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軍案一審開庭現場:痛哭悔罪 本應為鐵道部和中國夢做貢獻
昨天(9日)上午,原鐵道部部長、黨組書記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審。3個半小時庭審中,劉志軍一直站着,不肯坐下。庭審最後,劉志軍捧着陳述書,悔罪意圖明顯,聲淚俱下地説:“我作為一個農民的孩子,本應該為中國鐵道、為中國夢做更多的貢獻,但是因為放鬆了自己的學習,放鬆了思想上的警惕,走到了這條道路。”法院還追繳了劉志軍案的贓款,包括房產374套,人民幣超過8億元。
檢察院指控,1986年至2011年間,劉志軍利用職務便利,為邵力平等11人提供幫助,受賄共計6460.54萬元,行賄人中包括多名鐵道系統高官,他們花錢的目的大多是為了買官。此外,劉志軍還被控涉嫌濫用職權,為女商人丁書苗(又名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等事項提供幫助。
檢方當庭提出劉志軍有坦白情節,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和受賄贓款基本已挽回,可從輕處罰。

劉志軍案開庭現場圖片
追繳贓款和損失共計數億元
案發後,劉志軍受賄的贓款及其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被司法機關全部追繳,這其中僅房產就有374套,人民幣超過8億元。
檢方起訴書中的扣押內容顯示,案發後,司法機關對劉志軍的受賄贓款進行了追繳。其中,於本案扣押共計人民幣18359565.81元、129703美元、4萬港元,於其他相關案件扣押、凍結人民幣23057146.08元,股票山東黃金27700股、佳電股份60萬股、以人民幣300萬購買的理財產品;因劉志軍濫用職權造成的經濟損失,於其他相關案件扣押凍結人民幣795536418.55元、235657.22美元、2232021歐元、157205.32加元、85251441.44港元,凍結股票賬户9個,凍結房產37套,凍結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產337套,扣押汽車16輛,凍結英才會所100%股權、智波公司60%股權,扣押書畫、飾品等物品612件。
劉志軍當庭痛哭悔罪
上午8時30分許,案件開庭。穿着便服的劉志軍面容消瘦,顯得有些蒼老。
檢方宣讀起訴書後,劉志軍當庭表示全部認可指控。法庭為劉志軍擺好了椅子、墊子,但是劉志軍提出因身體原因,要站着受審。
在最後陳述階段,劉志軍拿出事先寫好的幾頁紙開始讀,悔罪意圖明顯,最終唸到聲淚俱下。他當庭對中紀委、檢察機關、秦城監獄,以及辯護律師表示感謝,剖析了犯罪的思想根源,稱他作為一個農民的孩子,本應該為中國鐵道、為中國夢做更多的貢獻,但是因為放鬆了自己的學習,放鬆了思想上的警惕,走到了這條道路。
中午12時許,庭審結束。12點45分,市二中院召開新聞通氣會,表示將認真、全面審查案件證據材料,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根據事實和法律,經合議庭評議後,另行擇期宣判。
據劉志軍的辯護律師錢列陽介紹,劉志軍完全認罪,態度非常好。應劉志軍的要求,律師為他做罪輕辯護而不是無罪辯護。雖然此案的證據卷宗多達400多本,但由於此前已在秦城監獄召開過庭前會議,庭上對於雙方沒有爭議的書面證據就簡略出示**。**辯方對於檢方出示的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沒有異議,但對於某些證據的證明力有着不同的看法。

劉志軍案開庭現場圖片
唯一爭議:4900萬是否定性為受賄款
此外,庭審中控辯雙方就兩筆共4900萬是否是受賄款進行了三輪辯論,這也是庭審中唯一存在爭議的指控。檢方認為,劉志軍指使丁書苗撈何洪達,丁書苗支付4400萬找人幫忙,該款性質為劉志軍的受賄款,而錢列陽律師認為劉志軍在此上是無罪的。
錢列陽律師稱,劉志軍讓丁書苗辦事,丁書苗心甘情願花錢,錢的所有權沒有轉到劉志軍的手裏,還是丁書苗的錢,所以劉志軍不構成犯罪,無論錢的數額大小。“如果丁書苗找官員辦事,可以説兩人共同行賄,但丁書苗找的是社會無業人員,且錢被騙走,不應算劉志軍個人所得”,錢列陽律師表示,而另外500萬,是劉志軍為了幫助部下升遷,丁將錢給了他人,但事情沒辦成,也是同樣道理。
錢列陽律師表示,這兩筆錢涉及的是罪刑法定原則,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很多,但不是所有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都能納入刑法打擊的範圍。在目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之前,不應擴大地認定為有罪。
錢列陽表示,昨天的法庭辯論,達到了法律、法學的層面,這種有益的控辯對話,可能會推動、催生新的司法解釋或者法律的完善,對法制建設有積極作用。
回顧劉志軍25年貪腐路
檢方指控**劉志軍受賄6460.54萬元的時間從1986年至2011年,跨度長達25年。**他的身份從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瀋陽鐵路局局長,一直到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黨組書記。
行賄人共有11人,其中有5名是曾經的鐵路系統官員,他們多數為職位升遷給予劉志軍錢款。另外6人為企業老總,他們多數是為了通過劉志軍拿工程項目。
案情一
南昌鐵路局原局長行賄744萬
檢方指控,在鐵路系統官員中,劉志軍涉嫌收受的最大一筆錢款為744.15萬元,來自南昌鐵路局原局長邵力平。
