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高法判決不礙控槍 政治博弈大於憲法解釋
作者:仲伟东
【環球網報道 記者 仲偉東】美國中文網12月18日報道稱,美國最高法院2008年曾裁定華盛頓特區禁止民眾擁有手槍的禁令違憲,推翻了華盛頓特區實行了三十二年的禁槍令,明確個人持有和使用槍支的權利。然而,法律專家認為,該法令並不會阻礙康涅狄格州校園槍擊案後要求進行槍支管制的呼聲。
法律專家指出,2008年的高院裁決成為今後數年許多槍支案件的判罰先例。該裁決雖然推翻禁槍,但在某種程度上限制持槍權,包括禁止犯有重罪之人和行為能力限制之人擁有槍支,禁止非法移民、吸食毒品者擁有槍支,禁止在學校和郵局附近攜帶槍支,禁止購買一些“極其危險和罕見的”槍支,如機關槍和散彈槍等。
加利福尼亞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學教授亞當•温克勒認為,康州紐敦槍擊案後,反槍人士提出對槍支購買者進行更加嚴格的背景審查、精神健康狀況檢查以及對子彈數量銷售進行控制等,與美國高院的判罰並不矛盾。
學術界人士分析,2008的美國高院判罰對於國會在這次槍擊事件後將進行的限槍行為影響不大。“政治博弈可能大於憲法的約束。”2008年的高院判罰中,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是,“憲法第二修正案是否賦予了人們在户外攜帶槍支進行正當防衞的權利。”
上週,芝加哥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庭進行了一項“歷史性”的裁定,裁定伊州禁槍令違憲,民眾有權在户外攜帶上膛槍支用於自衞。該裁定因此也回答了此前沒有解決的問題——憲法賦予人們在户外攜帶槍支的權利。上週的裁決被譽為美國步槍協會(NRA)和支持持槍合法化人士的勝利。
報道稱,如今已退休的自由派代表約翰•保羅•斯蒂文斯法官在今年10月的一次講座中曾表示,憲法第二修正案對持槍權的解釋應只限用於軍事用途。“槍支管制的決定應當由立法者們來做,國會如果在未來未能採取有效的措施對槍支進行管理防止悲劇再次發生,不能怪罪於2008年的高院判決。”斯蒂文斯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