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公佈 網店交税開發票有法可依
目前很多網店店主並不會主動向消費者提供發票。早在去年國税總局公佈《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時,就引發了電子發票有望推開、或引發網店商品漲價潮,使電商喪失價格優勢的預期。
昨天,國家税務總局公佈《網絡發票管理辦法》,該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
網絡發票是指納税人通過互聯網、使用税務機關提供(或認可)的網絡發票開具系統開具的普通發票。推行網絡發票,可有效降低税收徵納雙方的成本,從源頭上解決假髮票、真票虛開、開票不計收入、發票填開不規範、申報數據失真等問題,保障國家税收收入。
辦法規定,税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税務總局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通過網絡發票管理系統代開網絡發票。省以上税務機關在確保網絡發票電子信息正確生成、可靠存儲、查詢驗證、安全唯一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試行電子發票。
去年,財政部等八部委發佈《關於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決定在京津滬等22個省市開展網絡(電子)發票應用試點。隨着這次國税總局《網絡發票管理辦法》的發佈,網絡發票、電子發票在全國推廣的速度將加快。而針對兩會上“電商是否應該徵税”的討論,《辦法》也在一定程度上,給出了答案。

推行網絡發票,可有效降低税收徵納雙方的成本。
推廣網絡發票有何意義?
推行網絡發票,可有效降低税收徵納雙方的成本,從源頭上解決假髮票、真票虛開、開票不計收入、發票填開不規範、申報數據失真等問題,保障國家税收收入。
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季冬生教授認為,網絡發票的普及有望打破網上購物經常無發票這一市場“潛規則”,有助於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監管,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過,一旦税務部門加強監管,使得徵税在網店中普及,必將提高網店商品價格,最終買單的還是消費者,因此建議出台降税等配套措施,例如可擴大增值税優惠政策的覆蓋範圍,將大部分網商納入,以活躍交易,拉動消費。
電商應不應該徵税?
數據顯示,網絡購物開票金額僅30%,70%未繳納任何税費,全國平台型電商漏税超過1000億元。對此,蘇寧雲商集團董事長張近東建議,税收部門研究電商的徵税方式,從制度層面規避偷漏税行為。步步高商業董事長王填也表示,與實體店鋪相比,網絡購物“不開發票,不上税”已經成為一種潛規則,這對實體零售不公平,並建議規範電子商業繳税行為。
兩會上張近東的提案,引起了淘寶等電商企業的強烈反對。不少人擔心,徵税之後,不單很多小微淘寶賣家會遭受“滅頂之災”,很多消費者恐怕也要成為買單者。另外,徵税後是否能夠給電商,特別是中小賣家帶來真切的利益,也是電商徵税面臨的一個挑戰。
有業內人士表示,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由於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依託電子商務平台,税務機關應大力推廣使用電子發票技術,每一筆交易網上支付時自動產生電子發票。建立一個“生產商—零售商—客户—第三方服務機構”之間,能夠共同支持和使用電子發票的規則和技術平台。
以下為《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全文:
《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月25日國家税務總局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税務總局局長:肖捷
2013年2月25日
網絡發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發票管理,保障國家税收收入,規範網絡發票的開具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網絡發票管理系統的開户登記、網上領取發票手續、在線開具、傳輸、查驗和繳銷等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發票是指符合國家税務總局統一標準並通過國家税務總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公佈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發票。
國家積極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
第四條 税務機關應加強網絡發票的管理,確保網絡發票的安全、唯一、便利,並提供便捷的網絡發票信息查詢渠道;應通過應用網絡發票數據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條 税務機關應根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的經營情況,核定其在線開具網絡發票的種類、行業類別、開票限額等內容。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變更網絡發票核定內容的,可向税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税務機關確認,予以變更。
第六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網絡發票應登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如實完整填寫發票的相關內容及數據,確認保存後打印發票。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線開具的網絡發票,經系統自動保存數據後即完成開票信息的確認、查驗。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取得網絡發票時,應及時查詢驗證網絡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網絡發票全部聯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證明,通過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金額為負數的紅字網絡發票。
第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作廢開具的網絡發票,應收回原網絡發票全部聯次,註明“作廢”, 並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中進行發票作廢處理。
第十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税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網絡發票管理系統的用户變更、註銷手續並繳銷空白髮票。
第十一條 税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税務總局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通過網絡發票管理系統代開網絡發票。
税務機關應當與受託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網絡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在線開具網絡發票,不得利用網絡發票進行轉借、轉讓、虛開發票及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三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網絡出現故障,無法在線開具發票時,可離線開具發票。
開具發票後,不得改動開票信息,並於48小時內上傳開票信息。
第十四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省以上税務機關在確保網絡發票電子信息正確生成、可靠存儲、查詢驗證、安全唯一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試行電子發票。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