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調控:中央強推不如地方自主-王韜
在國五條轟轟烈烈出台的背景之下,近日,中國社科院公佈的一份報告顯示,房地產市場再次出現全面反彈。這表明住宅市場“重調控、輕改革”的思路需要做出全面調整。
報告還進一步警告稱,住房供求已經失衡,房價面臨全面失控,如果不及時推進改革,那麼市場還將出現大起大落。房價失控是否誇張有待商榷,但調控不力卻是現實的問題。筆者認為,只有在堅持調控不放鬆的同時,加速推進房地產市場制度的綜合改革,才有可能走出“屢高屢調”的歷史怪圈,實現房地產市場與國民經濟的良性協調發展。
房產調控早已不是新鮮事,可儘管出台了一個又一個“國X條”,房價就是“漲你沒商量”。更有部分地方政府或多或少抵制中央調控政策,如廣州市、珠海市仍在執行“分區限購”政策,而不執行“全區域統一限購”。
毫無疑問,房價上漲不僅威脅到人民羣眾的幸福感,也威脅到中國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但房產調控為何屢戰屢敗?
房產調控失敗的直接原因
在官方話語中,中國房產調控的主要目的是“抑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聽上去似乎是個不錯的目標,實則大而無當,並沒有具體標準:多長的時間段內多大的漲幅算是“過快上漲”呢?究竟是一年的50%漲幅還是一年20%的漲幅?一個月10%的漲幅算“過快”嗎?一個月5%的漲幅是否“過快”呢?筆者始終沒聽説過在這方面的出台過明確的標準。
於是,不管最終到底房價漲了多少,各地市長們只要裝作自己已經努力過,都可以算是完成了“抑制過快上漲”的任務。
**既然房地產利税增收要受到考評、房地產拉動的GDP增長要受到考評,而調控房價的成果卻沒有考評也無法考評,在這樣的政績體系下,市長們自然不會將調控房價放在心上。**中央再怎麼急、再如何出台調控新政,也只能如隔靴撓癢一般。
中國連截訪都有具體的維穩考評標準,並且還層層分解到縣、鄉;可是房地產價格已經調控了七八年了,卻始終沒有提出一個具體的量化目標。既然“目標不具體、考評無標準”,那麼調控政策歸調控政策,房價照漲不誤,也就不足為奇了。
調控要成功必須“自下而上”制定標準
房地產行業的蓬勃發展,並非一定是壞事。誰都能接受房價在一個較長時期裏適度上漲,但誰的心裏都明白,房價暴漲是不可持續的瘋狂:這樣不但減少了潛在購買人數、損害了整個行業長期健康發展的未來,還積累起越來越大的經濟風險。
中國地域廣大,各地情況千差萬別,由中央“強按牛低頭”推行一系列“國X條”的做法,本來就是有違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經驗,效果也不可能好。一味由中央發佈統一的調控政策、甚至是一刀切地要求限購的做法實際上並無益處,反而會因為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產生副作用而招致牴觸情緒。
若想調控成功,中央應該責成各地方基層的市長、區長甚至縣長們,自己提出本地的規劃目標,並回答好一下幾個問題:你認為你這個城市,未來5年、10年,平均每年多大的房價漲幅應該是比較合適的?定位什麼樣的房價漲幅和調控政策,能比較符合你這個城市對產業規劃和經濟發展戰略的定位,能比較契合你這個城市未來的市域、城建、交通發展規劃,能保障當地經濟的健康可持續增長,能切合當地人民羣眾的願望與購買力發展水平?
讓基層自己進行調研分析,最後上報他認為他能夠接受和願意接受的具體調控目標、以及實現該目標而準備實施的調控方法。這樣一來,有些地方上報的調控目標可能大相徑庭,卻準備使用某幾條相同的調控手段;而有些地方上報的調控目標區間可能一樣,卻上報要求實施完全不同甚至正好相反的調控手段——這是完全有可能出現的情況,並且很可能都會在當地奏效。
當然,這些規劃目標可能在中央、地方和民眾之間衝突和折中幾起幾落,但最終能在地方內部統一認識,形成一個目標明確的工作責任和自我約束。
並且,只有這些以自主規劃、內部認同為基礎的,自下而上的建立起房產調控的目標,各地方才會有動力去完成,而中央才能夠按他們的具體目標標準,進行有效的考評和獎懲。
治本仍需探索制度改革
眼下地方政府牴觸中央房產調控的一大原因,莫過於責任沉重與財力薄弱之間的惡性循環。地方政府只能獲得高房價收益中的一小部分,但這些“土地財政”的收入卻要擔負現有城區公共基礎設施改善的投資責任,推動新市域建設和經濟發展建設的責任,改造保障房和棚户區、提供拆遷徵地補償的責任,乃至充實社保基金的責任。為以有限之收入供無限之責任,於是各地方政府不得不飲鴆止渴,默認房價繼續暴漲。
現在許多房地產製度改革的建議,依然是在“政府大包大攬”的慣性思維裏打轉:要政府主導保障房、要政府補貼經濟適用房。實際上政府根本沒有足夠的財力來負擔那麼多責任。到目前為止,要地方政府被迫立即上馬了一千萬套保障房的建設目標,為此已經投入上萬億;這些錢從哪裏才能立刻變出來呢?答案只能是從推高房價那裏飲鴆止渴得來。為地方政府設立了這麼多財力無法達到的目標,各地房價不漲才是怪事。
然而與此同時,房地產開發商依靠壟斷的供給地位、坐享超高利潤率,並擁有了巨大的遊説能量,使得許多調控手段被無效化;如任志強任CEO的華遠地產去年毛利率高達53.79%。
從理論上講,某一產業毛利率過高,就應加強徵税調節抑制暴利。但在目前的房地產行業,只有那些毛利率40%以上的商品房項目才會被額外徵收土地增值税,税率起點也僅30%。然而毛利率40%已經是極高的暴利了,今後應將起徵門檻調整為毛利率20%則更為合適。
還一種主張認為,新“國五條”開徵的20%的增值環節所得税並不足以抑制炒房行為,反而還容易使負擔轉嫁給購房者,應該以更高比例的收益累進税取代之:除了繼續對出售“持有5年以上”的房產免税之外,應對持有時間在“5年以下2年以上”的房產的增值部分仍舊徵收20%的所得税;而持有時間在“2年以下6個月以上”的房產,應對其增值部分徵收35%的所得税;持有時間不足6個月的房產,其增值部分的所得税應在45%。只有徵税額可以超過短線投機的最大收益幅度,炒房才能被真正抑制。
此外,某些甚至看起來有些另類的的主意,也未嘗不能嘗試一下。
例如,一種主張提出,應該對開發商實施租售房源的強制比例捆綁開發,即:開發商每開發一定面積的商品房,就必須同時自己建設一定面積的出租房源。例如,一片總建築面積在10萬平米的商品房項目,若每平米均價2萬元,則開發商需配套開發2萬平米的出租房源;若每平米均價5萬元,則需開發5萬平米的出租房源;並且,這些出租房源必須長期經營,並保證一定的出租率。這樣的做法,一方面可以充實租房市場、化解剛需,另一方面也可壓縮開發商的超額暴利,促進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