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紀委疑干預司法審判將法院副院長撤職

▲談到自己申冤過程時,郭學宏深情地撫摸着當年的法官服。本報記者歐陽曉菲攝/視頻
2012年12月6日,談起自己兩年來的申訴經歷,躺在家中沙發上輸液的郭學宏仍情緒激動:“當年那起案子,我問心無愧,經得起任何審查。”正是因為郭學宏口中的這起案件在遭到吉林省紀委的質疑後,他被撤銷了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法院副院長的職務。與他同時受到處分的,還有該法院的院長和經辦案件的法庭庭長。對此結果,郭學宏兩年來堅持不懈地進京申訴,“我就想得到個説法,法官究竟能不能獨立依法審理案件”,郭學宏説,不斷進京除了要為自己討個説法,還要為法律尊嚴討個説法。目前,昔年的“錯案”並沒有被證明有問題,但是郭學宏的問題卻一直未能得到解決。記者瞭解到,四平市紀委已經開始複查此事,伊通縣主要領導已經就此事和郭學宏進行了接觸。
□經過
普通債務糾紛
財產保全埋下禍根
今年46歲的郭學宏曾是伊通縣法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長,他所説的案子,是一起普通的民間債務糾紛案件,“這案子太平常不過了,就是欠錢不還”,郭學宏説,他從來沒有想到,一起民間債務糾紛會變得如此複雜,甚至會“涉軟”,最終還完全改變了他的人生走向。
直接導致郭學宏遭罷官的,是設在吉林省紀委的吉林省整治和建設經濟發展軟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軟辦”),案件被告向吉林省軟辦舉報郭學宏等人違法辦案,該辦與四平市“軟辦”聯合調查,認為伊通法院在該案件中的行為“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生產經營,給企業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包括郭學宏在內的三人遭罷官。
據此案的案卷顯示,2007年10月26日,長春商人馬東昌與浙江商人邱冬華簽訂了一份採石場承包經營協議書。通過這份協議,馬將自己位於伊通縣景台鎮財源採石場承包給邱,承包期為兩年,每年的承包費用為220萬元,每月支付一次。
但在經營過程中,邱冬華沒有按協議的要求付款,雙方對此發生了糾紛。2009年1月6日,馬東昌將邱冬華訴至伊通縣法院。
郭學宏説,按照規定,這起案子由伊通法院的派出法庭——馬安法庭來審理。在當日立案後,時任馬安法庭庭長張志信負責審理此案。作為主管民事案件的副院長,他只是分管此案,並沒有直接辦理案件。
在案子審理過程中,原告馬東昌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景台鎮財源採石場進行財產保全。1月12日,伊通法院下達裁定書,對該採石場的一些設備及成品石料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間,被告邱冬華可以使用這些東西,但不能轉移和變賣。郭學宏説,在裁定書下達之前,張志信向他做過彙報。在審查無誤後,他同意這樣辦理。但正是這一財產保全,給郭學宏和張志信埋下了禍根。
案件驚動紀委
軟辦發文要求“解釋”
在隨後的審理中,伊通縣法院和四平中院均作出了判決,要求邱冬華向馬東昌支付拖欠的租金。然而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邱冬華提出,自己被查封財產的標的超過了原告主張的標的額,同時願意用信譽擔保和實物擔保,要求伊通法院解除查封,但這幾個請求均被伊通法院拒絕。為此,邱冬華將此事反映到吉林省軟辦。
記者瞭解到,軟辦成立於2004年,起初的全稱是“吉林省整治經濟發展軟環境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紀委監察廳。而吉林省政府網站2008年4月17日的一條新聞則顯示,“吉林省整治經濟發展軟環境領導小組”,更名為現在的“吉林省整治和建設經濟發展軟環境領導小組”。調整後的領導小組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工作任務不變。
郭學宏回憶,從2009年8月份開始,他和時任伊通法院院長的姜守臣以及張志信,便三天兩頭地被叫吉林省軟辦談話。郭學宏説,當時主持談話的是一位叫李明國的副主任。在談話中,李明國不斷要求郭學宏認錯,承認在邱冬華案件中違法辦案,但郭學宏始終沒有承認。
對於郭學宏的説法,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位知情人士介紹,當時軟辦確實給該院下了通知,直接過問這起案子辦理中的程序問題,查封標的物是如何確定的,有沒有經過評估等。接到軟辦通知後,四平中院派出專人與郭學宏、張志信一起前往省軟辦談話。省軟辦副主任李明國主持談話,他確實在談話中要求郭學宏等人“認錯”。由於主要是由軟辦同郭學宏等3人進行的談話,四平中院方面只是陪同,因此不瞭解談話的全部內容。
