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感謝費”84萬 陝西延長石油一副總受審(圖)
作者:赵瑞利
在任陝西延長石油有限責任公司煉化公司延安煉油廠廠長期間,馬永樂替別人承攬工程、讓商家給其煉油廠供應生產用煤,先後收取“感謝費”84萬元。雖然他寫了4頁的交代材料,並主動退贓68萬元,但無法改變受賄的事實。
1957年出生的馬永樂,2005年12月至2008年8月,任陝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煉化公司延安煉油廠廠長;2008年9月以後,任陝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煉化公司副總經理。今年6月13日因涉嫌受賄被刑拘,隨後被執行逮捕。
檢察機關查明,在任延安煉油廠廠長期間,他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收受賄賂84萬元。其中2006年至2008年,先後幫安徽防腐總公司第四分公司承攬了該廠3000餘萬元防腐保温檢修工程,該分公司經理張某於2007年、2008年春節前夕,在辦公室分別送給其感謝費4萬元;2006年至2008年,馬永樂幫助黃陵縣興隆煤炭運銷公司經理艾某某先後給該廠供應各類生產用煤60餘萬噸合計價款9700萬元,艾某某送給其感謝費70萬元;2005年至2008年,馬永樂還幫助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負責人郭某某承攬該廠2006年防腐保温檢修工作,郭某某分別於2005年、2006年春節前的一天,在馬永樂的辦公室先後送給其感謝費現金共計6萬元。
昨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在公訴時認為,馬永樂作為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其在偵查期間主動交代檢察機關尚不掌握的收受艾某某、郭某某76萬元賄賂犯罪的事實,且積極退繳大部分贓款,依據相關規定可依法從輕處罰。
“我認罪,同時決定徹底改造自己。”在法庭上,馬永樂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該案擇日宣判。(趙瑞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