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長簽發出庭令可強制證人出庭作證
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為保障當事人的質證權,提高庭審質量,最高法院24日公佈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符合條件的證人,經院長簽發強制證人出庭令,可以強制其出庭。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鑑定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延期審理或者重新鑑定。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人,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證人保護和作證補助的相關問題,也是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司法解釋規定,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不公開其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審判期間,證人、鑑定人、被害人提出保護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審查;認為確有保護必要的,應當及時決定採取相應保護措施。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