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0億受益權信託疑似影子銀行 成監管新靶子
編者按:一邊是監管的日趨嚴格,另一邊卻是影子銀行模式的豐富和多元化。即將進入“7萬億”時代的信託業,正趕超保險業成為金融業資產規模的“榜眼”。但近幾年信託規模的擴大,更多伴隨的是影子銀行屬性的質疑。
信託受益權投資今年來日漸風行。這一做法雖然促進了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的借款人和社會資金的結合,卻也將風險留在了銀行體系內。
證券時報記者 張偉霖
近段時間以來,對於影子銀行清理的説法不絕於耳,銀行間驟然興起的信託受益權投資潮顯然已進入監管視線。近日,有銀行人士向證券時報記者透露,監管部門正對銀行投資受益權信託情況進行摸底。
今年興起的這一被部分銀行用來規避信貸額度控制的監管套利手段,或將很快迎來被規範的命運。據機構人士估計,截至2012年底,國內商業銀行所持有的受益權信託規模已高達8000億元。
信託受益權投資風行
今年以來,信託受益權投資風行於國內各家商業銀行。這一過程中,銀行主要通過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或是自營資金投資,持有了大量此類資產。
據持續關注這一領域的金融業觀察人士肖立強對記者表示,估計至2012年底,國內商業銀行所持有的受益權信託規模將高達8000億元。
在國內商業銀行中,興業銀行(16.26,-0.10,-0.61%)無疑是目前這一市場中最為活躍的。
從興業銀行2012年中報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下信託計劃為142.09億元;“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受益權類為2125.51億元;“應收款項類投資”中資金信託計劃為548.47億元。此三項相加,興業銀行信託受益權類投資達到2816.07億元。而2012年上半年,興業銀行貸款規模較期初增加747.53億元,增長7.06%,增速遠不及買入返售金融資產36.66%的高增長。
同樣在今年大幅增加信託受益權資產的還有浦發銀行(9.39,-0.06,-0.63%)和農業銀行(2.78,-0.02,-0.71%)。其中浦發銀行由年初的10億元大幅增加至6月末的375億元;農業銀行在2012年6月持有的信託受益權資產為477億元,同比增幅翻番。此外持有大量該類資產的還有平安銀行(15.38,-0.03,-0.19%)、民生銀行(7.69,-0.06,-0.77%)和華夏銀行(10.09,-0.05,-0.49%)等。
從業務回報上看,部分銀行的收入頗為可觀。中報顯示,興業銀行信託受益權買入返售業務的收入達216.32億元,在當期報表中,這一收入僅次於該行的貸款收入。
部分金融界人士對該業務非議頗多。肖立強認為,信託受益權業務其實是一種影子銀行的模式,存在監管套利嫌疑。
而深圳某股份制銀行金融市場部人士則認為,銀行投資信託受益權的行為應該得到監管規範,此類業務可能會令信貸調控失真,存在風險隱患。
變身影子銀行
銀行大量從事信託受益權投資的行為,之所以被認為將導致信貸調控失真,原因在於此類操作可以讓銀行實現變相授信的目的。
此類行為的最基本操作模式是:由需要融資的企業將物業或其他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財產權信託計劃,然後再將該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理財計劃或銀行自營資金,從而獲得所需資金。
從信託受益權產品發行過程中參與各方(銀行、企業、信託公司)利益鏈的收益來看,各方均有動力參與並推動信託受益權業務的發展。
首先,發起銀行、信託公司均能獲得手續費收入;其次,將自有資金投資於信託受益權產品的銀行則僅需記入同業資產項目,其收益率卻大幅高於其他同業資產的收益率;而融資企業則在銀行信貸額度緊張或投向受限的情況下獲得了資金。
銀行業人士表示,信託受益權業務投資在銀行同業業務中算是相對複雜的創新業務。較早時期,銀行繞開投資領域以及額度限制的方法是,用銀行理財產品直接投資於信託委託貸款產品,從而實現放款。
但在2011年下半年,監管部門限制了銀行理財產品投向委託貸款,要求此類資產轉入表內,並按照規定計入風險資產和計提撥備,這也迫使銀行在信貸投放上需要尋求新的規避手段。
信託受益權由此應運而生。由於監管部門還未規定銀行理財資金不能直接投資信託受益權,也未對理財投資信託受益權做出入表要求,因此通過兩種方式使監管套利成為可能:一是銀行理財計劃投資信託受益權,並非直接發放信託貸款,受讓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不在轉表範圍之內;二是銀行運用自有資金向過橋銀行購買信託受益權(以投資同業資產的形式),自有資金並非2011年規範的銀信合作理財資金,因此可不受監管限制。
據深圳某信託公司人士表示,目前市場中有一定數量的信託受益權產品是投向受到信貸限制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項目。該人士估計,如果監管出手限制銀行投資信託受益權,有可能是針對這兩類項目。
三大衍生模式
據記者瞭解,目前銀行在信託受益權的操作上,已經衍生出三大主流模式。
第一類是過橋模式:融資企業A與信託公司合作設立一個單一信託計劃,由企業B投資該信託計劃從而向企業A提供融資,企業B再將該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理財計劃。從本質看,該模式實際是以銀行理財資金滿足了企業A的融資需求。
而從銀行的角度來看,理財產品資金投向對應的資產或被計入表外(非保本型理財產品),或被記為同業資產,不佔用銀行表內貸款額度,從而規避了監管。
第二類是採用財產權信託計劃受益權模式:待融資企業A以自有資產委託信託公司設立一個財產權信託計劃,該信託計劃的受益人為企業A本身,再由銀行理財資金受讓企業A的財產權信託計劃受益權。
從本質看,該模式仍是企業A從銀行獲得理財資金的貸款,只是在引入財產信託的模式下,待融資企業A本身用來進行正常抵押貸款的資產,被替換成為了信託計劃受益權,銀行通過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受讓企業A的信託受益權。
從實質上説,此操作類似於抵押物貸款融資。一般企業不會採用此類模式,而僅需直接向銀行抵押貸款。但對於貸款受限的企業,如房地產企業或地方融資平台,則大多難以從銀行獲得額度,而不得不求助於銀行理財產品。
第三類是銀行自營資金投資信託受益權模式:該模式是過橋模式的延伸,在銀行理財買入信託受益權後,銀行會將該筆資產進行“倒賣”,最後的接盤方可能是其他銀行的理財產品,也可能是銀行自營資金。而使用自營資金買入的銀行,由於形式上是該行買入其他銀行的理財產品,因此並未記為貸款科目,而是以同業資產入賬,主要計入“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收款項類投資”科目之下。
雖然上述三大模式的操作各有側重,但共同本質卻是讓無法完全滿足銀行貸款嚴苛條件的企業仍能從銀行體系內獲得融資,但卻也將風險留在了銀行體系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