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社副總編輯常林鋒無罪釋放 曾涉嫌殺妻
3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常林鋒無罪,當庭釋放。從2007年9月涉嫌故意殺人罪、放火罪被刑拘,到2010年5月被判死緩,再到如今被判無罪,中國電子報社原副總編輯常林鋒,已在看守所中度過了將近6年的時間。
當天中午12點多,重獲自由的常林鋒走出北京市一中院的大門。他脱下大衣,向在場等候的記者展示他那雙完全畸形的雙手,十個手指頭朝不同的方向萎縮或者伸張,只剩兩個手指能活動。常林鋒的辯護人、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運恆形容,“那是根雕,而不是手”。
3月28日下午,在北京市護國寺附近的一間旅館裏,雙手已經嚴重變形的常林鋒,一邊等待着積水潭醫院入院動手術的消息,一邊接受着各家媒體的採訪。
對如今的結果,他認為法院的判決只是司法上的審判,他更希望通過媒體和輿論,向更多人講述自己這6年的遭遇和經歷。他説,目前相對於治療燒傷後的雙手,他更希望獲得道義上的清白。
為常林鋒成功做了無罪辯護的律師趙運恆認為,常林鋒涉嫌殺妻焚屍一案,很像中國版的辛普森案。都涉嫌殺妻,都讓很多人懷疑“就是他乾的”,都存在警方辦案程序非法和控方證據存在重大瑕疵的情況。
關注這起案子的很多網友表示,如果沒有內幕,無罪推定是司法的進步。
趙運恆律師告訴記者,從非法證據排除和疑罪從無落到實處的角度來看,這是一起很典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子,是法治進程的一個見證。

常林鋒

常林鋒雙手殘廢
從總編輯到嫌疑人
時間回溯到2007年5月16日凌晨。地處北京市海淀區的中央財經大學家屬院某家屬樓的一個單元內起火,控制住火勢後,消防員用消防鈎檢查地上是否有餘火時,發現在一層樓梯拐角處,有一具燒焦的屍體,經確認是住在該樓3層的中央財經大學女教師,42歲的馬麗(化名)。
屍體位於樓道中央的地面上,頭西南腳東北呈側卧狀,經法醫檢驗,不排除是被扼壓或掐勒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死後焚屍。此外,消防部門的調查顯示,起火點就是屍體被發現的位置,火災原因被認為具有放火嫌疑。
此後,馬麗的丈夫常林鋒被認定有重大作案嫌疑,併成為該案唯一的犯罪嫌疑人。原來警方在走訪調查中瞭解到,常林鋒的兒子因患有先天性自閉症在青島治療,夫妻倆為了孩子經常吵架,常林鋒在外還有情人。
因認為常林鋒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於2007年6月29日將其傳喚,並對其監視居住近3個月。
常林鋒説那幾個月就是在警方租的房間裏待著,戴着腳鏈,不能洗澡、理髮,身上始終穿着被警方從積水潭醫院帶走時的病號服,更不準出門,不準見人,其間,他始終不承認自己殺人。
“失火前一天晚上我11點半回的家。”常林鋒向記者講述了6年前失火那天的情況。回家後,他和妻子簡單交流了兒子的情況和妻子的朋友到家中借住的事情,隨後便分頭在南、北屋裏睡覺。次日凌晨5時許,他聽見有人喊着火了,起牀一看發現樓中已經濃煙滾滾,於是慌忙跑到妻子所在的北屋。當時妻子正在慌亂中起身並詢問外面出了什麼事,得知着火後便跟着常林鋒往外跑。
“我奔出房門後拼命往樓下衝,但剛衝到二層附近就感覺衝不下去了,一股濃烈的高温煙團把我頂了回來。”常林鋒描述,跑到三層和二層之間拐角的地方,他發現火很大,就轉身往樓上跑,慌忙跑到了五層一鄰居家躲避,而妻子的去向他不知道。
2007年9月26日,常林鋒被刑事拘留並被送進看守所。隨後,他的無罪供述開始向有罪供述轉折。
2009年1月6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檢刑訴[2008]136號起訴書,對常林鋒提起公訴,指控常林鋒犯故意殺人罪、放火罪。
辯護人趙運恆為常林鋒作無罪辯護,他認為,“常林鋒沒有故意殺人、放火的犯罪動機,屍檢報告的用詞不嚴謹、現場勘驗筆錄等關鍵證據不科學、不客觀,常林鋒的有罪供述系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作出的”。
2010年5月,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決,法院採納了常林鋒在羈押期間所做的有罪供述,判定常林鋒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認定,2007年5月16日凌晨,常林鋒在自己家中與妻子馬麗發生口角,用手扼壓馬麗的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隨後,常林鋒將妻子屍體運至該單元一層樓道內縱火焚屍,並導致火災。
趙運恆告訴記者,其實在一審期間,他們就因刑訊逼供和質疑法醫鑑定報告,提交了多份要求警察和鑑定人出庭的申請書。
趙運恆説:“現在根據司法解釋和新刑訴法提交申請書,可以申請要求啓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但是,當時沒有那個程序,所以申請書交了以後法院沒有采納也沒有通知。”
一審宣判後,常林鋒以自己遭遇刑訊逼供等為由提起上訴。
從死緩到無罪釋放
2011年3月,北京市高院對此案二審。在當年3月23日的庭審中,常林鋒表示,之所以會有這些有罪供述,是因為他經歷了刑訊逼供和超強審訊,還被誘供和指供。
