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辦:在廣東就行政審批改革先行先試具示範意義
中新網12月28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今日表決通過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會議閉幕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佈會,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在廣東省就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進行改革試點,對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簡政放權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
有記者問,為什麼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為什麼叫行政審批,不叫行政許可?另外,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項目將由行業協會來管理,那麼誰來監管行業協會?有沒有救濟途徑?
袁曙宏稱,2012年5月,廣東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呈報了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試點的請示,請求國務院授權該省調整由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部分行政審批。這些行政審批中有25項是由有關法律規定的,需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暫時進行調整。
袁曙宏表示,之所以作出這項授權,主要是出於以下考慮:一是廣東省處在我國改革開放前沿,市場發育程度較高,經濟社會發展正全面進入轉型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十分迫切。在廣東省就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進行改革試點,對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簡政放權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
二是同意廣東省就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進行改革試點,可以為下一步全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積累經驗。2001年以來國務院先後分六批取消和調整2497項行政審批,佔原有總數的69.3%,但這項改革還沒有到位,需要進一步深化。在一個省先行試點,可以有效降低改革的風險和難度,保證全國範圍內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三是在一個省的範圍內暫時調整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是一種改革試驗,可以不修改相關法律,採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決定的方式。這種授權的依據是憲法第89條關於國務院職權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依據這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分別於1984年9月和1985年4月對國務院作出兩個授權決定。通過這次在廣東省的改革試點,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在全國推行;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可以再恢復執行有關法律規定。
現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了,不能一講改革就是要突破法律的禁區,一個市、一個縣、甚至一個鄉都要突破法律的禁區,否則就要天下打亂了。這次改革是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來實現的,既維護了法制的統一,又為下一步深化改革進行了探索。這一次的舉措是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深化改革的一個很好的嘗試,既是推動改革的一個方式,又是推動法治建設的一個新的方式。
袁曙宏指出,剛才講為什麼叫行政審批,不叫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審批的範圍比行政許可要更寬一些,還包括對行政機關內部的一些審批活動。
袁曙宏表示,把有的權限交給社會中介組織來行使,能不能保證中介組織很好地行使這個權力?這個問題一方面要求中介組織加強自律,另一方面也要加強監督。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他們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國家的權利救濟機制是健全的。(據中國人大網文字直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