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是美國進步的原因嗎?-高連奎
在美國,最高法院就是羅馬時代的“元老院”,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九位大法官不經民選,而是任命制,而且可以任職終生。最高法院法官決定着美國在關鍵時刻的走向,學術上也稱之為“司法專政”。
歷史上,當九位大法官中的多數持進步觀點時,他們能大大促進美國社會的進步,最明顯的例證是沃倫法院(1953-1969)時期,美國的民權運動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然而,當九位大法官中的多數持保守甚至反動觀點時,他們同樣能大大阻礙美國社會民主化的過程,最明顯的例證是1890年至1937年的所謂“洛克納時期”。
最高法院多次阻礙進步
在美國,一般來説由民主黨任命的大法官都有自由派傾向,而由共和黨任命的大法官多保守派。在歷史上及現在相當長時間,最高法院都是阻礙美國進步的,如:1857年否認黑人具有公民權,成為美國南北戰爭的導火線;1883年宣佈國會《民權法》違憲;1896年提出的“隔離但平等”原則,為美國社會的種族隔離制度奠定了“合憲性”基礎;1905年宣佈限制工時違憲;1919年認定反戰言論有罪;20世紀30年代初,羅斯福為克服經濟危機“新政”政策,也多次被宣佈無效。在十九世紀末期,最高法院更是被“社會達爾文主義”所綁架,不少法官都服鷹於這一思想,他們認為勞動立法,如規定最長工作時間,是對“合同自由”和私人財產權的侵犯。
1905年,最高法院對“洛克納訴紐約州”一案的判決,成了“社會達爾文主義”的體現。洛克納是紐約一麪包房主,他起訴紐約“每週最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0小時”的法律侵犯他的“合同自由”,最高法院多數法官竟判定他勝訴。這一判決當時即遭到最高法院法官之一霍姆斯的反對。在“反對意見”中,霍姆斯説,“美國憲法不應遵循(社會達爾文主義者)斯賓塞的社會靜力學”。但“洛克納案”的判決直到1937年才被翻轉過來。在此期間,美國勞工運動的發展受到嚴重阻礙,“司法專政”是美國勞工運動不發達的重要制度原因之一。
羅斯福1936年再度當選總統後,着手重組最高法院、他提議將最高法院從9人增加到15人,意在任命支持“新政”的進步人士,以壓倒現任的多數保守的最高法院法官。雖然羅斯福的建議未被國會接受,但從1937年到1941年,他任命了七個最高法院法官完全扭轉了最高法院的構成和思想傾向。羅斯福任命的兩位法官道格拉斯和布萊克,在1954年到1969年的沃倫法院時期,發揮了關鍵的作用。
僅有的進步時期
厄爾·沃倫是1953年由保守的艾森豪威爾總統提名出任首席大法官的,但他本人其實是自由派,連艾森豪威爾本人都沒有想到,這次提名對最高法院乃至美國法律意味着什麼。在此之前,無論是廢除奴隸制度、消除種族歧視,還是維護刑事被告權益、保障媒體言論自由,最高法院的表現保守而又反動,他們或是偏向商業利益,或是迎合政治集團。只有沃倫時代,最高法院才真正對得起“最高”二字,成為當之無愧的憲法守護者。
1954年5月17日,沃倫法院在宣佈公立學校內的種族隔離政策違法,要求各州儘快取消種族隔離。然而,南部各州壓根不打算給最高法院面子。後來艾森豪威爾總統派出大名鼎鼎的101空降師,用傘兵的刺刀“護衞”黑人學生入學。艾森豪威爾事後揚言:“為維護聯邦憲法,我必須採取我掌握的任何手段!”通過這起事件,美國第一次樹立起了最高法院判決的決心與力度,成為來自“下層”的黑人公民權運動得到“上層”支持的象徵。
沃倫法院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維護了媒體批評政府官員的權利;在馬普訴俄亥俄州案中,法院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警察刑訊逼供、無理搜查獲取的證據將被排除;在吉迪恩訴温賴特案的判決中使刑事被告受律師協助的權利得到保障;在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中,最高法院確立了訊問嫌犯的新規則,““你有權保持沉默”的告誡從此深入人心。沃倫法院的判決贏得了自由派人士的廣泛支持,卻招致警方與保守派民眾的抵制,他們認為大法官過分維護刑事被告人的權益。
沃倫法院的另一個重要判決是1957年對麥卡錫主義破壞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有力打擊。他從憲法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入手,策略地説明“非美活動委員會”不符合“政治程序”,此舉一度激怒了艾森豪威爾總統和一些麥卡錫主義的議員。
