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城軌有民資 改革話語勿出軌-魯寧
本月21日,温州首條城軌正式開工。該條城軌全長52公里,一期工程投資概算192億元(温州金改一週年 民資首度參股城軌建設)。
這類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在國內並非鮮見,之所以仍被諸多財經紙媒當作重大新聞加以報道,其看點就在該條城軌的建設資金中引入了温州民資的參與。此外,該條城軌以股份公司形式作為項目建設和運營的市場法人,也可勉強成為一個看點。
城軌被歸類為城市交通之公共服務用品類別,一向由財政全額投資興建,建成後則由政府指定的國有軌交公司負責日常運營。由於温州首條城軌看似在上述兩個關鍵環節打破了原來的規矩,再加上眼下正好是“温州金改”一週年,諸多財經紙媒就想當然地將民資首度參股城軌建設視作了“温州金改”的一項成果。
鑑於“温州金改”迄今未有拿得出手的改革舉動,當地政府見財經紙媒楞要將民資參股城軌與“温州金改”拉扯到一塊,那就來了個順水推舟,樂見其以訛傳訛好了。
民資參股開建温州首條城軌,從其股權安排及收益分紅的規則切題分析,它其實可視為一種由温州市政府作保人的發行企業債行為:
其一、在首條城軌一期建設192億元資金中,市政府切出約7.5%的盤子向民間籌集到約15億元的建設資金。也就是説,在項目建設與運營公司中,民間參股“股東”們皆為“小股東”,不具有控股權,繼而不擁有日後決定運價的實質決斷權(甚至連建議權都不具備)。
其二、15億民間資金又分為兩類:民企法人作為投資者,每認購一股“法人股”須出資2000萬元;個人投資者,每認購一股出資1萬元。在15億元的民間總股本中,“法人股”與“個人股”的分切比例語焉不詳。也即,温州本地有多少“個人股東”參與其中不得而知。從個人投資涉及隱私權保護的角度,這應該可以理解。也可能是個人蔘股者太少實在説不出口。
其三、15億元民間股本中,民企“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的收益獲取亦有所區別:前者除按每年6%的固定收益率獲取收益分紅外,同時參與公司的超額盈餘分紅(前提是有“紅”可分);後者則只享有税後6%的淨收益。
建立於以上簡述,識者已不難得出如下結論:
上述不倫不類的股權安排及收益分紅規則,説白了與任何形色的金融改革皆不沾邊兒。如果温州首條城軌真按股份制規矩進行公司化運作,那麼所有參與其中的投資者包括民企“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無一例外須共同承擔投資風險,並平等享有投資收益。可事實是,參與其中的民企“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其每年股權收益不管該城軌是虧損還是盈利,也不論虧損大小或盈利多少,都呈旱澇保收之6%(後者是繳納個税後的淨收益)。因而,這類所謂的股份制公司完全是徒有一件股份制的外袍而已,而15億元的民資之所以參與其中,其性質相當於購買了資本市場上常見的收益保底的理財產品。
以往,地方政府建地鐵或城軌(車站周邊和沿線地皮會立即大幅升值),因為有土地作為抵押物,通常可發行地方債或項目公司債的形式籌集啓動資金,然後藉助分段出賣沿線土地對工程施行滾動式開發(操作若得當形同“空手套白狼”)並逐年償還債務本息。而從2011年起,中央政府對地方債及公司債的監控突然收緊,到了2012年,中央雖再度開啓了部分省區發行地方債的口子,但必須歸財政部代發,所籌集資金也歸財政部保管,地方只能上財政部報賬才能使用資金。因而,鑑於地方債和公司債通常也採取年固定收益,本次15億元民資參與温州首條城軌建設,與其牽強附會説成“股份制”,不如看成温州市政府打着“温州金改”之大旗,行變相發行由其擔保的企業債之實務。
若換個角度再議,也可視為以地方政府作擔保的另類“變相集資”。而集資不論以何種形式呈現,歷來為中央政府所不允。
道明瞭15億元温州民資的真實投資屬性,人們不但可以認清它與“温州金改”完全牛頭不對馬嘴,而且很有可能的是,這15億元民資估計以每股2000萬元的民企“法人股”為主,而且一定是政府“點對點”反覆做工作的結果。誰若不信,以下兩條即為憑證:一是城軌是公共用品,贏利幾乎不可預期,故特在“股份制”設計時寫入了可以自由“退股”的條文;二是6%的税後固定淨收益,對温州當地的個人投資者實在缺乏吸引力……
至於“温州金改”,輿論當然要予以密切關注,但看其有否實質性進展,在現階段首先觀察其一點,即民資作為主發起人開辦“地方小銀行”是否真正能破題及何時才破題?
而當前無論是新聞報道還是某些官方表態,往往把一項具體的政策出台抑或做了某件事,都冠以改革之名頭,貼上改革的標籤自娛自樂。改革不是“萬能膠”而到處粘貼,更不該被庸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