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地方性債務2414億 10億資金閒置超半年
□撰文 信息時報記者 朱小勇
昨日,廣州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召開,廣州市審計局副局長馮慧光向會議作《關於廣州市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的報告》。據報告,截至今年6月末,全市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為2414.03億元,其中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餘額為1786.15億元。
審計結果表明,截至2011年末,廣州政府性債務的總體債務率和總體償債率均低於國際公認的警戒線標準,風險總體可控。但審計也發現一些問題,其中10.05億元的政府性債務資金閒置時間超過半年,資金閒置期間累計支付利息達0.41億元。
1997年至今債務增近60倍
據瞭解,這是市人大常委會首次將地方政府性債務列入監督工作,也是廣州首次亮出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總賬本”。
馮慧光在報告中介紹,此次審計涉及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共51個、融資平台公司12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223個、公用事業(1620.318,-0.51,-0.03%)單位7個、其他單位75個,一共917個項目的3038筆債務。
馮慧光説,廣州市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最早發生在1984年,1987年開始舉借內債,1997年以來廣州市地方政府性債務呈逐年增長趨勢,1997年初債務餘額40.68億元,2010年末債務餘額增至2474.54億元。2011年末,全市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為2417.26億元。
根據審計結果,到2012年6月末,全市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為2414.03億元,其中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餘額為1786.15億元,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餘額202.39億元,其他相關債務餘額425.49億元。
從數據看,廣州全市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連續兩年在減少。2011年末與2010年末相比,全市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減少57.28億元。與2011年末相比,全市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減少了3.23億元。
融資平台揹負近半政府債務
從舉借債務的層級看,2010年末全市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中,廣州市本級1722.39億元,12個區(縣級市)752.15億元。從舉借債務的主體看,2010年末全市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中,融資平台公司舉借1127.59億元,這幾乎佔了全市地方政府性債務的一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508.70億元,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70.12億元,公用事業單位346.80億元,其他單位421.33億元。
從債務來源看,2010年末全市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中,來源於銀行貸款2354.73億元,來源於發行債券57.55億元,來源於上級財政轉貸36.15億元,來源於其他單位和個人26.11億元。
政府債務風險總體可控
2400多億元的政府性債務主要花在哪裏?債務支出投向顯示,2010年末中已支出的債務餘額2289.30億元;其中以市政建設、土地收儲、化解地方金融風險三項支出為主,合計2077.91億元。除此之外,用於農村水、交通運輸、工業、教育、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科學文化、衞生及其他支出211.39億元。
這筆鉅債要怎麼還?馮慧光介紹,廣州市2011年至2015年到期應分別償還債務本金313.37億元、269.05億元、217.6億元、364.36億元和178.17億元。2016年及以後到期應償還債務本金1131.99億元。
廣州市審計局的審計結果表明,截至2011年末,廣州市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的總體債務率為69.49%,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的總體償債率為15.45%,均低於國際公認的100%債務率和20%的償債率的警戒線標準,風險總體可控。
10億債務資金閒置超半年
審計結果發現,在2010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中,閒置半年(含半年)以上資金共10.05億元,資金閒置期間累積支付利息就高達0.41億元。
審計還發現,個別融資平台公司抽逃資本。2003年至2004年,縣級市的2家融資平台公司將註冊資本金全部抽逃,涉及資金1億元。
此外,還有部分單位、區(縣級市)未按核定用途使用部分債務資金,而是用於向企業注資、增資或借給國有企業作為週轉金以及用於委託貸款和信託融資。
審計結果還暴露出,2010年末市本級和4個區(縣級市)未按規定對本地區債務實行財政統一歸口管理;市本級和區(縣級市)全部未按規定製訂政府性債務風險指標,且未建立債務風險評價預警體系和風險控制機制。全市有5個區(縣級市)未按規定建立政府外債還貸準備金或其他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
對此,廣州市審計局建議,對於地方政府性債務要合理化解存量債務,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統一政府性債務歸口管理部門。特別是要合理界定政府與市場的職能界限,防止大包大攬和越俎代庖。同時改進領導幹部業績考核辦法,增加涉及債務考核的相關指標。
人大意見
政府債務管理制度有待健全
會議要求,對審計指出的問題,市政府及相關單位應積極採取措施,認真整改。切實強化政府性債務的日常管理,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形成“責、權、利”和“借、用、還”相統一的管理機制。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認為,對截至2010年末全市地方政府性債務情況的審計結果反映,廣州市地方政府性債務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尤其是實現廣州“十年一大變”、建設 “天更藍、水更清、路更通、房更靚、城更美”的國家中心城市和亞運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一是促進了社會消費和投資增長,經濟結構進一步優化,提升了應對和化解國際金融危機的能力;二是加快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步伐,進一步提升了國家中心城市的服務功能,較好地改善了人居環境;三是加大了對教育、醫療、農村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民生。幾年來城市建設的投入,提升了城市環境質量,廣州市的綜合經濟實力得到了較大的增強,GDP 年均增長15.24%,為今後的科學發展奠定了較好的基礎。但是,存在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不夠健全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