常林鋒告訴記者,當時為了治療燒傷,他就按照警方預審説的大致框架陳述,而在他的多份有罪供詞中出現矛盾,是因為他也不知道怎樣的答案算過關,只能靠猜測不斷編造事發經過。後來,因對方未兑現讓其接受治療並找專人照顧等承諾,他又繼續堅持做無罪供述。
常林鋒説,火災過後他便入院接受治療,恢復的情況很樂觀,不用進行植皮手術,已經到了暴露治療的階段。但將近一年之後,常林鋒的雙手已經嚴重變形,且基本殘廢,只有兩個僵直的手指能做非常有限度的活動。趙運恆律師向法院提出,這證明,常林鋒在偵查期間,遭受了非人道的待遇。
對此,二審法院開庭時,要求參與常林鋒案偵查的刑警及一名預審人員專門出庭作證,兩名警員當庭稱他們及同事都是依法辦案,沒有對常林鋒刑訊逼供。
辯護人同時對作為定案基礎的屍體檢驗報告提出了異議,認為缺乏嚴謹性、科學性、排他性,依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2011年4月14日,北京市高院認為常林鋒涉嫌殺妻焚屍案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北京市一中院重新審理。
2012年5月和7月,北京市一中院先後兩次對此案進行開庭審理。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一中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常林鋒的證人證言、刑事科學技術鑑定結論、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已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
檢方還提請了5名辦案民警、兩名參與解剖馬麗屍體的法醫到庭,而辯方也申請了北京華夏物證鑑定中心法醫室主任胡志強出庭。
庭審時,常林鋒仍舊否認了其曾作過的有罪供述,稱都是在遭遇刑訊逼供、超強審訊的情況下作出的。對此,兩名重案組刑警和3名預審處民警當庭稱他們是依法辦案、沒有刑訊逼供,通宵審訊屬於正常工作安排,因為現有法律上對於審訊時間並無明確規定。
一審判決定案依據包括了一份屍檢報告,該報告認為死者屍檢發現右側舌骨大角骨折,因此不排除是被扼壓或掐勒頸部至窒息死亡,而死者心血管和喉管中未檢測出一氧化碳,可以印證其系被他人掐死後放火焚屍。
但按照北京華夏物證鑑定中心法醫室主任胡志強的説法,外部扼壓頸部不是造成舌骨骨折的唯一原因,“右側舌骨大角骨折”的表述不能反映骨折的具體部位和性質。加之目前屍體已被處理,無法作出排他性的結論。
再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破案報告》中據以確定常林鋒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依據不足,《屍檢檢驗鑑定書》及鑑定人的出庭意見與《法醫會診意見》、專家鑑定人的出庭意見及北京華夏物證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人的出庭意見就被害人馬麗的舌骨大角骨折是否系外力作用所致等問題存在矛盾。
同時法院認為,關於常林鋒雙手、雙臂被燒原因及放火過程中是否使用助燃劑、助燃物等證據也存在矛盾。而被告人常林鋒在偵查階段所做的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沒有達到供證一致,因此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2013年3月2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常林鋒犯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的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法院採納。

疑罪從無落到實處
北京市一中院對常林鋒作出的無罪判決稱:“被告人常林鋒在偵查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沒有達到供證一致,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趙運恆律師認為,這句話實際上是對常林鋒有罪供述的否定,辯護人啓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理由就是,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的結果。
著名刑事辯護律師許蘭亭對記者表示,從死緩到無罪釋放,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是少見的。他表示,法院雖然沒有認可非法證據的存在,但是在沒有非法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依然還是宣判無罪,可見真正把疑罪從無落到實處了。
