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偽證案二審無罪 台最高審判機構發回更審
中新網12月14日電 台灣當局前領導人陳水扁被控教唆偽證案二審被判決無罪;台灣地區“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陳水扁無罪的理由未交代清楚,今天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據台灣“中央社”報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前查黑中心在2006年間偵辦公務機要費案時,陳水扁被控在檢察官傳訊前後任陳水扁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等人前,召集兩人進入陳水扁官邸商議,指示兩人向檢方稱發票用於機密外交,且不能承認吳淑珍以他人發票申領公務機要費。
台北地方法院去年依教唆偽證罪,將陳水扁判刑4個月,減刑為2個月。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林德訓證稱曾轉交他人發票申報公務機要費,這對陳水扁被訴涉嫌的貪污案件而言,僅屬經手他人發票的人數多寡,不屬於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改判陳水扁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林德訓的陳述屬於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且“高院”未論述吳淑珍的部分,無罪理由交代不清,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