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監管無人機?聯邦航空管理局 - 彭博社
Justin Bachman
在 Amazon.com 向公眾想象中引入商業 無人機配送 的概念之前,美國監管機構就已經告訴使用這些無人設備的人們要停止使用他們的設備並申請許可證。
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 已發佈十幾項命令,以停止技術上稱為無人機系統(或 UAS)用於商業目的的操作,包括由航空攝影師、攝像師和新聞學院進行的操作。儘管沒有人質疑 FAA 在監管美國國家空域中的作用,但一些法律專家質疑該機構是否有權對在 400 英尺以下且遠離機場的私人商業無人機的使用進行監管。
紐約 Kramer Levin Naftalis & Frankel 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布倫丹·舒爾曼表示,沒有美國法規專門針對商業無人機的使用,該機構僅僅將商業無人機禁令表述為聯邦“政策”——這並不需要經過先前的規則制定過程。“從法律上講,我認為 FAA 是否被賦予 500 英尺以下空域的管轄權是值得懷疑的,”舒爾曼説,他自己也是一名私人無人機愛好者。“那不是人們駕駛飛機的地方。”
儘管如此,該機構對無人機有規定,發放使用許可證,並對其認為的不當行為者處以罰款。在七月,FAA 宣佈批准了 用户證書,用於兩架重量低於 55 磅的商業無人機。這兩架無人機計劃用於北極的能源勘探,機構迅速指出,它將此批准視為將商業無人機整合到美國空域的初步步驟。
許多無人機愛好者希望該機構能遵循2014年的規則,允許更廣泛使用這些小型無人機——這種無人機是新聞教授、農民以及最終的亞馬遜都希望用於不同任務的。房地產行業尤其對無人機情有獨鍾,因為它們能夠拍攝迷人的視頻,以吸引潛在買家。
截至目前,FAA也在扮演執法者的角色。“我不知道你是否曾收到過來自聯邦政府的認證信,但那是一種令人興奮的體驗,”內布拉斯加大學林肯分校的新聞教授馬特·韋特説,他所在的無人機新聞實驗室在七月收到了停止通知。那裏的教授們一直在培訓未來的記者使用裝有攝像頭的無人機報道故事。(一個例子是關於2012年乾旱的報道,可以在這裏看到。)韋特表示,無人機實驗室“錯誤地認為我們可以在業餘愛好者規則下飛行,因為我們沒有進行任何無人機的研究和開發,而且我們所做的沒有商業利益。”
舒爾曼的律師事務所於12月18日啓動了一個無人機系統實踐。該小組的第一個案件之一是FAA對拉斐爾·皮爾克(Raphael Pirker)處以的10,000美元罰款(PDF),因其在2011年10月在弗吉尼亞大學進行的無人機飛行。該校的公關公司曾僱傭皮爾克拍攝視頻,FAA認為該視頻顯示皮爾克以“粗心或魯莽的方式操作無人機,從而危及他人的生命或財產。”舒爾曼已提交動議請求撤銷該罰款,目前正在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的行政法法官面前待審。
“我認為FAA將這項技術視為與飛機相同,只是沒有飛行員,他們的觀點是我們必須用其他東西來替代飛行員,”舒爾曼説。他將FAA對商業無人機的緩慢、謹慎的態度與互聯網進行對比,後者是另一個由政府資助的實體,在任何規則或法規管理其商業使用之前就已經在全球範圍內流行開來。“答案不是在商業規則實施之前禁止互聯網,”他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