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船員湄公河案二審 糯康全盤翻供(圖)

速讀 昨日上午9時,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一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糯康與一審中認罪言悔的態度截然相反,對自己的罪行全盤翻供,彷彿“失憶”一樣對涉罪的所有指控都稱“不知道”、“沒參與”、“沒指揮手下做過”。
昨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扎拖波6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昨日庭審中,糯康與一審中認罪言悔的態度截然相反,對自己的罪行全盤翻供,彷彿“失憶”一樣對涉罪的所有指控都稱“不知道”、“沒參與”、“沒指揮手下做過”。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糯康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即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等策劃劫持中國船隻、殺害中國船員並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贓陷害船員。2011年10月5日晨,糯康集團成員在湄公河持槍劫持中國船隻“玉興8號”、“華平號”,捆綁控制13名船員,並將事先準備的八萬餘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放置在船上,又押運兩船繼續前行停靠。
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參與武裝劫船,扎西卡等人向船員開槍後駕乘快艇逃離。按照事先約定,在岸邊等候的泰國不法軍人向兩艘中國船隻開槍射擊,並將中國船員屍體拋入湄公河。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薩、扎西卡、扎波等人受糯康指使,在湄公河擋石欄灘頭將中國貨船“渝西3號”船長冉某某及老撾金木棉公司的客船“金木棉3號”船長羅某某劫持為人質。
次日,又在“孟巴里奧”附近水域將中國貨船“正鑫1號”、“中油1號”、“渝西3號”劫持,將15名中國船員扣押為人質。羅某某、冉某某在被關押期間,遭到捆綁、毆打,被迫與老撾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號”出資人於某某聯繫交錢贖人。4月6日,被告人依萊收到贖金2500萬泰銖後,羅某某、冉某某等人獲釋。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1月6日依法作出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數罪併罰,判處糯康、桑康·扎薩、依萊死刑;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數罪併罰,判處扎西卡死刑,判處扎波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以劫持船隻罪判處扎拖波有期徒刑8年。
一審判決送達後,糯康等6名被告人以一審量刑過重為由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就賠償問題也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立案並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昨日庭審中,糯康首當其衝全盤翻供,對2011年10月5日和2011年4月2日兩起犯罪事實的指控矢口否認,一口咬定自己“沒做過”,也沒有指使手下去做:“是他們(手下)去做的,我並不知道,我是後來才知道的,我沒有安排他們去做。”糯康最後甚至否認自己是組織首領,連自己是“老大”都不承認,最後檢察員稱“鑑於糯康不如實陳述,不再發問”。
其餘被告人在庭上也極力為自己辯解,桑康·扎薩和依萊否認自己是組織的首要分子,綁架、槍殺中國船員的事情他們沒有參與策劃;扎西卡、扎波稱,10月5日槍殺中國船員那起事件中,他們開槍是被逼無奈,而扎拖波則稱自己只是集團中的“小馬仔”,10月5日那天,他被叫去在快艇上巡邏放哨,並未做綁架、槍殺中國船員的事情。
6被告人都稱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法院根據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對各被告人的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6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鑑於本案案情重大,審判長宣佈休庭後合議庭進行評議,案件將擇期宣判。
首席記者雷晴報道
庭辯焦點
糯康等3人是否是“首要分子”?
昨天上午9時,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二審在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大法庭開審,糯康等6名被告人被帶上法庭。
糯康、桑康·乍薩、依萊都稱自己不是組織里的首要分子,沒有組織、策劃10月5日、4月2日兩起事件。糯康甚至連自己是組織的“老大”都不承認,稱自己從來沒組織、指揮手下做過“那些事”。
檢察員卻認為:證據證實,糯康組織是以糯康為首,桑康扎薩、依萊為首要分子,翁蔑等骨幹成員相對固定,分工明確,擁有武器裝備,長期盤踞在湄公河金三角地區,實施販運毒品、搶劫、綁架等犯罪活動。“兩起事件都是三人事前策劃、事中指揮、事後明知的,在大量證據面前,三被告人否認是首要分子是不成立的。”
應數罪併罰還是取其重罪?
辯論中,桑康·乍薩、依萊辯護人稱,桑康·乍薩、依萊都不是主要策劃者,沒有實施槍擊中國船員的行為,他們的所作所為都是受命於糯康,不是主犯,而應該是牽連犯。此外,針對此起事件,一審法院認為二人犯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等數罪併罰。但按照法律規定,數罪並行取其重,應該只認定其犯故意殺人罪。
檢察員認為,桑康·乍薩、依萊在這起案件中的作用不只是參與,而是組織策劃者,各自都要為自己的行為獨立承擔責任。幾個罪名所侵害的方面都不同,不能只取其一罪,數罪併罰更能體現罪罰相適應原則。
扎西卡、扎波量刑是否過重?
根據以前的供述,10月5日那起事件中,扎西卡、扎波上船後,都實施了槍殺中國船員的行為。兩人的辯護人説,被殺的中國船員身中數槍,沒有證據證實,就是死於扎西卡、扎波的槍彈。
檢察員認為,受害人黃某是頭部中槍死亡,扎西卡本人以前的供述承認自己對着黃某的頭部開過槍,而黃某所中的槍彈經鑑定,就是出自扎西卡的那支槍。“泰國不法軍人也開過槍,中國船員的死是雙方共同行為造成的。因為這事件是糯康組織策劃實施的,雖然是共同犯罪,但糯康組織的主觀惡性更大,定罪要更重。
賠600萬元能否減責?
在前期審理和昨天的二審中,糯康及辯護人表示,糯康以3000萬泰銖的個人財產賠償受害船員家屬,以此請求船員家屬和中國政府從寬處理。
在開庭審理後,糯康與其家屬聯繫,將600萬元人民幣交給法院。但檢察員表示,受害人的損失,糯康組織理應賠償。糯康的行為雖然是一種悔罪表現,但考慮到整個案件的危害,這還不足以減輕其罪責。
首席記者雷晴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