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複雜、影響重大案件可召開庭前會議
作者:杨维汉
新華網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楊維漢)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開庭前的程序作了重大改革,亮點之一就是設立了庭前會議程序。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佈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對庭前會議的相關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司法解釋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案件範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的;社會影響重大的;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據瞭解,對於召集庭前會議是否要通知被告人蔘加,在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各方存在不同看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衞東解釋説:“庭前會議只是庭審的準備程序,並非正式的審判程序,被告人不參加,並不影響其訴訟權利的行使;庭前會議是否通知被告人蔘加,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以及庭前會議所要解決的問題而定,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定。所以司法解釋規定召開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蔘加。”
司法解釋還規定,在召開庭前會議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