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工委否認就嫖宿幼女罪存廢立項調研
【嫖宿幼女罪】
今年3月,陝西包括多名鄉鎮幹部在內的6名男子性侵1名12歲幼女一案宣判,罪名為嫖宿幼女罪,刑期均在5-7年間。5月底,網絡又爆出河南永城市委辦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姦淫未成年少女數十人、浙江永康多名人大代表和企業家嫖宿學生處女。這一系列事件再次將“嫖宿幼女罪”拉回到人們的關注視野中,“嫖宿幼女罪”的存廢問題再次引發爭議。
“嫖宿幼女罪” 深陷存廢爭議又一年,但依然無果而終。
一有幼女被性侵的新聞,“嫖宿幼女罪”就被人們拉出來“敲打”一遍。今年又有多起嫖宿幼女或疑似嫖宿幼女的案件被曝光,於是該罪名的存廢問題再次引發爭議。
北京眾澤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召集專家,開了一場“嫖宿幼女罪”的研討會。支持廢除者眾,而反對者亦有之。
討論也較往年更為深入,除繼續爭辯該罪名的是與非外,媒體追溯了該罪名的出台初衷、多年來的實踐效果,法學專家們還給出了修改的路徑選擇。
要求廢除該罪名的實際行動也在繼續。今年兩會,代表和委員們再次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3G門户網總裁張向東也向全國人大法工委寄出公民建議書,呼籲“取消嫖宿幼女罪,嚴懲針對幼女性侵害”。
12月17日,張向東告訴早報記者,未收到任何回饋,“程序上也沒有必須要回饋,畢竟只是公民的建議書。”他雖然表示理解,但也頗有些無奈。
今年曾傳出消息稱,全國人大法工委已就“嫖宿幼女罪”立項調研,但法工委辦公室一位負責人17日告訴早報記者,並無立項調研一事,“我們現在都沒有啓動修改刑法的程序,怎麼可能啊”。
北京眾澤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中心主任郭建梅告訴早報記者,此前聯繫法工委刑法室,對方稱正在關注和調研,但未有説立項。
但早在2010年,全國人大法工委在答覆人大代表時就稱,要聽取各方面意見,研究論證,並在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認真考慮。
“98.5%的人支持廢除”
今年3月,陝西包括多名鄉鎮幹部在內的6名男子性侵1名12歲幼女一案宣判,罪名為嫖宿幼女罪,刑期均在5-7年間。
5月底,網絡又爆出河南永城市委辦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姦淫未成年少女數十人、浙江永康多名人大代表和企業家嫖宿學生處女。
這一系列事件再次將“嫖宿幼女罪”拉回到人們的關注視野中,3G門户網總裁張向東也加入聲討的隊伍中,併成為最積極的一個。
6月6日,張向東在微博上發起題為《“嫖宿幼女罪”還是“強姦罪”?》的網絡投票。僅僅7天內投票人數超過12萬人,其中98.5%的人支持“立即廢除嫖宿幼女罪,保護未成年人重懲罪犯” ,僅有1.5%的人支持“有存在依據,繼續保留”。轉發支持者中,不乏粉絲達百萬以上的知名“大V”人士如黃健翔、李開復等。
7月11日,張向東向全國人大法工委寄出《關於“取消嫖宿幼女罪,嚴懲針對幼女性侵害”的公民建議書》。
他建議立法機關修改相關條文,廢止 “嫖宿幼女罪”,將之併入強姦罪,按照姦淫幼女的規定從重處罰,即只要是與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該幼女是否自願,有無金錢物質交易均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至於是有償還是強迫,張向東認為只是強姦罪中再考慮的情節輕重問題。
他建議的另一種方法是,在刑法中單獨設立針對兒童(不只是幼女,也包括幼男)的性侵害犯罪條款。
強姦罪最高可判死刑
在民眾口水戰中,多家媒體追溯了“嫖宿幼女罪”的設立經過,稱提出這個罪名的出發點,帶有嚴懲罪惡的成分。
1997年《刑法》修訂,將“嫖宿幼女”從強姦罪中剝離,列為獨立的罪名,並從“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轉移到“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
全國人大法工委在回覆人大代表時解釋了當初的立法意圖:一、單設罪名從法律上明確並嚴格追究嫖宿幼女的刑事責任;二、以5年有期徒刑作為起刑點,在刑法分則各罪中屬於較高的,表明刑法對這種行為予以嚴厲打擊的態度。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稱,“嫖宿幼女罪”起刑點是5年,這在刑法較為少見——連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的起刑點都是3年。
多位權威法學家還稱,單設該罪名,也考慮到存在“幼女較早熟、嫖客不知情”的性交易現象, “因為嫖娼畢竟不同於強姦。”設立該罪,不是與強姦罪相對應,而是與 “不認為是犯罪”的嫖娼活動相對應。
但公眾爭議的焦點,卻集中在嫖宿幼女罪的頂格刑與強姦罪相比太低。
《刑法》規定,嫖宿幼女罪的罰則為,5-15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強姦罪的基本刑為3-10年有期徒刑,加重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針對嫖宿幼女罪頂格刑不夠高的質疑,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向媒體表示,某種罪 “性質嚴不嚴重”,主要看起步刑。而頂格刑更多考慮 “是否使用了暴力”。考慮到嫖宿幼女罪一般屬於非暴力犯罪,“道德因素在量刑中已經體現得很重了。”雖然強姦罪的“頂格刑”是死刑,但一般只適用於3次以上並伴隨暴力的極惡劣情況。
阮齊林還援引司法實踐來佐證自己的觀點。強姦1次、僅涉及1名幼女的普通強姦,多數刑期只有3-5年;而嫖宿幼女罪的起步刑就是5年,多數刑期在5-7年之間,“司法實踐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強姦罪重。”
2010年10月起試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就規定,姦淫幼女一人次,量刑起點為3到5年的幅度之內。
