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編辦研究中心副主任魏剛:古代就有大部制
中央編辦研究中心副主任魏剛在《瞭望》新聞週刊第20期發表文章,稱古代就有大部制,對下屬機構數量有着嚴格規定。以下為全文內容:

魏剛(資料圖)
大部門制是政府機構改革的一種方式,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需要在探索過程中逐步把握和體會。
首先,大部門不是超級部,不能無限大。大部門制不是西方的專利,我國古代早就有大部門制。比如隋唐時期三省六部制中的“六部”,就是中國古代的大部門。但是,隋唐對部下屬的內設機構數量有着嚴格的限制和規定:每部各轄四個司,共二十四個司。也有學者稱隋唐的官制為: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制。
當前條件下,對大部門的內設機構數也應有所控制和限制。中央一級的大部門內設機構控制數應以部門領導職數為基礎,同時運用管理幅度原理,結合實際進行考量而確定。《國務院組織法》規定: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至四人。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員五至十人。按最高限額,各部委的領導職數是一正四副。而根據領導職數和管理幅度綜合考慮,參考現有部委內設機構的數目,中央一級的大部門內設機構數目應控制在20個左右為宜,最高不要超過25個。
其次,大部門職責不是幾個部門職責高度概括和濃縮的精華版。部門“三定”方案是法規性文件,部門職責不能隨意增減或刪改,也不能任意高度概括和濃縮,要強化“三定”方案的法律性和權威性。部門職責的梳理、調整,必須精細化、科學化,特別是要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相對分離的原則,對各個部門的職責認真地梳理和分類。
要分清哪些職責屬於決策層,其職責由哪些部門承擔更合理;哪些職責屬於執行層,其職責哪些應繼續保留,哪些需要轉移,哪些應該取消;執行層的哪些職責應分解到事業單位,哪些應轉移到社會組織或中介機構;決策層、執行層、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中介機構合理的職責架構體系是什麼,等等,都需要細緻地分析。每一項職責的去向都要有詳細的目錄,不能有模糊空間,搞糊塗賬。
其三,“三定”方案,不應一次通過就定型。“三定”後,機構組建和運行還需要一定的磨合期。大部門的特點是聚類相同、相近的職責,進行有機整合,產生增量。因此,方案設計是否合理,機構能否正常運轉,職責設置是否匹配,成效如何等,都需要在實踐中去檢驗和論證。可以考慮將第一次“三定”方案定為“試行”方案,待機構試運轉一年,對其進行驗收、評估和調整後,再下達正式的“三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