記者同時拿到了一份由吉林省軟辦發出的公文。2009年7月31日,該辦給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通知,該通知稱,已經接到邱冬華的反映,並正式受理反映,要求四平中院對涉及該案件辦理的具體程序作出説明。
軟辦建議撤職
院長“違法辦案”丟官
在與軟辦一次次的談話中,郭學宏仍然沒有意識到,事情已經變得越發嚴重。直到2010年6月1日,正在長春帶着女兒過六一兒童節的郭學宏突然接到一個朋友打來的電話,這名朋友急匆匆地告訴郭學宏,“老郭,壞事了,紀委要撤你的職”。
3天后,朋友的這一消息被吉林省內的很多媒體證實。2010年6月4日的《新文化報》第七版的一篇報道顯示,經吉林省軟辦查明,在辦理邱冬華案件中,伊通法院應查封的標的為130萬,但實際查封的標的達到了340萬,且伊通法院對於邱冬華提出的用信譽擔保和實物擔保不予理睬,導致財產查封長達17個月,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四平市紀委經研究決定,建議免去姜守臣的伊通法院院長職務,建議撤銷郭學宏和張志信所擔任的職務。
其實早在2010年5月13日,在吉林省軟環境建設視頻大會上,這起案件就已經被通報批評。省內的這次大會過後,伊通縣也召開幹部大會。
2010年6月27日,伊通縣紀委做出處理決定,建議免去姜守臣的伊通法院院長職務,撤銷郭學宏和張志信所擔任的職務,張志信還被給予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年7月16日,伊通縣人大發出通知,郭學宏和張志信的職務被撤銷。
在此之後,另外兩人也曾選擇申訴,但很快便放棄,只有郭學宏堅持不懈地進京申訴。
□焦點
查封財產價值最終判決未定超標
之所以給予郭學宏等人處分,吉林省軟辦的説法是,在邱冬華案件中,伊通法院應查封130萬元的財產,但實際查封的財產達到340萬。邱冬華提出用信譽擔保和實物擔保,伊通法院不予理睬。對於這些理由,郭學宏表示,自己完全不能認同。而伊通法院查封的財產是否超過標的,成為一個關鍵問題。
此案的案件顯示,原告馬東昌在訴狀中提出了邱冬華支付各項損失共計130萬元的請求,這一金額後變更為165萬元,同時提出財產保全申請。馬東昌隨後還提出另外84.3萬元的賠償請求。伊通法院做出裁定,將涉案採石場的生產車輛和設備、12000立方米石料查封。
邱冬華對此不服,很快向伊通法院提出超標查封的異議。邱冬華認為,被查封的財產中,車輛和設備價值180餘萬,石料價值161萬,總價值超過341萬,已經超出了原告提出的標的。但這一數字未被伊通法院採納。
郭學宏説,在案件辦理中,伊通法院聘請的中立評估機構,對查封的財產進行了兩次評估。吉林省地礦測繪院於2009年5月14日出具的鑑定結論顯示,所查封石料數量為11567.7立方米;而吉林遠大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做出的評估報告顯示,被查封石料的單價為每立方米22-28元。石料總價25.9萬元,加上被查封的設備的價值120萬元,總計197.9萬元。而馬東昌提出的總標的為249萬元,因此根本不存在超標查封問題。
郭學宏表示,邱冬華所提到的341萬元,主要差異在石料的價格。邱冬華自己找到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院進行評估,該院出具的評估報告顯示,被查封石料的數量為24777.20立方米。同時,其委託的四平天誠信評估公司參照高鐵建設用料的價格,將所查封石料價格評估為每立方米65元。
針對邱冬華的異議,一審法院委託中鐵十三局集團中心實驗室出具的證明則顯示,邱冬華生產的石料,其鹼活性超標而不能用於高鐵建設。郭學宏説,伊通法院據此判定,不能按這個價格來認定石料價格,因此沒有受理邱冬華提出的超標查封的異議。伊通法院沒有采納邱冬華提出的價格,但吉林省軟辦卻採納了這一評估價格。
在吉林省軟辦的認定中,伊通法院還不對邱冬華提出的信譽擔保和實物擔保做出正面回應。對此,郭學宏表示,邱冬華曾提出用一塊800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證、一塊6000平方米房屋產權證作抵押,要求解除擔保。但其提供的卻都是複印件,伊通法院要求邱冬華陪同前往核實,但遭到了邱冬華的拒絕,並非伊通法院沒有正面回應邱冬華的這一申請。在此次採訪中,吉林省法院系統知情人士透露,在伊通法院辦理邱冬華案件時,邱冬華提出的準備用作抵押的這片土地及房屋,已經被長春市某法院查封。
2010年5月,馬東昌和邱冬華的這一案件在四平市下轄的公主嶺市法院再次審理。公主嶺法院同樣進行了財產保全,其出具的民事裁定書顯示,所查封的財產與伊通法院查封的基本一致,而最終的判決也與先前的兩次判決並無多大差距。
□申冤
進京反映情況
被定勞教終獲撤銷
遭到罷官後,郭學宏開始了進京反映情況之路。郭學宏説,在他擔任法官時也接待過羣眾來訪,但輪到自己時,他還是顯得有些茫然。最初到國家信訪局遞交材料時,他連最基本的掛號、登記等程序都不知道,還是別的羣眾教會了他。
與其他人相比,郭學宏自感身份有所不同,因此他不願與其他人過多交流,都是交了材料就走。每當被問起因何申冤時,郭學宏只是簡單回答因為土地問題,“我不想説自己是法官,還是想給法官這個職業留個尊嚴”。
