據介紹,出台《管理辦法》,目的就在於提高演出經紀人員的整體素質,規範演出中介活動的自律行為,使演出產品供給渠道更加豐富,使市場流通機制更加靈活,流通環境更加寬鬆,建立有條不紊的演出市場要素流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