指控稱,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副部長、部長、黨委書記期間,於1999年9月至2008年9月,接受時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分局長邵力平的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邵力平先後擔任柳州鐵路局黨委書記、局長,南昌鐵路局局長等職務提供了幫助。為此,劉志軍於1999年至2009年初,先後7次收受邵力平給予的人民幣620萬元、15萬美元,摺合人民幣744.15萬元。2011年6月,邵力平被雙規。
與邵力平一樣為職務晉升而給予劉志軍錢款的,還有原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達。指控稱,劉志軍於2000年4月至2003年7月,為時任哈爾濱鐵路局黨委書記何洪達先後擔任哈爾濱鐵路局局長、鐵道部政治部主任等職務提供了幫助。為此,劉志軍於1997年下半年至2002年10月,先後5次收受何洪達給予的10萬美元,共計摺合人民幣82.77萬元。目前,何洪達已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案情二
17年收受同一人28次賄賂
除了時間跨度長,劉志軍受賄次數也多,其中對同一人受賄次數最多的有28次。
指控稱,劉志軍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期間,於1987年初至1998年,接受時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多種經營辦公室經濟開發部副經理劉某的請託,為劉某先後四次職務晉升、親屬就業以及下屬單位安排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事項提供了幫助。為此,劉志軍於1986年春節前至2003年春節前,先後28次收受劉某給予的人民幣152.5萬元、2萬港元、2.8萬美元,共計摺合人民幣176.56萬元。
劉志軍到鐵道部任職後,還幫助過段長升遷。2000年初,擔任鐵道部副部長的劉志軍接受時任長春鐵路分局列車段段長王某的請託,為王某擔任長春鐵路分局副分局長提供了幫助。為此於1996年4月至2000年初,先後3次收受王某給予的5萬美元,摺合人民幣41.44萬元。
案情三
收錢推薦下屬當人大代表
除了幫下屬職務升遷,劉志軍還因推薦下屬當選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受賄。
指控稱,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副部長、部長、黨組書記期間,於2002年至2003年1月,接受時任某直轄市鐵路分局分局長的請託,為該鐵路分局在鐵道部一項改造工程中不投入資金,以及推薦此人為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候選人等事項提供了幫助。為此,劉志軍於2002年7月至2004年上半年,先後4次收受此人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5萬美元和5000歐元,共計摺合人民幣51萬元。
2003年5月至2007年10月,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黨組書記期間,為當時另一直轄市鐵路分局分局長擔任該市鐵路局局長、推薦其為全國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委員人選等事項提供了幫助。劉志軍於2004年春節前至2009年春節前,先後6次收受此人給予的8萬美元、2萬歐元,共計摺合人民幣82.73萬元。
案情四
多名企業老總送錢換工程
除了上述鐵路系統官員,其餘行賄人基本都是企業老總。
檢方指控,劉志軍在擔任瀋陽鐵路局局長期間,於1993年底至1994年10月,接受時任瀋陽盛發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的請託,為該公司承攬瀋陽鐵路局東方大廈裝修工程、劉某親屬工作調動等事項提供了幫助。為此於1995年3月收受劉某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
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期間,於1994年至1997年,接受時任深圳鄭鐵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舒某的請託,為舒某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提供了幫助。為此於1992年初至1997年10月底,先後8次收受舒某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60萬港元、2萬美元,共計摺合人民幣91.96萬元。
劉志軍在擔任瀋陽鐵路局局長、鐵道部副部長期間,於1994年至2001年11月,接受時任香港宇昌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尤某的請託,為尤某籌辦集裝箱堆場、銷售X-射線檢測器和列車移動補票機等事項提供了幫助。為此於1994年至2004年,先後9次收受尤某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30萬港幣、15.3萬美金、3萬歐元,共計摺合人民幣197.26萬元。
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黨組書記期間,於2003年6月,為時任廣州鐵路(集團)公司總經理的吳某兼任該公司董事長提供了幫助。為此於2003年11月初至2006年12月中旬,先後22次收受吳某給予的人民幣20萬餘元、10萬港元和5萬美元,共計摺合人民幣72.6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