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城管隊長兩年入賬2000萬元 領刑14年
作者:罗艾桦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3宗商業賄賂案和12宗欺行霸市案於17日上午集中宣判。其中,廣州市城管局白雲分局太和鎮執法隊原隊長王寶林因兩年裏受賄2000萬元而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據法院查明,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王寶林在擔任廣州市城管局白雲分局太和鎮執法隊隊長及主持白雲區太和鎮城管辦日常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20次收受請託人鄧某城等人賄送的財物共417萬元、黃金製品500克(摺合15.883萬元)。
此外,2009年7月至2011年12月,王寶林在其名下銀行賬户及其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户先後存入現金共計人民幣2071.89萬元,扣除受賄所得及其他有證據證明合法來源的所得,差額人民幣689.51萬元,不能説明來源。
法院一審判決王寶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40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40萬元。另追繳王寶林的非法所得1106.51萬元及黃金製品500克,上繳國庫。(記者羅艾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