張向東、北京眾澤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副主任呂孝權律師不同意阮齊林的説法。他們認為,起步刑高不能説明保護力度大,還要看頂格刑。如嫖宿幼女多人或多次嫖宿幼女這種非常惡劣的行為,最高只能判15年有期徒刑,而按強姦罪最高可達無期或死刑,可見懲罰力度並不絕對比強姦罪大。
對於《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裏對姦淫幼女規定的量刑幅度,呂孝權批評稱量刑太低,不符合實際需要和公眾期望,“不知道誰腦子一熱就制定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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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幼女產生二次傷害
除了爭議嫖宿幼女罪量刑輕重的問題,人們還頗為擔憂這一罪名所導致的負價值效應。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屈學武説,嫖宿幼女罪是一種惡法,不僅僅因為不公正,還因為它的負價值效應很大。
他所稱的負價值,主要在於該罪名給被害幼女冠上“賣淫女”的污名,對被害幼女產生二次傷害,而這比“嫖客”對她們的身心傷害更大。
在很多人看來,這罪名的另一個負價值,是其沒有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反而成了很多有錢有勢者可以利用的漏洞,也就是韓寒所謂的該罪名“往往用於為他人脱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曹義孫稱,由於“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很多有錢或有勢的特殊羣體在姦淫幼女的事實敗露後,強調曾給過被害幼女金錢或其他財物,最終將自己的強姦行為轉化為嫖宿行為。
他認為,從實踐上看,這一罪名的存在事實上有可能帶來不可估量的社會後果,有利於某些特殊羣體的非法犯罪行為。
北京眾澤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在遞交給全國人大法工委和最高法的《法律意見書》稱,嫖宿幼女罪淡化了在這類行為當中實際存在的暴力脅迫,客觀上為這類行為人逃避嚴厲的法律制裁提供了機會。
《法律意見書》還對比了“嫖宿幼女罪”出台前後的情況:出台前,14週歲以下的幼女就像一個“雷區”。出台後,賣淫團伙中不時出現幼女身影,幼女成為謀利的一個重要工具。因此,“嫖宿幼女罪”的出台客觀上助長了賣淫團伙引誘和強制未成年女童賣淫,也讓更多的不法分子將罪惡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
而數據似乎也在印證着上述説法。據報道,全國婦聯來信來訪的數據顯示,全國各地投訴“兒童性侵犯”的個案,1997年下半年為135件,1998年為2948件,1999年為3619件,2000年為3081件,3年間猛增了20多倍。其中1997年到1998年投訴數量的猛增極不正常。
刑辯律師張培鴻發表文章稱,該罪名導致行為人容易逃脱處罰的説法,是對執法的誤解,屬於法律能否被嚴肅對待的話題。
他認為,“嫖宿幼女罪”名稱固然不雅,但仍有存在之必要,因其罪刑架構基本合理。因此,下次修法時可將嫖宿幼女的罪名改為“與幼女性交易”罪,對多人多次以及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適當加重處罰。
“不宜以強姦罪論處”
對於如何處理目前備受爭議的“嫖宿幼女罪”,學者們提出了各種意見。彙總多位法學專家建議的《法律意見書》,總結了三種修改路徑:
一是保留“嫖宿幼女罪”,但更改 “嫖宿”一詞。明確該罪名只適用於那些幼女完全自願甚至主動提出通過提供性服務獲取報酬的情形。如嫖宿幼女多人或多次嫖宿幼女的,按強姦罪加重情節處罰。
二是修改刑法,將“嫖宿幼女罪”併入“強姦罪”。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三是修訂刑法,單設“針對兒童性侵害罪”。這樣涵蓋面廣泛,把幼男或其他猥褻行為也納入進來,至於伴隨的是暴力還是有償,只需根據不同的情節設置不同的刑檔。
實際上,近年來每次兩會,都有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提出廢除或修改“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提案。如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教授在2010年就曾遞交過《關於修改刑法,將“嫖宿幼女罪”併入“強姦罪”的建議》,並得到了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答覆。
答覆稱,取消嫖宿幼女罪有關方面尚有不同意見,因嫖宿幼女與姦淫幼女兩種犯罪在主觀故意和行為的客觀方面都有明顯不同,不宜以強姦罪論處。將進一步聽取各方面意見,研究論證,並在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認真考慮。
“嫖宿幼女罪”的負效應
該罪名給被害幼女冠上“賣淫女”的污名,對被害幼女產生二次傷害,特殊羣體在姦淫事實敗露後,強調曾給過幼女財物,最終將強姦行為轉化為嫖宿行為。
《法律意見書》稱,“嫖宿幼女罪”的出台客觀上助長了賣淫團伙引誘和強制未成年女童賣淫,也讓更多的不法分子將罪惡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
嫖宿幼女罪的罰則為,5-15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強姦罪的基本刑為3-10年有期徒刑,加重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在今年6月的一項網絡投票中,12萬投票人中有98.5%的人支持“立即廢除嫖宿幼女罪,保護未成年人重懲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