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性小眾:我有過26年的男兒身-OmenaK
近年來,同性戀運動可謂連戰連捷,美國已有多個州通過了同性婚姻法,議案已經放到了聯邦法院的案上,而前陣子英女王亦在文告中表示支持同志平權,怪不得《時代雜誌》急不及待宣告了戰役的勝利。理所當然地,抗議之聲亦時有所聞,巴黎在不久之前就發起數十萬人的大遊行,反對同性婚姻,表明雖不歧視同志,但也要保衞傳統家庭價值和兒童成長。

時代週刊封面報道美國多個州通過同性婚姻法

為了孩子們,一個爸爸,一個媽媽
我也是這個圈子的一員,不是同志,而是所謂的“跨性別”人士(這個稱呼只是一個被強加的通稱,我們並不服膺,具體原因我後面會解釋)。我對太平洋彼岸那另一種文化、另一種制度下的小眾運動無法置評,但對香港的情況,還是可以説一下的。
名不正:對外是泛政治化的極端運動
**非政府組織(NGO)收誰的錢就給誰説話,已是公開的秘密。香港的怪現象在於,大部分性小眾團體的資助都來自政府的公帑撥款,是香港市民一分一毫的繳納,可是這些團體中的大部分竟然採取反政府的立場,而這種立場常常和性別議題毫不相關。**大家如有機會到這些團體的會址,必能看到壁報上一片“平反、釋放、本土”等等和性議題無關的反對派政治宣傳,有時甚至佔去壁報的一半,可見其政治取態的極端與激烈;而在這些團體的Facebook上,也有不少議題在評論時事,吹棒反對派、貶損內地及香港政府。在這樣的政治滲透潛移默化之下,同運人士就算不成為反對派的盲信者,也必在集體活動中隨聲附和。

“香港女同盟”參加反國民“洗腦”教育遊行。此是香港三大性小眾團體之一,另兩個是“香港彩虹行動”、“女同學社”。
無可否認反對派“掌握先機”,在此圈子經營已久;而小眾人士自認為受到“主流霸權”的壓迫,亦很自然的傾向自由主義。然而,他們政治化到了這麼一個地步:當較為親政府的政治人物參與同運議題時,好些團體卻沒有珍惜對話的機會,反而死抱政治偏見,加以抵制,彷彿政治上的深仇大恨比圈子的權益更重要。這種做派的團體,包括了主導同運的“女同盟”組織。

“國際不再恐同日2012”邀得前保安局長、較親政府的葉劉淑儀出席,即引起“女同盟”指責“誰偷走同志運動”,並且另起爐灶。
**這種泛政治化的操作,不管出於什麼原因,無異於把小眾權益綁架在政治立場上,而且是荒謬的、必然失敗告終的立場。**這造成了三個主要影響,第一是讓政治意見相反者(如筆者)或其他厭倦政治鬥爭的小眾人士望而卻步,大大削弱了小眾圈子的團結性,致使蜀中無大將,青黃不接;第二是使同運變質,成為反對派攻擊政府的馬前卒;第三是最大的問題,這種一面倒的政治立場無異放棄周旋政黨之間爭取支持,於是激進思想得到縱容,而温和派失去生存空間,各種極端性別解放和無罪化理念亦得以滋生,團體成員往往不加掩飾的公開表示不僅要爭取平等,還要解構、瓦解現行的性別倫理,要建立性的伊甸園,有些甚至要把極端取向,如亂倫、獸交等等都應無罪化、合法化。
比如“女同學社”就把變性女生“W小姐”爭取與男性結婚的案件寫進其“香港性權報告2011”,並評論道:“非男則女的性別二元論隨着對科學理性的尊崇而變得根深蒂固,因此,連身處在21世紀的香港法庭還要為在哪裏劃界分別/辨男女而傷透腦筋,自找麻煩。”而事實上,“W小姐案”只是借婚權官司尋求在法律上對變性人士的真正性別作界定而已,並沒有離開性別二元範疇。這份報告的評論,無疑是在借題發揮,瓦解現行倫理。

“香港彩虹行動”成員手持象徵同運的彩虹旗,與其他反對派政治人物一起到聯合國出席聆訊,“狀告”香港政府。
過於前衞的結果就是作繭自綁,使得很多法案無法通過,比如2012年11月,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提出“同志平權”立法諮詢議案就被否決。香港固然因為基督教會勢力的強大,以及新界地區之“丁權”即傳統農村土地的男性承繼權的關係,使問題更復雜,然而,另一個重要原因是議員紛紛擔心出現“逆向歧視”,也就是小眾得到過分保護,反過來對主流不公平。
香港近年有“投訴之都”的稱號,我們已習慣事事投訴,半點兒不肯忍讓妥協,極端得連家附近的青蛙和鳥兒叫聲也可以投訴一番,而某個藝術展竟能因為一個作品之中的傳統牌坊模型“像盂蘭節”可能“讓小孩學壞”而遭腰斬。
而香港的同運圈子有如上述,缺少了温和派,盡然是極端性解放觀念,也就如同這種“投訴風”一樣,事事看不過。我曾在Facebook的一般投票遊戲表示“不希望被同志愛上”,竟被翻出來示眾,成為眾矢之的。看來在不少同運人士眼中,“平權”不僅是“公平對待”,還需“人人喜歡”。他們如此的激進,一旦“平權”條例通過,後果無法不令人擔憂:是否表達個人的好惡也會遭罪?影視文藝創作會否步步驚心,不敢越雷池半步?
有人批評議案只是“諮詢”而尚且不獲通過,實在過於保守反動,但事實上這亦反映出主流社會的憂慮:同運的濃厚政治色彩會否使平權條例成為打擊政敵的工具?過激的性解放理念會否被強加於社會整體?縱使一些基本權利確實應該由價值理念導出,而不應該靠多數人的好惡來定奪,但從政治現實的角度看,從來就沒有在大眾堅拒之下成功實施的法律,相反的,如果同運和主流造成了對立情緒,那就更加得不償失了。
言不達:對內是霸權主義漠視少數
本來我也是這個小眾運動的一員,曾經努力的站出來面對大眾,參與活動和演出,促進交流和理解。請容許我秀一下過往不很多的“戰績”吧。

