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團夥集資詐騙978人斂財1.4億 主犯獲無期
中新網廣州12月19日電 馬天寶、黃鎮金等12人開辦“空殼公司”,專門代理黃金投資和黃金理財,四年間詐騙978人,斂財逾1.4億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日對馬天寶等人的集資詐騙案進行一審判決。最終馬天寶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他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3年10個月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12月,只有黃金投資諮詢資格、無實體經營的廣州大塊金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成立,馬天寶成為廣州大塊金公司的主要股東和法定代表人。2006年12月27日,馬天寶等在廣州大塊金公司原辦公地點成立了廣東大塊金公司(另案處理),由馬天寶擔任法定代表人。
馬天寶等人明知廣東大塊金公司非金融機構,且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僅在2007年12月才取得中金公司的代理客户資格的情況下,謊稱廣東大塊金公司代理黃金投資、理財,承諾年收益8%至30%的高額利息,並組織人員通過派發傳單、電話約談及媒體宣傳等方式吹捧黃金的升值潛力、市場投資前景及公司實力,誘騙客户與廣東大塊金公司簽訂《交易協議書》或《股東協議書》,進行代理黃金投資、理財和投資入股。
為誘騙更多客户投資,2007年2月,馬天寶等利用騙得的款項投資成立內蒙古匯鑫公司(另案處理),並以內蒙古匯鑫公司名義與內蒙古武川縣政府簽訂《投資協議書》。在僅支付人民幣30萬元徵地款並無其它投入的情況下,馬天寶等卻謊稱在武川縣投入巨資收購金礦,建設金銀冶煉廠等。
馬天寶等人還用騙得的款項,使內蒙古匯鑫公司取得上海黃金交易所綜合類會員資格。2008年3月28日、2008年7月25日及2008年8月初,經馬天寶等人策劃,廣東大塊金公司和內蒙古匯鑫公司分別以成立三週年大會等名義,廣邀嘉賓和客户參與,大力宣傳公司發展前景,誘使更多客户相信廣東大塊金公司和內蒙古匯鑫公司資金雄厚,確有實力,從而繼續投資並期待高額回報。
2008年6月16日,廣東大塊金公司和內蒙古匯鑫公司發佈聯合公告,由內蒙古匯鑫公司履行原廣東大塊金公司所屬客户的一切協議權益。2008年12月18日,廣東大塊金公司和內蒙古匯鑫公司的所有辦公場所關門停業。上述被告人及公司其他工作人員全部逃匿。
經核實,廣東大塊金公司和內蒙古匯鑫公司從987名被害人處非法收取投資款逾1.46億元。除部分款項用於公司日常開支、支付投資客户利息和操辦成立內蒙古匯鑫公司並獲得黃金交易所會員資格外,其餘資金均通過轉賬或提現的方式,由本案12名被告人平均分配使用。
法院認為,廣東大塊金公司、內蒙古匯鑫公司不是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資金,卻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詐騙被害人的投資款,數額特別巨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