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屋被徵收後不繳差價換房可免徵契税
作者:赵鹏
本報訊(記者 趙鵬)今後,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徵契税。昨天,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公佈了“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税政策的通知”。
差價部分仍須徵税
針對近期各地反映的契税政策執行中的若干問題,通知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徵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並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徵契税;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税。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徵契税;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明確,該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條同時廢止。
對比原來的規定,新通知增加了“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徵契税;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税”這一規定,使得政策更加細化,可操作性更強。而各地對於個人房屋被徵收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者是否徵税,以及如何徵税,終於有了統一的規定。
五種情形減免契税
新的通知還規定,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徵税。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税。
企業承受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並在該土地上代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計税價格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
單位、個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資產增資,相應擴大其在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持有比例,無論被投資公司是否變更工商登記,其房屋、土地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税。
個體工商户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户名下,或個體工商户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徵契税。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夥企業名下,或合夥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夥人名下,免徵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