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的法律辯護忽視了其長期以來的隱私承諾 - 彭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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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Chris Batson/Alamy總部位於加利福尼亞的倡導組織消費者觀察本週 強調了 一個 有趣的主張 來自 谷歌 的法律團隊,谷歌正在與其進行數據挖掘的鬥爭。在對消費者觀察提起的集體訴訟的駁回動議中,谷歌表示沒有電子郵件用户可以期待隱私。
這起訴訟是關於谷歌掃描Gmail電子郵件中的關鍵詞,以便更好地向用户投放廣告的事實。許多原告是Gmail用户,而谷歌的論點是他們簽署了其條款(我相信他們都讀過,對吧?)。然而,對於那些抱怨其電子郵件被掃描和處理的Gmail用户原告,谷歌的律師表示(PDF):
非Gmail原告的州法律竊聽主張因類似原因而失敗。雖然非Gmail原告不受谷歌合同條款的約束,但他們仍然通過所有電子郵件用户必然期望其電子郵件將受到自動處理的事實,默示同意谷歌的做法。
就像給商業同事發送信件的發件人不會對收件人的助理打開信件感到驚訝一樣,今天使用基於網絡的電子郵件的人也不會對其通信在投遞過程中被收件人的[電子郵件]提供商處理感到驚訝。事實上,“一個人對他自願交給第三方的信息沒有合法的隱私期待。” Smith v. Maryland, 442 U.S. 735, 743-44 (1979).
這真是一些很棒的推理,特別是考慮到史密斯案是關於電話通信的——在1979年,這並不是一個適合谷歌今天對其用户電子郵件進行數據挖掘的豐富領域。
我並不是美國/加州隱私法的專家——明確來説,我根本不是律師——但是,雖然電子郵件確實存在固有的不安全性,谷歌的論點在多個層面上似乎存在問題。首先,如果實施了端到端加密,並且至關重要的是,如果電子郵件提供商不以未加密的形式存儲電子郵件以便可以抓取關鍵詞,那麼安全電子郵件確實是存在的。谷歌是否支持消費者觀察者的解釋,即“如果你關心你的電子郵件通訊者的隱私,就不要使用Gmail”?
但是,Gmail用户最初可能從哪裏得到了他們的網絡郵件通信是私密和安全的這個瘋狂想法呢?也許是來自他們提供商的承諾,例如以下這些例子:
• “你有多種工具可以幫助你保持安全,並保持你的信息私密和安全。” • “我們正在不斷努力確保強大的安全性,保護你的隱私……” • “我們的首要任務是保護我們用户的隱私和安全。” • “這種行為旨在幫助保護你的隱私……” • “我們想要保護你的隱私……”
等等。
看起來谷歌確實想要兩全其美。如果公司如此確信電子郵件用户期待隱私是瘋狂的,也許它應該停止向他們承諾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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