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鬧劇:公公與兒媳為百萬拆遷款閃婚
為遷移户口,多分百萬元拆遷款,公公、兒媳在兩個月內相繼與原配偶離婚,並登記結婚。因向公安户籍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兒媳、孫女的户籍遷移被退回,**公公和原兒媳向法院起訴公安部門行政不作為。**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一審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今日(28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了這起行政訴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60歲的陳某系寧波市高新區梅墟街道上王村村民,農業户口。上世紀70年代,他與王某形成事實婚姻關係。兩人育有一子,系城鎮户口。2003年,陳某兒子與今年39歲的賴某結婚,並育有一女,現10歲。
**去年七八月間,陳某兒子與賴某離婚;同年9月17日,陳某也與王某辦理了事實婚姻的離婚手續。僅僅四天後,陳某就與原兒媳賴某登記結婚。**結婚當天,他就向高新區公安分局户籍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兒媳、孫女的户籍遷移,欲將她們的户口遷到上王村。工作人員將陳某的申請材料退了回來,口頭告知他説,要遷户口,需先取得所在村委會的同意,並開具證明。
為此,今年1月,陳某與原兒媳、孫女向法院起訴高新區公安分局,告其行政不作為。
據上王村的周書記介紹,賴某母女户口一旦遷入,可分得100萬元以上的拆遷補償款,而且還會成為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員,享受相關福利待遇。據悉,該村社員去年每人分紅有4.8萬元。
庭審中,陳某等認為,其户籍遷移申請符合法律規定,高新區公安局理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現被告行為顯然已超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及國家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定期限,屬行政不作為,因此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被告不作為違法。
寧波市高新區公安局辯稱,因原告是農村户口遷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及《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户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的規定,農村户籍登記需要村集體協助辦理,村集體應為户籍遷移開具證明,但原告在申請户籍遷移時,未出具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蓋章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不全。根據《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的規定,被告依法告知了原告需要補充材料,應去村委會蓋章證明。被告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不存在行政不作為。
被告還辯稱,陳某、賴某的婚姻不真實,是利用“假結婚”的方式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事實,以達到違法遷移原户籍的目的。陳某與賴某原系公公與兒媳的關係,情況非常特殊,而且所在村村民對此意見很大,陳某與原妻子“離婚”之後,仍生活在一起,與離婚之前沒有變化,而賴某與陳某的兒子“離婚”之後,也仍生活在一起。
被告認為,原告的行為是一種不應被社會接受和容忍的行為,如果准許這種情況下的户籍遷移,就是默許和縱容這種亂倫行為,必將與法律的宗旨和目的不符,同時也必將損害社會良好的道德風尚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原告的户籍遷移申請證明材料不齊全,被告已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不存在行政不作為。
寧波市江東法院認為,高新區公安分局已對原告進行口頭答覆,程序上並無不當,不存在行政不作為,駁回原告訴求。
28日,寧波中院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