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為酒駕埋單,會否助長惡行?
作者:曲哲涵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後駕駛以及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等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即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該解釋於20日起施行。
保障弱者權益
保險公司先賠
近年來,道路交通事故大幅增加,案件數量顯著增長。很多案件中,都涉及對責任方如何認定的問題。
“無論基於哪一種情況,如果涉及第三方人員傷亡,都應該由承保事故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的部分,承保商業三責險的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仍然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教授指出,設立交強險制度的初衷是保護道路交通參與者中弱勢一方的權益,法定保險先賠是保險公司的剛性義務,也是國際慣例。
有人提出:醉酒駕駛、吸毒駕駛屬於“不可控”風險,保險公司為此埋單是不是太冤了?
“對個體來説‘不可控’的風險,對保險行業而言是‘可控’的風險係數——他們應該儘快與公安交管部門合作,掌握相關數據並體現在保費釐定中。”郝演蘇説。
而新的司法解釋規定,一方面使保險公司新增了對“毒駕”行為的追償權,與此同時也進一步明確酒駕毒駕等情況下保險公司對第三方的“出資”是剛性的賠償。
漲價漲到明處
倒逼經營透明
交強險制度施行以來,經營上始終未擺脱連年虧損的陰影。2010年全國交強險業務虧損已達72億元,平均每單業務要虧70—80元。有業內人士指出,雖然保險公司可以向肇事者進行追償,但保險公司要負擔追償成本,這部分費用將最終轉嫁到車主身上,估計交強險價格將上漲10%左右。
“代位追償不是新增責任,而是早該補上的一課。這是國際通則,也赫然列入中國幾十年來的保險教材。”郝演蘇介紹説,在財產險費率分解中,理性損失、非理性損失、詐騙損失、追償成本以及每一項風險責任都可分項列計,算出其佔總費率的比例。可一直以來我們的交強險費率是筆糊塗賬。
郝演蘇指出,監管部門、審計部門必須進一步完善交強險經營信息披露制度,同時抓緊開展“國家精算”工作,以獨立、權威的信息與見解,對社會公眾釋疑解惑。
不會減輕處罰
不會助長惡行
有公眾質疑:如果保險公司為包括酒駕、毒駕在內的惡劣行為埋單,那遵紀守法的車主豈不是吃了虧?
保險原理就是全社會對風險的分攤與互助,交強險秉承這一原則且更加突出對無辜受害者——第三方的關照。所有駕駛者、行人都是道路交通的參與者,也都可能成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
郝演蘇説,從這個意義上説,廣大車主是在為包括親人朋友在內的所有道路交通參與者投保。
還有公眾擔心:賠償酒駕、毒駕事故,會不會助長這些惡劣行為?
郝演蘇説,“應該明確,交強險既沒有為‘壞蛋’們該負的民事賠償責任埋單,也絲毫不會減輕他們該受的刑事處罰,因而不存在‘助紂為虐’的隱憂。恰恰相反,仔細琢磨交強險的制度設計,大家會發現:交強險不賠償不保障的恰恰是酒駕、毒駕者!而這正是其社會管理功能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