2010年“世界人權日”攤位

2011年“香港性文化節”

“國際不再恐同日2012”當晚在香港電台“自己人”節目

人生經歷付梓出版

無線電視“今日VIP”節目
然而,我向公眾宣揚的信息居然遭到圈子內的全方位抵制。事情的緣起,乃是同運圈子莫視了一個事實:他們口中的“跨性別”人士,其實可以分為完全不同的兩個類別。
本文不是性別研究,暫不在此詳細的探討,但可以簡單概括為:一種是“第三性”人士,認為自己介於男女之間,這是“性別認同”上的中間狀態;或者喜歡以女性身份生活,卻留有男性的身體(或者反過來),也就是網路潮語所謂的“扶他娘”,這是“性別認同–生理”的不一致狀態。
另一種就是像我一樣的,在“性別認同”方面認為自己是純粹的女生(或男生),而在“性別認同–生理”方面也要求一致,沒可能喜歡留着一個原有的、不屬於內心性別的身體。也就是説,我們原來的身體和心靈不匹配,就好像身體長錯了,要糾正過來,做一個普通人而已。我們也因此從來不把自己當“小眾”,更不喜歡“跨性別”這名字,因為“跨”的字義包含“兼有”的意味,只屬於前一類人士。其實“跨性別”這個概念來源於英語Transgender,而這個詞語本就是為了針對前一類人士而創造的。
也許是我口中的“普通人”、“不是小眾”等字眼刺激了同性戀運動人士、第三性人士,他們一直指責此種提法是“異端、分裂、自欺欺人”等等,多番對我作人身攻擊。
**不忿之餘,我漸漸明白到這個圈子根本容納不了比他們更“少數”的人士。圈子內的影響力,主要視乎曝光率和公眾接觸率,而不同類型的人在這方面是不均等的。**一些性取向較極端的朋友固然不敢出櫃面對公眾,而像我這樣十分“正常”的朋友,自我定位本來就和主流無二,只想做一個普通人,所以也絕少曝露身份。結果曝光的、對公眾宣講的,都是人數較多、而且自我定位做小眾、不怕暴露身份(他們的目標就是要人接受其“不同”)的同志和第三性人士。
這種NGO內的機制完全沒有民主和平權可言,像我這樣的女生們,是根本沒法“一人一票”選出代表人物、提出政綱的,在“誰敢做秀誰叫板”的規則下,我們只能寄望於有人願意打破常規,自我犧牲揭露身份,然而這也比不過別人人多勢眾,到最後仍是“被代表”。我曾收到未完成手術的朋友來電哭訴,她的家人以為她想做電視上受訪的那些“喜歡做男又喜歡做女”的人,而阻止她做變性手術。這樣的控訴不止一次,把這樣的機制叫做“騎劫”也不為過。我們這些只想做普通女生/男生的人,沒有必要揹負第三性者的十字架;而更有甚者,我們不只揹負十字架,還被“揩油”,就像上文提到的“W小姐案”,我們的理念常被歪曲,明明希望社會認同我們內心的真正性別和改正了的生理性別,“報告”卻呼籲社會乾脆不要管我們是男是女。
事實上,“W小姐案”最初的判詞是,此案涉及對性別的定義,不是法院可以作主的,應交給公眾討論並由立法會修訂法例補完目前的空白地帶。可是在同性戀運動的推波助瀾之下,案件上訴了兩次,而且都以《人權法》為由力爭“不管是誰都可以結婚”,言下之意就是我們“不管是誰”了。正如上述,婚權案的本衷是介定性別,結婚只是其次;要是法院真的“不管我們是誰”都讓我們結婚,成為案例,那麼就等於司法解釋了我們的性別既不是男、又不是女了,把原本可以商議的空白地帶定性了。這不只是失敗,還是對我們這一羣人整個生命的否定,説得誇張一點,叫血仇也不為過。為什麼他們要這樣做?很明顯,既然“不管是誰”的第三性人士也可以結婚,那麼同性婚姻也水到渠成了。
官若不管,就是洪荒
儘管香港的同性戀運動圈子滿口高深的社會學、性別學術語,但在政治上還是處於洪荒狀態。主要的責任在於政府多年來只砸錢出去,各種團體飯來張口,而自己卻從不調動親政府力量去建立一套穩健的、漸進的、有秩序的小眾權益磋商機制,放任自流,造成今日的局面,比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性小眾論壇”,十年來平均每年會議不夠一次,而這也是同志到聯合國“狀告”的原因。
問題是,目前政府又能具體做些什麼呢?今日香港政治角力風起雲湧,且不説誰都沒空理會性小眾的閒事,就算想管,也必定牽一髮動全身,更何況動的不只一發,而是教會眼中的刺。這又涉及一個政治常理:執政黨要前瞻後顧,左右為難,而在野黨兩袖清風,自然容易信口雌黃,因而振臂高呼願從者眾。政府在這方面,是先天不足的。看來,同性戀運動要進一步發展,只有待目前的政治環境平靜下來,社會回覆理性和包容了。
至於香港的同運除了上文的體制上的問題外,在思想上和基督教會千絲萬縷,既對抗又依皈,在對抗政府時與教會同一陣線,連最恐同的教會都可以結盟,在跟教會吵架時,吵的最兇的又往往是同志教會教徒。這種現象,有機會將另文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