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首明瀆職罪主體 涵蓋國企高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首次明確瀆職罪主體涵蓋依法或者受委託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由於刑法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罪之外還於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失職、濫用職權犯罪,實踐中對於該立法解釋規定的“組織”是否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存在不同意見。
負責人説,經研究,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與立法解釋的規定並不衝突,前者針對企業管理事務,後者限於國家行政管理事務。因此,解釋第七條規定,依法或者受委託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立法解釋的規定,適用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的,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某地反瀆職部門
此前,因為瀆職罪的主體只是國家機關的公務員,所以當國企管理者因為故意或過失使得全民利益受損之後,如果只是受到黨紀、政績處罰,這樣的結果顯然起不到應有的警示作用。
例如,從2010年到2011年,短短的一年多時間裏中石油大連石化分公司曾接連發生數起安全事故,不僅造成了財產損失,更是危害到了企業員工和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但是最終,相關責任人只是被免職、被警告。我們期待,兩高的司法解釋出台之後,類似情況的責任人會因為翫忽職守而被追究刑責,從而使得後來者不敢再掉以輕心,兢兢業業地管理好國有企業,真真正正對得起企業的主人——也就是我們每一個人。
前幾年就曾有學者説某些國企的處境像是一根“大熱天的冰棍”,不被吃掉也會化掉。這樣比喻或許有某種程度的誇張,但是對國企高管的管理漏洞也由此可見一斑。
例如,一個企業若是拖欠了鉅額税款,作為企業老總,本應一邊勵精圖治,一邊率先垂範“勒緊褲腰帶”過日子。但2010年卻曾有報道説瀋陽一家國企在拖欠鉅額税款的同時,老總卻將辦公場所“搬”到當地的洗浴中心,一個月下來光洗浴就洗掉8000多元人民幣。
像這樣的情況或許屬於個案,但企業虧損高管卻不降薪,或者企業微利,高管卻拿高薪的情況可能並不罕見。去年10月,新華網曾刊發了一位檢察官所寫的文章,題為“國有企業瀆職犯罪的幾點表象”,看過之後我們就會明白某些國企高管“吃冰棍”的方式方法花樣翻新、層出不窮。
在兩高出台司法解釋、瀆職罪主體終於涵蓋國企管理人員之後,檢察院的工作人員不妨來個“對號入座”,把瀆職犯罪的各種表象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的“犯罪嫌疑人”對應在一起。我們期待最新的司法解釋立竿見影、發揮實實在在的功效,讓瀆職罪主體擴大“看得見摸得着”,而不僅僅是停留在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