總之,由於沃倫法院多數大法官的進步思想傾向,他們利用“司法審查”否定了一系列種族歧視和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使美國才有了今日的進步。“司法專政”的本質是其看它掌握在其什麼人手中,也就是九位大法官中多數的思想傾向。

厄爾·沃倫(Earl Warren)任首席大法官的沃倫法院是美國歷史上僅有的明顯進步的時期
重回保守主義
1969年,沃倫宣佈退休,打着“恢復法律與秩序”旗號上台的尼克松提名保守派人士伯格出任首席大法官。然而,沃倫雖然離去,他的自由派盟友威廉·布倫南等人還在大法官席上,沃倫法院對民權事業的影響仍在持續。“首席”雖然換了,伯格法院卻基本做到蕭規曹隨,在“水門事件”中強令尼克松交出錄音帶,通過羅伊訴韋德案保障了婦女自由選擇墮胎的權利。面對這一切,保守派忍無可忍,開始醖釀發動反擊。在他們眼中,最高法院某些大法官自由派傾向太重,必須抓緊時間,逐步替換。
1980年,共和黨人里根在大選中戰勝吉米•卡特,美國從此進入新保守主義年代。里根將外號“保守派先生”的倫奎斯特送上首席大法官之位,又陸續提名其他三人進入最高法院。老布什繼任後,先後提名兩人出任大法官。上述幾人中,只有一人看走了眼,後來加入自由派一方,其他幾人都是保守派人士,保守的倫奎斯特法院就此形成。
儘管民主黨總統克林頓上任後,先後提名了露絲·巴德·金斯伯格、斯蒂芬·佈雷耶兩位自由派大法官,但自由派在數量上仍居弱勢,法院判決在左右之間搖擺不定。許多情況下,判決結果都取決於中間派大法官奧康納、肯尼迪的關鍵兩票。2000年的布什訴戈爾案中,這樣的“關鍵兩票”,甚至將小布什送進了白宮。
2005年是“轉折之年”,奧康納辭職,倫奎斯特病逝,最高法院的力量格局再次失衡。為迎合極端保守派勢力,小布什總統先後將約翰·羅伯茨、薩繆爾·阿利托送進最高法院。其中,羅伯茨接替倫奎斯特,成為美國第17位首席大法官,聯邦最高法院從此進入羅伯茨時代。羅伯茨十分嚮往馬歇爾法院的榮光,希望推動大法官們意見一致,倡導“司法最低限度主義”,另一方面,他又聯合其他保守派大法官,逐步架空了許多自由派先例,企圖達到變相將之推翻的效果。而新加入的阿利托大法官,立場更是極為保守,被人稱為“保守派中的保守派”。
2009年5月,戴維·蘇特大法官宣佈辭職,奧巴馬總統經過審慎考慮,決定提名西班牙裔女性索尼婭·索托馬約爾出任大法官。索托馬約爾加入最高法院後,與約翰·保羅·斯蒂文斯、金斯伯格、佈雷耶三人組成了“自由派組合”,而羅伯茨、斯卡利亞、托馬斯、阿利托四人也構成“保守派組合了”。肯尼迪大法官早期屬於中間派,但近些年總體偏向保守派一方,在許多案件中,成為“最關鍵的第5票”。
2010年4月,90歲高齡的斯蒂文斯大法官宣佈退休,這位領軍人物的離去,無疑是自由派大法官陣營的一大損失。一個月後,奧巴馬宣佈提名現任首席政府律師艾琳娜·卡根為大法官候選人,成為美國歷史上第4位女性大法官。
盤點起來,自1968年以來共和黨獲得比民主黨更多的任命大法官的機會,目前在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中已形成保守派大法官佔相對穩定多數的情況,奧巴馬上台後兩位離職的大法官都是自由派,因此並不能改變高院既存的保守派掌控的局面。據法律界人士分析,目前的高院是美國近代史上最保守的一個,遠比蘭奎斯特時代(1986年至2005年)和早先的柏格時代更為保守。布什為美國留下兩項對後世影響深遠的負面遺產,一是塑造保守反動的最高法院,二是製造了兩場災難性戰爭(伊拉克、阿富汗),數千美軍喪生,而伊拉克政局仍動盪不安,阿富汗戰爭則前途黯淡。
史家常言,美國總統任內最重要的人事任命,不是宣佈閣員名單或提名副總統,而是任命大法官(但有些總統任內無此機會);近年來美國最高法院趨向保守的一個重要結果,就是在種族平等、政教分離、刑事被告權利、隱私權等方面都出現了與“沃倫法院”著名判決相比明顯倒退的現象。特別是2008年認定企業對總統競選捐款進行限制的條款違反了言論自由,這既是對“進步”的諷刺,也是對反腐成果的公然顛覆。
近年來,網絡興起後,政客們總是喜歡拿民意説事。但真正的進步往往是超越民意的,是判決多年後才得到民意支持的,沃倫法院的許多判決,都超越了當時的民意。大法官本來就應該以社會變革推動者自居,不太注重民意反彈。
其實,即使以民意為判案依據,對民意的判斷也越來越難了,因為意識形態本身也處在不斷裂變之中。政治生活中的很多議題都是經濟議題,而經濟具有專業性,看似對民眾有利的事情從長期看不一定對民眾有利。民意更多是受到政客的誘騙,在專業問題面前,民主往往是盲目的,里根-小布什等保守主義政客大玩“巫毒政治學”,將美國搞的烏煙瘴氣,無論是國內的民權狀況還是美國的國際聲譽都大不如前。
盤點歷史就會發現,美國建國200多年中,其實也只有沃倫法院這短短的十六年是明顯的表現為進步,當代美國人所引以為豪的成就大多是在這短短十六年內取得的,而其他時間大多表現為保守,甚至是反動。美國的進步從來就不是靠憲政的推動,而更多是靠底層民眾的鬥爭和爭取,以前是這樣,以後也將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