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明確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税政策
作者:侯雪静、韩洁
新華網北京12月21日電(記者侯雪靜、韓潔)記者21日從財政部獲悉,為明確各地反映的契税政策執行中若干問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税政策的通知》,對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税政策進行明確。
根據通知,以下情況免徵或不徵契税:
——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徵税。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税。
——單位、個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資產增資,相應擴大其在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持有比例,無論被投資公司是否變更工商登記,其房屋、土地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税。
——個體工商户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户名下,或個體工商户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徵契税。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夥企業名下,或合夥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夥人名下,免徵契税。
通知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徵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並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徵契税;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税。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徵契税;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税。
通知指出,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為最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承受人。企業承受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並在該土地上代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計税價格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
據介紹,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條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