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規:上市公司閒置募集資金可購投資產品
中國證監會昨日召開通氣會,發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其中,監管指引適當放寬了募集資金用途,為上市公司留出空間,有助於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現行的募集資金監管規定散見於多個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文件,存在諸多問題:分佈廣泛而且分散;監管標準不統一;對閒置募集資金限制嚴格;影響資金使用效率。
與現有規定相比,監管指引一個重要的變化體現在允許上市公司使用閒置募集資金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投資產品,比如固定收益類的國債、銀行理財產品以及其他投資產品等。為了保證資金安全,增加了投資產品發行主體應提供保本承諾,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投資產品不得質押、專用結算賬户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等規定。
同時,監管指引將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從目前的6個月期限延長至12個月。考慮到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後,公司能夠實現較大自主權,監管指引放寬了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貸款的要求,將超募資金每12個月內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貸款的比例由目前的20%提高到30%,並從目前僅適用於創業板上市公司統一為適用於所有上市公司。僅就創業板公司而言,此舉將使每年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額度增加115億元左右。
與此同時,監管指引還重申了現有規定中對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要求,堅守監管底線,保證募集資金的安全。監管指引強調對募投項目的風險防範要求以及董監高對募集資金的管理責任,要求建立有效的募集資金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募集資金使用的基本要求,切實保證本金安全,並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上市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以在募集資金到賬後6個月內,以募集資金置換自籌資金,以防止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資金。
為保證資金的安全使用,監管指引進一步明確了程序性規定,細化信息披露要求,強化中介機構責任。
據介紹,監管指引的一個新增內容是明確了使用閒置募集資金購買理財產品的決策程序和披露要求。規定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在信息披露方面,一方面要求董事會審議通過後2個交易日內公告投資額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資範圍等信息,及時公告開立或註銷理財產品專用結算賬户情況;另一方面,要求每半年度在《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披露當期的收益情況以及期末的投資份額、簽約方、產品名稱、期限等信息。
此外,其他變化體現在:超募資金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時的決策程序更趨嚴格,要求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統一了董事會全面核查募投項目進展情況和出具《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的時間要求。目前上交所要求每半年一次,深交所要求一年一次,監管指引統一要求為每半年一次。
據悉 ,監管指引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體系下,遵循“募集資金監管要求總體不變、適當放寬資金使用用途、最大限度提高現有貨幣市場產品效益”三個原則,對現有募集資金監管規定進行了梳理和完善。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募集資金監管的目標是“市場化、主業化、規範化”,新出台的監管指引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體現了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上市公司監管理念,在保證募集資金安全、提高閒置募集資金使用效率、強化資本市場資源配置能力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7】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