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不落實不得徵地——中國擬修法給予被徵地農民公平補償
作者:余晓洁 林晖
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餘曉潔 林暉)在中國備受關注的徵地行為有望通過修法得以“修正”,以更好地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和實施徵地。”
“增加此規定極為必要。當前一些地區在保障費用不足額、不到位的情況下就已經開始徵地,使得被徵地農民的利益無保障,生活受影響,引發一系列社會矛盾甚至是羣體性事件。”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説。
王錫鋅認為,未來在進一步制定徵地補償條例時,應該規定賬户單列、專款專用、加強監督等具體辦法,以保證補償資金落實到位。
中國現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佈以來,歷經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全面修訂、2004年第二次修正。隨着中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和物權法的公佈實施,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當前最突出的問題是在徵地補償工作中存在徵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補償辦法存在缺陷,標準偏低且規定過死,被徵地農民長遠生計保障不足,一些地方違法違規徵地、強佔亂佔農民土地的現象時有發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問題。”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説。
宋大涵表示,初步考慮按照修正案規定的原則和制度,細化並嚴格徵地程序,加強對政府徵地行為的約束,保證被徵地農民在徵地批准前和實施過程中的參與權、話語權,堅持“先補償安置,後實施徵地”;明確被徵地農民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建立對市縣級政府違法違規徵地行政問責制度,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此次修正案草案亮點之一是刪除了按土地原有用途補償和30倍補償上限規定。
宋大涵表示,這些規定與當時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是相適應的,但現在逐漸暴露出一些不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問題。
“從補償原則看,在原用途基礎上按照年產值倍數補償,沒有綜合考慮土地年產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區位、供求關係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功能等。從補償標準看,30倍上限規定過死。”宋大涵説。
為此,草案明確了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公平補償,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如果被徵收土地原用途是農地或畜牧用地,按照原有用途補償的話標準就會過低。”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所研究員黨國英認為,打破補償上限,體現了中央政府近年一直強調的對土地徵收過程中農民合法利益的保護。
此外,草案在現行法律第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着物中單獨列出,並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
“目前一些地方在土地財政的影響下,對土地的需求越來越旺盛。但是對徵地帶來的社會成本沒有進行很好的擔當。草案增加社保內容,就是着力解決土地城市化和農民城市化不匹配的問題。”王錫鋅説。
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王錫鋅説,草案提供了基本的集體土地徵收和補償框架性的原則,這些原則性的規定以及對國務院制定徵地補償辦法的授權,標誌着國務院徵補條例的制定已經進入了實質性的關鍵階段。
黨國英認為,土地管理法相當於土地領域的憲法和基本法,草案為國務院出台徵補條例提供了指導原則。“土地徵收也是一種生產要素流轉,要儘可能按照市場化的原則處理交易關係。至於補償標準,應該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確定,不宜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