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榕所售杏幹被曝二氧化硫超標 “良心乾果”或致癌
近日,有市民投訴稱,由於食用了微博紅人“@老榕”推薦並售賣的西北特產“吊死杏幹”,導致咽喉嚴重不適。《深圳都市報》的記者從專業檢測部門獲取的數據顯示,“@老榕”售賣的杏幹二氧化硫殘留量達國家標準的67.7倍。有網友勸誡老榕以後不要再賣貨了:“就賣文字吧,我認為你賣文字的危害較小,至少沒有消費者投訴到工商局,這樣名利雙收。”老榕此前曾因將“微小説”包裝成新聞報道而受到網友的批評。在有關利比亞的報道中,老榕將其他新聞報道的截圖當作自己在實地採訪的成果,並因其不實言論符合部分報刊及網絡媒體的立場傾向而被授予“年度關注人物”、“年度知道分子”等稱號。
近日,深圳市民李枚(化名)在“@老榕”創辦的電子商務網站上購買了一批西北乾果,當中包括一包純天然風乾的杏幹。然而品嚐過後,李枚卻出現喉嚨不適、劇烈咳嗽等不良症狀。

老榕所售杏幹被曝二氧化硫超標 良心乾果可能致癌

食用了老榕推介的“吊死杏幹”後,李枚覺得咽喉嚴重不適。

“@老榕”售賣的杏幹二氧化硫殘留量達國家標準的67.7倍。
“當時看到他的微博粉絲有50多萬,感覺他開的網店應該會靠譜。”李枚表示。近日,李枚在“6688.com”電子商務網站上購買了“吊死杏幹”。數日後,李枚收到貨品,她第一時間拆開品嚐。然而吃了幾顆杏幹後,李枚覺得自己有點“喘不過氣來”,一直咳嗽。“就像吃了一些有刺激氣味的東西,一下子被嗆到的感覺。”李枚説道。
大約1小時後,尚未意識到問題所在的李枚又吃了幾顆杏幹,這次和之前一樣,繼續不斷咳嗽。直到此時。李枚才懷疑購買的杏幹有問題。為徹底搞清楚“@老榕”售賣的杏幹有無質量問題,李枚把杏幹送到了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龍華實驗基地進行檢驗。
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出具的編號為“WT131007833”的《檢驗報告》顯示,李枚購買的杏幹二氧化硫殘留量為6.77g/kg。
根據國家標準“GB/T 5009.34-2003”規定,在食品中亞硫酸鹽(適用於二氧化硫)殘留量標準為1mg/kg。而2008年6月實施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衞生標準(GB2760-2007)》則規定,水果乾類的二氧化硫最大使用量是0.1g/kg,標準上附註“前款規定為殘留量,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字樣。參照這個標準,李枚送檢的“吊死杏幹”超標了67.7倍。
企業在乾果製品加工和貯藏過程反覆熏製,是導致產品中二氧化硫殘留超標的主要原因。消費者攝取過多的二氧化硫,會出現氣喘、頭痛、噁心、咳嗽等症狀,長期食用二氧化硫超標的食品會造成腸道功能紊亂,損害肝臟,嚴重危害人體的消化系統。專家介紹,二氧化硫超標的食品,對鼻腔、口腔有強烈刺激作用,嚴重者會致癌。
“老榕”在“6688.com”網上售賣杏乾的包裝袋上,郝然寫着“良心乾果”四個字。

“良心乾果”
截至4月7日20時17分,“@老榕”在新浪認證微博上的粉絲量已達到507315位,堪稱“大V”。據媒體報道,老榕的“真身”叫王峻濤,畢業於哈爾濱工業大學,除了創辦有“6688.com”網站外,還在經營“琉璃廠文化商城”網站。對於網站上銷售的貨品,“@老榕”在自己的微博上做足宣傳功夫。在2月23日13時57分,“@老榕” 就發佈了一條推介“6688.com網站”銷售的雪菊的微博內容。在該條微博上,“@老榕”稱,其網站出售的雪菊乃天然生長、自然風乾、絕無添加和殘留,同時還鏈接了購買的網址,並附上用户購買後的好評截圖。李枚稱,一開始正是看中了“@老榕”的名人效應,加上其微博也時不時推介銷售的產品,才會選擇從“6688.com”網站購買產品。
老榕的回應:初級農產品沒法一一檢測
在把問題杏幹送檢期間,當事人李枚曾通過微博與“@老榕”取得聯繫。面對李枚的質疑,“@老榕”一直為自己銷售的產品“打包票”,表示杏幹“不可能出現問題”。還稱,此類“吊死杏幹”很有名,已經賣了一年多,從來沒有聽到用户反映食用後出現不適的情況。

老榕説:“這個還真沒法叫農民去一一監測。”
然而,當李枚要求“@老榕”出示“吊死杏幹”產品安全合格證書時,他給出了這樣的解釋:這是初級農產品,跟菜場的菜似的,沒法叫農民一一檢測,晾乾就賣了。一句話就把安全責任統統推到果農身上。
此前,有專業的玉石鑑定師爆料,老榕在微博上售賣的和田玉是假貨。

老榕此前售賣的和田玉也被曝造假。
有網友勸誡老榕以後不要再賣貨了:“就賣文字吧,我認為你賣文字的危害較小,至少沒有消費者投訴到工商局,這樣名利雙收。”老榕此前曾因將微小説包裝成新聞報道而受過網友的批評。在利比亞的報道中,老榕將其他新聞報道的截圖當作自己在實地採訪的成果。老榕還因為在利比亞事件中的不實報道符合部分報刊及網絡媒體的立場傾向而被授予“年度關注人物”、“年度知道分子”等稱號。

“求你別再賣貨了,賣文字吧,那樣危害還少點。”
廣東融關律師事務所修國薇律師認為,首先,“@老榕”不能簡單定義為產品銷售者。“@老榕”從農户手中收集到乾果後,經過篩選、整理和密封包裝,最終以“@老榕”統一出貨的包裝形象進行售賣,其過程已經延伸到部分生產環節。也就是説,遇到投訴後,以“初級農產品”作為理由,將責任推給“生產者”,藉此尋求免責是行不通的。
我國《產品質量法》對於產品生產者有着嚴格的要求。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而作為銷售者,“@老榕”同樣未能盡到相應的法定義務。《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第三十四條規定,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第三十九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律師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都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真實、明確的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