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城國五條細則出台 20%個税徵收存懸念

各地調控細則大同小異,房價繼續上漲成普遍預期
各大城市房地產調控細則在3月底密集落地。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天津、重慶、廈門、大連、合肥、濟南、貴陽、南寧、南京、武漢、昆明、石家莊、青島等17個城市陸續對外公佈了樓市調控細則或房價控制目標。
從目前已公佈的各地房價控制目標來看,北京版細則的表述最為嚴厲,提出2013年北京新建商品住房價格相對2012年保持穩定,進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 品房價格;深圳、重慶、廈門、合肥、大連、貴陽、濟南、南京等大部分城市的房價控制目標相同,要求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漲幅低於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實 際增長速度;上海則提出切實貫徹落實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措施,保持房價基本穩定。
20%個税怎麼徵
20%個税怎麼徵收?目前來看,可能還需要“細則的細則”。北京版“國五條”細則提出,對個人轉讓住房按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税,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照個人轉讓住房所得的20%計徵;不能核實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徵收方式計徵個人所得税。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用房可免徵。
天津、上海、重慶和北京的提法類似。但北京明確提出,不能核實房屋原值的還按照核定徵收方式計徵税。這正是目前市場上普遍採取的方式。
1994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就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按20%的税率繳納個人所得税,這裏所説的財產就包括房產。按照之前的政策口徑,20%的應税額是差價收入。事實上,對於房屋原值難以確認如何處理的問題,2009年國税總局曾明確,轉讓普通住房以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税額,非普通住房為2%。
值得關注的是,應税收入的確認是一個系統工程,除了房屋原值外,按照税務總局此前的政策界定,還包括有關税費,比如賣房過程中繳納的税金和裝修費等。
如果裝修等費用已經難以確認,同樣將影響賣房淨收入的認定。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是否可以保留核定徵收的自主裁量權?多數城市在細則中尚未明確。
深圳房地產律師張茂榮則表示,深圳二手房不具備強制核實徵收20%個税的條件,因為核實徵收需要核定現任業主購房原值、合理費用、實際成交價等以便查明應納税所得額,而實踐中實際成交價交易雙方不會提供,合理費用也不清,二手房大多幾經轉手,亦無法核實現任業主購房原值。
張茂榮認為,在沒有對“核實房屋原值”問題進行細化之前,“一刀切”地核實徵收20%個税不具備可能性。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上週致電廣州市地税局詢問對二手房徵税的具體操作方法,相關負責人表示正在做一些研究和準備工作。
除上述城市之外,其他城市對20%個税沒有詳細提及,有的甚至隻字不提。
附:部分城市房價控制總體目標
北京:與2012年價格(增幅為-7.6%)相比保持穩定
上海:保持房價基本穩定
廣州:不高於GDP漲幅(10%)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幅(11%)
廈門:低於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幅(9.8%)
武漢:低於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幅(11.2%)
深圳:低於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速(8.6%)
濟南:低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10.1%)
重慶:主城區低於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幅(10.8%)
青島:明顯低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幅(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