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福記被認定違法添加食品抗氧化劑 將提起上訴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決,認定徐福記芒果酥、芝麻香酥沙琪瑪含有國家規定不得在糕點或糖果類食品中添加的抗氧化劑,該行為已經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必須作出賠償。
東莞徐記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徐福記)12月12日晚間對此發表聲明稱,對該判決表示最大遺憾,徐福記案涉產品(芒果酥、芝麻香酥沙琪瑪、落花生酥心糖)完全合法生產,質量絕對安全,並未涉及違法添加食品抗氧化劑。徐福記還在聲明中稱,一審法院對於案件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公司將依法提起上訴,堅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及品牌商譽。
徐福記還表示,一審判決目前並未生效,不能因此認定徐福記違法添加食品抗氧化劑。反而判決書中,法院和消費者均認可,案涉的食品抗氧化劑可以由原料帶入食品。
判決文書(民事判決書/(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24號)顯示,今年8月28日,廣東一消費者在深圳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購買了三款徐福記食品,其中一款是芒果酥,生產日期為2012年7月18日;另一款是芝麻香酥沙琪瑪,淨含量為35克,生產日期為2012年7月22日;還有一款落花生酥心糖,生產日期為2012年1月12日。
該消費者在購買食品後發現,徐福記的上述食品產品標籤中,標註含有TBHQ、BHT這兩種違規食品添加劑。根據國家標準GB2760相關規定,特丁基對苯二酚(簡稱“TBHQ”)和二丁基羥基甲苯(簡稱“BHT”)兩種食品添加劑不能添加到糕點或糖果類食品中,“TBHQ和BHT屬於食品添加劑中的抗氧化劑,能防止或延緩油脂或食品成分氧化分解、變質,提高食品穩定性的物質。
隨後,該消費者向深圳福田區人民法院起訴家樂福、徐福記兩家公司,宣稱“家樂福銷售不合格產品,構成欺詐”,同時訴指徐福記生產不合格食品。
11月5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記者 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