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債利息收入免徵所得税 專家稱不會推高風險
近日,財政部和國税總局聯合發佈通知,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
地方債務風險已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國際市場對中國地方債務風險擴大的擔憂愈加升温。
復旦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孫立堅表示,雖然地方債風險確實存在,但是並不存在導致經濟硬着陸這樣的系統性風險。實際上,中國政府的資產數量非常龐大,而且有相當一部分是經營性資產,流動性很高。即便債務出現問題,中國政府也可以用這些流動性較高的經營性資產解決問題。所以從各個方面考量,國外機構看空中國的理由並不充足。
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税問題的通知
財税[20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有關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財政部長樓繼偉
地方債利息免税不會推高風險
與此同時,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金融部主任趙全厚表示,這不會加劇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而是通過降低購債成本,增加企業和個人購債意願,增強債市吸引力的一種措施。他進一步表示,10萬多億元地方債包括兩部分:一是中央代發地方債,包括2009年以及之後兩年每年2000億元、2012年2500億元、2013年3500億元;二是地方平台債務,包括企業債和項目債等。“主要的風險在地方平台債務上,這次免收利息所得税,針對的是中央代發債部分。因此不會產生不利影響。”他説。
對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所得税,我國曾從2009年就實施過同樣的政策。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後,為恢復經濟生產,增強地方安排配套資金和擴大政府投資的能力,2009年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由財政部代理發行2000億元地方政府債券,並規定這部分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税。此後到2011年,財政部又發文表示,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
“對地方債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税,是比照國債的做法。據規定,企業和個人的國債利息所得本身是免徵所得税的。”財科所税收室副主任邢麗説,這次免税規定是對前3年政策的延續,不會給地方債市場帶來大的變動。她表示,這次規定的債券有效時間為“2012年及其以後年度”,針對的是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率不斷提高,企業債等固定收益產品投資回報也很好。現在對地方債利息免税,其實是通過降低成本、提高收益來增加吸引力。”趙全厚認為,給予地方債國債的待遇,藉此鼓勵市場購買,對活躍債市很有利。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李佐軍也認為,對地方政府發債主體來説提升了發債積極性,鼓勵地方政府發債以緩解收支缺口壓力。
根據審計署數據,地方政府在2012年須償還的債務達1.3萬億元,預計2013年需要償還的債務將達3萬億元,商業銀行去年開始將不少貸款展期。對此,專家表示,目前我國地方債風險可控,這次免税規定可能會出現發新債還舊債的情況,但無助於降低地方債風險。
“降低地方政府債風險,首先是要從源頭控制地方政府盲目投資行為產生的借債行為,加強科學規劃;其次,應嚴格發債主體資格審查,規範發債程序,加強政府債務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將表外業務全部納入表內管理,嚴格禁止進一步的表外融資活動。”趙全厚表示。
監管框架已形成
需要指出的是,國內研究機構雖然不如境外同行那樣悲觀,但也普遍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持謹慎態度。
“如果把城投債看作準政府債券,以城投債餘額和地方債餘額之和作為分子,以地方政府一般預算收入作為分母計算負債率,則西部一些省的負債率超過100%,中部有的省也超過70%。”有券商高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由此可見,總量債務沒有超過安全線不等於債務就是安全的。”
在海通證券首席宏觀債券研究員姜超看來,當前,中國政府已經着手開始化解金融風險:去年末至今,銀監會在短時間內連發“三文”,即463號文、8號文、10號文,已組成了關於地方融資的綜合性監管框架。
業界普遍認為,新的監管框架將從平台貸、銀行理財、信託融資以及債券資本市場融資各方面構建綜合的監管體系,後期地方融資平台將通過貸款、表外融資、債券市場來均衡分流融資壓力,緩釋存量貸款風險。
(本文綜合新華網及經濟日報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