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衞生局回應農夫山泉標準問題:農夫山泉抽檢合格率100% 地標仍適用
近日,農夫山泉與《京華時報》相互間的較量可謂是一場接着一場,緊張氣氛也在不斷升級。前天,農夫山泉在北京召開新聞發佈會。會上,農夫山泉宣佈已起訴《京華時報》並索賠6000萬元,而《京華時報》記者卻顯得相當強勢,幾度打斷農夫山泉董事長的發言,但是所提問的問題與其報道的內容並沒有什麼區別,即緊緊揪着“農夫山泉水瓶上標註的標準明顯低於國標”這條辮子不放,進行窮追猛打。
此間,並未有監管部門出面回應。
昨日,浙江省衞生廳、省質監局發佈對農夫山泉標準問題的詳解,明確表示浙江地標仍然適用。説明明確指出:“在國家包裝飲用水通用安全標準出台之前,浙江省繼續按照國標地標並行、就高標準原則執行。”
據悉,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目前已經在全國範圍對飲用水行業質量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浙江省質監局食品生產監督管理處周曉林處長也確認:“4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質監局對農夫山泉在建德、淳安的6個工廠進行現場檢查,並抽取4個生產批次的樣品進行檢驗,結果顯示全部合格。”
**周曉林説:“從2009年到2012年,浙江省質監局共監督抽查農夫山泉瓶裝飲用天然水19批次,合格率100%;最近三年,杭州市質監局也抽查檢驗了38個批次的農夫山泉瓶裝飲用天然水,同樣全部合格。”**據介紹,抽查檢驗依據包括國標和地標,判定原則是“當產品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中強制性條款和執行的企業標準技術要求不一致時,按其中最嚴要求進行質量判定”。

農夫山泉桶裝水
這份《關於瓶裝飲用天然水地方標準有關情況的説明》中稱:“鑑於國家層面正在制定包裝飲用水的通用安全標準,根據《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浙江省不擬另行制定瓶裝飲用天然水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相關部門進一步表示,對瓶裝飲用天然水生產企業繼續按照《浙江省飲用天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進行抽查、檢驗和判定,嚴把質量安全關。
據悉,《浙江省飲用天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明確的檢驗依據包括《瓶裝飲用天然水》(DB33/383-2005)、《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GB5749-2006)、《瓶(桶)裝飲用水衞生標準》(GB19298-2003);判定原則包括“當產品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中強制性條款和執行的企業標準(含明示質量指標)各技術要求不一致時,應按其中最嚴要求進行質量判定”等。
在浙江省質監局2012年第二季度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檢期間,對農夫山泉千島湖有限公司的產品抽查檢驗報告中看到,檢測依據一欄為:《瓶裝飲用天然水》(DB33/383-2005)、《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GB5749-2006)、《瓶(桶)裝飲用水衞生標準》(GB19298-2003)等。
檢測結論為:符合本次監督檢查要求。
在此前爭論的部分標準指標問題上,説明再次重申:“瓶裝飲用天然水生產應繼續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是:渾濁度≤1NTU,總砷(As)≤0.001mg/L,鎘(Cd)≤0.005mg/L,總α放射性≤0.5Bq/L,溴酸鹽≤10μg/L。”
(本文綜合人民日報及新華社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