由於長期的苦悶鬱積於胸,2010年10月8日,郭學宏在家中寫材料時突發腦出血,“當時就是眼前一黑,之後就什麼也不知道了”。好在當時妻子在家中,將他立刻送往長春搶救,郭學宏才保住了一條命,但他的右側頭部留下了一條近20釐米長的疤痕,他的右半邊身體則行動不便,好在語言功能沒受影響。經過近8個月的休養,郭學宏又在妻子和其他家人的攙扶下,繼續進京,“我一定要討個説法,這個事情不解決,法官都不敢辦案了”。
今年8月9日,在郭學宏又一次進京後,兩名警察來到他家,向他下達了四平市勞教委下達的“四勞字【2012】第064號”勞動教養決定書。稱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郭學宏勞動教養一年,因他身體情況,決定所外執行。
8月28日,郭學宏前往吉林省公安廳向吉林省勞教委申請行政複議。
11月6日,吉林省勞教委作出裁定,四平市勞教委作出的勞教決定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違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銷。當日妻子從省勞教委取回複議決定書,面對複議書,郭學宏説,這是整個申冤過程中,他最為欣慰的一件事,“法律還是公平公正的,這一點我堅信”。
官方欲給説法
要求撤銷當年處分
在採訪過程中,記者瞭解到,當年和郭學宏一起被罷官的院長姜守臣目前在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任職,他拒絕了記者的採訪。
12月14日,記者聯繫到了張志信。據他介紹,當年被撤職後,他到了伊通縣法院執行局,只是一名普通科員。他説,當年也曾多次申訴,但後來深感自己年事已高,便放棄了繼續申訴。
談到導致自己被撤職的案件,張志信稱他現在仍感到自己被冤枉了,吉林省軟辦越權過問此事,且完全採信案件被告一方提供的東西,這讓他不能接受。張志信強調,在軟辦的建議撤職理由裏提到,“由於被查封物被封達17個月,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對於這一點,他完全不認同,因為在查封的裁定書裏明確提到,查封期間,被告不得轉移、變賣這些財產,仍然可以正常使用。從這一點上來看,不存在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被告邱冬華可以正常使用被查封的設備,經濟損失是如何產生的,我想不明白”。
四平市的勞教決定被撤銷後,伊通縣有關領導專程找到郭學宏,承諾儘快就這件事給個説法。
對於郭學宏的問題,四平市紀委一位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已於近日複查過郭學宏一事,但沒有形成結論。對於此事的處理工作,目前是由伊通縣進行。
記者同時瞭解到,伊通縣縣委書記和組織部長已找郭學宏談話,希望儘早解決此事。郭學宏要求,省軟辦的有關人員道歉,承認他們辦錯了案。應當撤銷對自己的處分,並給予自己一定的經濟補償。
對此,伊通縣有關領導表示,關於撤銷處分,縣裏肯定是無權做主的。以郭學宏的身體狀況,更適合在家中休養。經濟補償問題,可以進一步商量。
□對話
郭學宏:
紀委無權過問案件細節
記者:怎麼評價在法院時的工作?
郭學宏:我這人的性格比較直,也很較真,幹了24年的法律工作,始終堅持依法辦事。雖然因為邱冬華這個案子,我被罷了官,但我問心無愧,這個案子沒辦錯,願意接受任何審查。
記者:怎麼看軟辦過問這個案子?
郭學宏:按照國家憲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法院組織法》第4條、《民訴法》第177條也規定,法院辦案違法應由上級法院依司法監督程序作出認定,其它機關均無此司法權。我歡迎各種監督,退一步説,如果這個案子我辦錯了,可以向我的上級法院反映,我願意接受任何應有的處分。
記者:也就是説紀委越權了?
郭學宏:對,那份通知很明顯,紀委下面的這個“軟辦”直接就給四平中院下通知,直接過問案件細節。紀委給我的處理決定上開頭就寫,“經省、市軟環境辦聯合調查組查明”,紀委下面的一個非正式的辦公機構哪來的權力查明認定?這就是干預司法,嚴重影響了法院的審判權。司法獨立是憲法規定的,軟辦也要遵守。
記者:你幹了這麼多年法官,差點也成為被勞教的一員,怎麼看勞教制度?
郭學宏:勞教早就該撤銷,《立法法》規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法規,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制定,關於勞教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最初都是由政府來制定的,這是違背《立法法》的。
記者:別人攙着,也要去申訴,究竟為了什麼?
郭學宏:我就是想搞個明白,法官究竟還能不能獨立辦案。堅持上訪申訴,我覺得既是為自己討個説法,也是為法律尊嚴討個説法。
本報記者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