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訴永州勞教委案一審宣判 駁回唐慧全部訴訟請求
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一案昨日宣判。法院認為,原告唐慧的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原被告雙方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服,可以於15日內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訴。

唐慧案開庭
案件回放:
2006年10月,永州11歲少女樂樂遭人強姦並被逼賣淫,3個月後才獲救。此案立案几經波折,樂樂母親唐慧多年上訪。她認為,當地個別民警有瀆職行為,要求法院對7名被告判處死刑、對瀆職民警嚴肅處理。去年6月5日,湖南省高法終審判處2名被告死刑,4名被告無期徒刑,一名被告有期徒刑15年。
從2011年3月開始,唐慧先後7次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黨代會代表住地、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大門口、長沙市雅禮中學、長沙市南門口和湖南省公安廳大門口堵門攔車。特別是2011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唐慧和其家人晚上睡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無理取鬧,連續滯留15天,致使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無法正常辦公。
永州勞教委認為,唐慧過激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對其勞動教養一年零六個月。3天后,湖南省勞教委決定“撤銷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決定”。
唐慧申請國家賠償被拒絕後,今年1月28日,永州市中院正式受理了唐慧對永州市勞教委的起訴。
案件爭議:
焦點1
唐慧上訪構成被勞教的理由嗎?
12日上午9時30分,唐慧起訴永州市勞教委案正式開庭。
原告方唐慧及其代理律師出庭;被告方永州市勞教委法定代表人蔣建湘未能出席庭審,而是其辦公室主任羅功軍作為委託代理人出庭。
原告律師斯偉江認為,唐慧作為“遭輪姦並被逼賣淫的一個11歲小女孩”的母親,通過上訪要求追究一些違法分子的法律責任,依法維權,天經地義。國家本身就有信訪條例,唐慧在上訪過程中,即使有攔車、發傳單等行為,也完全合法。
但永州市勞教委則指出,有充分的事實依據證明唐慧擾亂社會秩序多次,被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繼續無理取鬧,鬧訪、纏訪,嚴重擾亂了單位秩序和社會秩序,據此才對唐慧實施勞教,對唐慧這一勞教決定完全是合法的。
焦點2
永州市勞教委勞教唐慧合法嗎?
斯偉江認為,湖南省勞教委撤銷永州市勞教委的對唐慧的勞教決定,適用的是《行政複議法》相關條款,通俗地講,永州勞教委的勞教行政決定,觸犯了該條款五種可撤銷法定情形之一或多項,而這裏面的每一項都是重大的行政違法事由。永州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決定違法,當屬無疑。
對此永州市勞教委回應稱,湖南省勞教委經調查認為,鑑於唐慧女兒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需要特殊監護等情況,對唐慧依法進行訓誡、教育更為適宜,可不予勞動教養,決定撤銷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決定。這一決定是基於“人道主義”,湖南省勞教委在上述行政複議中,只是認為訓誡教育比勞教更適宜,並沒認為勞教唐慧不合法。永州市勞教委承認勞教決定不當,但並不違法。
焦點3
永州市勞教委該給唐慧補償嗎?
原告律師表示,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決定不合法,即使按被告説的合法,也存在“不當”。近年國內一些地方曾有多起“不當”為由撤銷的勞教決定,那些被“不當勞教”的人獲得了賠償。在這一點上,“永州市勞教委也應該學習”。
對此被告一方認為,只有違法才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因此,原告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永州市勞教委沒有義務對原告予以國家賠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
庭後:唐慧不滿判決
經過合議庭評議、評審委員會討論,永州市中院認為,永州市勞教委根據唐慧的違法事實,對唐慧決定勞教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只是在行政處理的具體方式上存在是否合理的問題。湖南省勞教委撤銷永州市勞教委的勞教決定,並不是因為永州市勞教委違法行使職權,而是認為對原告依法進行訓誡、教育更為適宜。此外,永州市中院認為,永州市勞教委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處理正確,應依法予以支持。
在判決結果作出之後,唐慧的情緒一開始還比較平靜,首先表達了對這一判決的不滿,稱自己一定會提出上訴,但是説着説着情緒開始激動,蹲在地上痛哭了許久。

唐慧敗訴後痛苦
斯偉江則向記者表示,對於這一判決很不滿,但仍然會繼續將能走的法律程序走完。唐慧一方將在15日的限期內,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