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草案今審議 刪除徵地補償“年均產值30倍上限”
作者:郭金超余湛奕
原標題:中國擬修法加大保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
中新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郭金超餘湛奕)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草案擬修改相關條款,解決當前徵地補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現行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頒佈的,期間兩次修正和一次全面修訂。總體上看,該法確定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符合中國國情,為保護農民土地權益、保護耕地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漸暴露了一些不適應新形勢的問題。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在受國務院委託對議案作説明時指出,當前最突出的問題是在徵地補償工作中存在着徵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補償辦法存在缺陷,標準偏低且規定過死,被徵地農民長遠生計保障不足,一些地方違法違規徵地、強佔亂佔農民土地的現象時有發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問題,應先集中精力解決好徵地補償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現行徵地補償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確定的,其中最“關鍵”的條款是第四十七條。該條款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宋大涵説,隨着中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逐漸暴露了一些與新情況不適應的問題。如:從補償原則看,在原用途基礎上按年產值倍數補償,沒有綜合考慮土地年產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區位、供求關係以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功能等;
因此,綜合考慮多方因素,與現行第四十七條相比,草案主要作以下修改:
一明確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草案刪除了現行第四十七條中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以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內容,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公平補償,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的具體內容。草案把住宅從地上附着物中單獨列出,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規定徵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村農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三草案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徵地程序的規定。如: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和實施徵地;加強對政府徵地行為的約束,保證被徵地農民在徵地批准前和實施過程中的參與權、話語權,堅持“先補償安置,後實施徵地”等。
另外,草案還授權國務院就徵地補償安置制定具體辦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