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刑訴法:未經許可不得傳播庭審情況
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法院24日公佈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服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禮儀;不得鼓掌、喧譁、鬨鬧、隨意走動;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説,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審判案件的專門場所,訴訟參與人、社會公眾進入法庭,參與或者旁聽案件審理,應當遵守法庭紀律,這是尊重法治權威、保障審判活動正常開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當事人訴訟參與訴訟權利的必然要求。長期以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一直為社會各界大力支持,絕大部分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能自覺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
這位負責人説,但近年來,隨着現代科技的發展,在有的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訴訟參與人私自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衝擊、鬨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等情形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甚至有極個別辯護律師嚴重違反法庭紀律,經多次提醒、訓誡仍不服從法庭指揮,以致被依法強行帶離法庭。
這位負責人解釋説,之所以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傳播庭審情況,主要是考慮司法實踐中個別訴訟參與人當庭利用電腦、手機等“直播”庭審情況,試圖給法庭製造“輿論壓力”,這顯然干擾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訴訟參與人不專注庭審,無疑也有違職業道德,有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解釋還規定,對未經許可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的,審判長可以決定暫扣存儲介質或者相關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