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局出台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煤礦是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其中礦長作為一線負責人對於煤礦安全生產有直接影響。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9日正式公佈並施行《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明確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的責任和措施。
這七條規定是:
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
必須在批准區域正規開採,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採煤、空頂作業;
必須確保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必須做到瓦斯抽採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
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採防隔水煤柱;
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
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日前披露的數據顯示,去年我國煤礦事故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35.1%和29.9%,但煤礦安全生產狀況與煤炭工業發達國家仍有差距。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樑表示,今年要突出礦山安全整治這一重中之重,嚴格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相關規定並務必覆蓋所有煤礦和礦長。
根據安監總局通報,2012年全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為0.374,同比下降33.7%,首次下降至0.5以內。根據行業統計,2012年原煤產量36.5億噸。據此測算,2012年煤炭事故死亡人數為1300餘人。這是中國煤炭工業發展60餘年來,生命隕滅數首次低於1500人。

2010年6月,國務院下發通知,要求礦領導必須下井
從更長的時間維度上看,我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逐年下降。1980年為8.17,1989年為7.07,2001年為5.03,2005年為2.81。2009年全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為0.892,首次降到1以下。2011年為0.564,事故死亡人數首次降至2000人內。
去年12月,為保障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五部門研究制定了《加強煤礦建設安全管理規定》。規定指出,建設單位不得規避招標、虛假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招標人、非法轉包或違規分包,不得壓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價。
去年10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數據顯示,小煤礦的產量佔全國煤炭產量的三分之一,但事故死亡人數卻佔到全國煤礦事故死亡人數的三分之二。小煤礦百萬噸死亡率比國有大礦高3倍,比全國煤礦平均水平高2倍,仍然是安全生產的一個“重災區”。當前全國約有12000座煤礦,其中小煤礦有9000多座。這些小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差,大部分都是手工作業,機械化程度低。
煤礦安全生產的主攻方向就是要推進小煤礦的關停整頓,要抓住當前有利時機,淘汰落後產能,繼續關閉五類小煤礦: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落後小煤礦;達不到最低標準化等級,經整改仍逾期未達標的煤礦;資源枯竭、長期技改不竣工、邊技改邊生產的礦井;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小煤礦;因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被責令停產整頓後擅自從事生產的煤礦。
而於2012年7月1日施行的《煤礦安全培訓規定》。規定明確,對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應當撤銷其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且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再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也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
規定明確,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於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