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通報15起違法廣告 藥品最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2012年11月全國部分電視、報紙等媒體發佈的醫療、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及美容服務類廣告進行了監測抽查,並於日前向社會公佈了此次監測抽查發現的部分嚴重違法廣告。
這批嚴重違法廣告是:
1,徐州協和醫院醫療廣告。該廣告以健康資訊欄目形式變相發佈醫療廣告,利用衞生技術人員的名義作證明,含有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保證治癒的內容。發佈媒體:徐州公共頻道(江蘇)。
2,血液治白(北京國丹白癜風醫院)醫療廣告。該廣告以新聞形式變相發佈醫療廣告,利用衞生技術人員、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含有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保證治癒的內容。發佈媒體:廣西衞視(廣西)。
3,舒欣寧藥品廣告(生產廠家為吉林亞泰明星製藥有限公司)。利用專家、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誤導消費者。發佈媒體:生活報(黑龍江)。
4,清心明目丸藥品廣告(生產廠家為貴陽德昌祥藥業有限公司)。該廣告利用專家、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誤導消費者。發佈媒體:東南早報(福建)。
5,乙肝靈丸藥品廣告(生產廠家為濟南三株福爾製藥有限公司)。該廣告屬於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佈的處方藥廣告,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誤導消費者。發佈媒體:武漢晨報(湖北)。
6,石膏(蒙寶)二十五味散藥品廣告(生產廠家為內蒙古庫倫蒙藥廠)。該廣告屬於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佈的處方藥廣告,利用專家、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誤導消費者。發佈媒體:遼源公共頻道(吉林)。
7,蒙王定喘(檀香清肺二十味丸)藥品廣告(生產廠家為阜新蒙藥有限責任公司)。該廣告屬於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佈的處方藥廣告,以人物訪談節目形式變相發佈,利用專家、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誤導消費者。發佈媒體:蚌埠公共頻道(安徽)。
8,郭恆泰大風丸藥品廣告(生產廠家為陝西華西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該廣告利用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誤導消費者。發佈媒體:華西都市報(四川)。
9,珍慈春(肝鬱調經膏)藥品廣告(生產廠家為廣西華天寶藥業有限公司)。該廣告屬於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佈的處方藥廣告,廣告中利用專家、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誤導消費者。發佈媒體:都市時報(雲南)。
10,結石通茶藥品廣告(生產廠家為廣西梧州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該廣告屬於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佈的處方藥廣告,利用專家、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發佈媒體:貴陽晚報(貴州)。
11,止嗽定喘片藥品廣告(生產廠家為北京御本堂藥業有限公司)。該廣告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發佈媒體:遼瀋晚報(遼寧)。

資料圖:同仁堂止咳定喘片
12,拜益通脈膠囊藥品廣告(生產廠家為海南新中正製藥有限公司)。該廣告利用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發佈媒體:蘭州晚報(甘肅)。
13,烏麥益智合劑藥品廣告(生產廠家為瀋陽飛龍藥業有限公司)。該廣告利用醫生、患者的名義作證明,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誤導消費者。發佈媒體:燕趙都市報(河北)。
14,金脈膠囊保健食品廣告(生產廠家為上海德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雲南雲綠生物有限公司)。該廣告使用黨和國家已故領導人的名義,出現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宣傳食品的治療作用,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誤導消費者。發佈媒體:撫順二套(遼寧)。
15,壓美膠囊(不凡牌銀菊珍珠膠囊)保健食品廣告(生產廠家為浙江省諸暨市康華保健品有限公司)。該廣告出現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利用專家名義作證明,誤導消費者。發佈媒體:青島早報(青島)。
工商總局表示,將依法查處上述嚴重違法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