新刑訴法第195條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邱學強在全國檢察機關第三次公訴工作會議上也強調,檢察機關要堅持以證據為本,加強對證據的審查判斷,貫徹“疑罪從無”的原則,堅決排除非法證據。“凡是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依法堅決予以排除。”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常錚律師告訴記者,刑事訴訟法的證據標準其實是個很高的標準,在司法實踐當中,並不是完全能夠達到這麼高的標準。有些案件可能是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充分就可以定罪。有些案件中確實有問題,但疑罪從輕在以往的實踐中更常見。
北京市高院一位負責人曾在多年前清理超期羈押對多起疑案作無罪宣判後坦言,法院在對疑案作出無罪判決時有很大壓力,這種壓力主要來自社會各方面。但是要對犯罪嫌疑人定罪,從法律上來講的確是證據不足。也有人認為,法院宣告存疑案件無罪,就是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前一審法院工作的否定,這也是“疑罪從無”觀念難以貫徹的一個原因。
趙運恆律師認為,常林鋒的案子主要是因為缺乏直接、關鍵的證據,刑訊逼供的可能性也沒有得到排除,歷時多年則是因為法院採取了慎重審理的態度。
這一慎重審理態度的背景是,就在常林鋒涉嫌殺妻焚屍案審理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門於2010年6月,針對部分死刑案件因為刑訊逼供等原因出現錯判的情況,頒佈了兩個重要法律文件。
一是《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規定了先行當庭調查的特別程序,改變了過去對刑訊逼供得來的證據可用可不用的狀況;二是《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規定了最嚴格的證據審查標準,要求做到證據之間沒有矛盾、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
趙運恆律師表示,這兩個規定,是我國刑事證據規則上歷史性的突破,對規範公安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減少冤案的發生、保障人權等具有重要意義。
最終正義依賴控方偵查質量
經趙運恆律師申請,北京市高院二審時,有刑警、法醫等3名警察出庭作證,而在北京市一中院重審時,出庭作證的警察增加了幾人,此外還有新的法醫鑑定人和律師聘請的專家證人出庭。
趙運恆律師説,很多案件的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是辦案人員寫一份證明,證明自己沒有刑訊逼供,這隻能算假排除。北京市高院和北京市一中院允許證人出庭,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常錚律師也對記者表示,根據以前的經驗,證人出庭是比較少的,偵查人員出庭則更少,專家證人出庭更是少之又少,但在常林鋒的案子中,卻聚集了多方證人。
她表示新的刑訴法出台以後,對於刑訊逼供有了具體規定,以後控方證人出庭應該會比較普遍了。但對於要出庭的證人是個新的挑戰。趙運恆律師在法庭上的經歷也證實了這一説法。
趙運恆説,在庭審現場,警察和法醫一出庭就被問得啞口無言了。連法醫都突然説道:“沒想到律師還懂法醫鑑定這一方面的問題。”法醫被問住,是因為辯護人專程請教了很多法醫,還就相關問題專門召開研討會來討論。
以前一份紙質的辦案説明或者簡單的鑑定意見,拿到法庭上進行書面的質證已經不能滿足新刑訴法的要求。同時,對於警方偵查的質量、辦案水平就會有更高的要求。
趙運恆律師坦言,這個案子,如果説常林鋒真的是兇手的話,那就是警方給放縱了。因為警方工作不仔細,在辦案程序上違法、有瑕疵、科學鑑定不科學不嚴謹造成的。
比如,第一次鑑定完之後既不依程序告知犯罪嫌疑人,也不保留樣本——死者的血樣和其他部分的樣本,以供第二次檢驗。在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重新鑑定時,死者屍體已火化,樣本也毀掉了,最後矛盾重重的鑑定結果導致法院不能採用。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許身健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完全依靠口供的偵查方法會產生很多問題,為了破案就很可能涉及刑訊逼供,忍者不吐實,不能忍者吐不實,如果給假口供或者翻供,就會嚴重地影響審判結果。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衞東也強調,控方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就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否則將面臨證據不足作出無罪判決的風險。所以對警方、控方,都要求證據的紮實、確實和充分,這是毫無疑問的。
專家和律師都認為,從疑罪從無規則的運用上,這個案子是有指導性意義的。在疑罪從無越來越多地被運用於司法實踐的過程當中,控方和辯方也都面臨着新的挑戰,但對於中國法治的進步無疑是一種積極的推動。
3月29日,趙運恆説北京市一中院已經收到了檢方的抗訴書,而常林鋒也表示會通過各種方式證明自己的清白。時至今日,這也許仍不是案子的最終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