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美國打官司必須一百個小心-遊天龍
2013年2月14日,美國國會發布國情諮文後的第二天,奧巴馬和歐盟代表一起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兩大經濟體將就自由貿易區協議展開談判。這個新聞不僅引來大西洋兩岸的關注,也引來太平洋這一邊中國國家事務專家學者的興趣。美歐一旦在貿易上結成共同體,不僅會加強雙邊經貿關係,還間接的抬高了中國進入兩地市場的難度,因此不少人提議中國也和美國進行自由貿易區談判,以其到裏面分一杯羹。可縱觀各專家學者的發言,談到利益的多,涉及風險的少。其實,在自由貿易協議表面利益的背後,如何克服美國國內立法對這類雙邊協議所製造的障礙,才是我們在談判之外需要密切關注的。
美國作為如今世界唯一的超級大國,自二戰後一直是國際秩序的規則制訂者。不論金融環保貿易能源,各種現存的國際體系幾乎都是美國主導建立起來的,甚至有人説聯合國憲章都是照着美國憲法擴充而來的。按理,作為這些國際條約的制訂者和國家關係的主導者,遵守並實施是一個條約方最基本的義務。可在實際中,美國法院卻屢屢以美國國內法為由拒絕執行美國政府在國際條約中的義務,造成國際條約僅對外不對內的尷尬局面。
比如前面説的《聯合國憲章》,雖然是美國起草並簽署的國際條約,按照憲法的至尊條款來説理應是和憲法以及其他聯邦法律一起並列為美國的supreme law,但實際上卻並不受待見。加州當年曾有一個外國人購地法案,這個法案是延續當年的排華法案而來,禁止那些沒有辦法入籍美國的移民(主要是中日韓移民)在加州購買土地,即使是出租也不能超過三年。二戰後終於有一個日本移民拿着《聯合國憲章》去維權了,起訴外國人購地法案違反憲章第五十五條以及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
憲章第五十五條內容是"為造成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和平友好關係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條件起見,聯合國應促進:(子) 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業,及經濟與社會進展。(醜) 國際間經濟、社會、衞生及有關問題之解決;國際間文化及教育合作。(寅) 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守,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這個訴訟一直打到了加州最高法院,併成功的廢了該法案。可高院法官們對於把聯合國拿來嚇唬人的做法不以為然,認為這些不過是美好願景,美國簽訂了這個條約不代表這裏面的內容就會自動執行。在國會沒有出台配套法律支持的情況下,這個憲章並沒有提供訴由和司法救濟的途徑。換句話説,就算國際條約是總統簽字參議院批准,沒有國會後續法律配套保障,再天花亂墜的條約在法院也是廢紙一張。
還有,憲法規定國際條約和聯邦法律是都是"最高",那麼誰更高呢?這個憲法沒有現成的答案,法院只好自己整了一個規矩,就是"後來居上"原則。簡言之,也就是條約和法律誰出台更晚就執行誰。曾經有一個巴拉圭人在美國犯了案子,按照1963年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美國政府有義務告知巴拉圭駐美使領館,以避免這人遭遇司法不公。結果美國檢察官就忘了這茬,而這個人也直到定罪之後才後知後覺發現自己還有這麼一個權利。
俗話説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他就拿檢方的這個無心之失糾纏着上訴起來。沒想到法院愣是找到了一個1996年的《反恐怖主義及高效死刑法案》來擋。該法案授權檢察官可以忽略通知使館的責任,而且因為這個法案生效時間在公約之後,所以按照“後來居上”的原則,這個法律就優先了。這實在很扯,國際公約制訂的是最基本外交關係原則,自維斯特伐利亞停戰以來就沒有幾個公約,而且都是有年頭的古董級文獻。而美國國會一年通過的各種法案數計百計,真要找的話,法院總能找到新鮮熱辣的國會立法。如果某一個國家的國內法能輕易廢止一個所有國家都遵守的國際公約在該國的司法效力的話,那以後保障再全面規矩再繁瑣的條約美國也敢簽字了。反正改明兒國會偷着立法,這公約在美國國內的效力就被“後來居上”了。
這還都是查的到的條文,英美法講案例講歷史,有時候國際條約不小心就被塵封多年的老案例使了絆。上世紀九十年代,美國為了打擊美墨邊境的毒品戰爭,美國緝毒局派卧底去墨西哥毒梟身邊卧底。沒想這個卧底被發現了,結果被折磨拷打。執行酷刑的是毒梟手下的一個醫生,一邊折磨一邊確保這個卧底不死,讓他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死去活來好幾天才被幹掉。緝毒局得知之後制訂了一個極大膽的計劃,派私家偵探接觸這位醫生,並將其綁架,用直升機運送到美國來受審。
這個醫生在訴訟中援引美墨引渡條約,認為自己在墨西哥犯罪,而且是違反自己意願被抓到美國去的,美國法院沒有審理此案的司法管轄權。這個案子一路打上聯邦最高法院,聚焦了全美媒體的關注。誰料美國一直以來有“犯美利堅者,雖遠必誅”的優良傳統,早在19世紀末的時候就曾有一個逃犯被法院遞傳票的從南美一路羈押回國受審,當初那個案子也曾得到高院的支持。正是有這個一百年前的案例撐腰,高院理直氣壯地指責墨西哥政府“辦事不利”,説墨西哥早就知道我們喜歡私自抓人的脾氣,當初簽訂的時候怎麼不指出不抗議,後來幾十年也沒有吱聲,甚至重新簽訂的時候也沒有説過一句,現在囔囔啥?
這個案子雖然最後被髮回重審,可美國這個優良傳統算是得到了保留。可這讓別的國家以後怎麼和美國簽訂雙邊條約呢?除了談判桌上的“明槍”,還得備着美國案例法的“暗箭”。美國高院的判決幾百本,國會立法紀要汗牛充棟,部門法規釋法車載斗量,誰有功夫查的清這些?而且就算知道了,處於談判弱勢的國家能和美國説個不字麼?
和美國打交道,一百個小心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