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清川:美監聽項目揭秘者斯諾登不是反美英雄

連清川:美監聽項目揭秘者斯諾登不是反美英雄,只是一個違法者
美國中央情報局前僱員愛德華·斯諾登爆料美國政府“稜鏡”監控項目引起全球熱議,但中國公共知識分子對此集體沉默。日前,IBTimes中文網總編輯,原《南方週末》記者連清川在騰訊撰文,稱美國“稜鏡”監控項目得到授權,且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這一項目不僅合法,而且合情。連清川認為奧巴馬政府也有其“難處”——反恐與公民隱私不可得兼。因此,既然監控項目獲得了法律授權,那任何美國公民,包括斯諾登在內,都必須遵守法律。文章得出結論,斯諾登不是反美英雄,他只是一個違法者。
以下為連清川原文:
當我第一次聽到奧巴馬政府監控網絡的時候,我覺得失望。奧巴馬雖然説不上是我的英雄,但是作為一個從哈佛法學院拋棄了厚祿而俯身與社區的人來説,致力於民主的理想是他最大的價值,當他背叛了這樣一個基本的價值觀的時候,他和任何政客都沒有差別了。
但是當我檢視資料更加了解“案情”之後,我就覺得這實在沒有什麼大不了的。當然對於美國人來説這的確仍然是一件大事,他們又一次抓住了政府胡作非為,侵犯公民權益的證據。對於美國公眾來説,每隔那麼幾年,總歸會有那麼一次公眾聯合起來和政府幹一把。這多少算是一種美國內部的民主實戰演習,沒什麼不好的。對於我們這些隔岸觀火加上袖手旁觀的人來講,有戲看總比沒戲看好,管他是民主黨還是共和黨。
關於這件事情,國內的讀者當然又被屏蔽和忽略了很多有用的信息,看到的只是美國政府濫用權力的又一個例證。不過,任何事情多看一些細節可能得到的結論就會不一樣。關於這個事件,有那麼幾個細節是值得了解的:
一,國家安全局(NSA)並沒有私自進行這些行動,所有的一切行動都是經過授權的;
二,這些授權並不是奧巴馬政府的機構所授權的,而是合乎法律的行為,也就是在布什時代通過的《愛國法》的範圍之內;
三,奧巴馬政府也並沒有“秘密”地開展這些竊聽或者網絡監控,而是每三個月,國會就要授權一次,同時,政府必須和每一個參議員進行定期的溝通,告訴議員們都做了些什麼;
四,技術細節是,在電話方面,NSA只是獲得電話號碼和通話時長,如果他們的確需要監聽,那麼就必須獲得聯邦法官的授權;在網絡方面,他們只監控外國人的網絡情況,而不是美國公民,而且,同樣地,當要獲得具體的信息的時候,他們仍然必須獲得聯邦法官的首肯。
瞭解了這麼些細節之後,任何人都可以得到一個結論,就是這是一項合法的、合乎程序的、經過權力平衡和監督的政府行為。
現在,NSA的告密者愛德華·斯諾頓(Edward Snowden,一般翻譯為斯諾登——編者注)躲在了香港,試圖逃亡到冰島,因為他認為那是一個支持網絡言論自由的國家。
好玩的是,他最初準備尋求政治避難的國家是中國。他到香港的意圖是因為中國是一個美國的意識形態敵人,所以有可能庇護他。不過後來他又改變了主意。
我相信現在有的是人想把斯諾頓塑造成為一個英雄,一個反抗美帝國主義腐敗政權的英雄。我們能夠立即想象到的另外一個英雄是維基解密的阿桑奇,他同樣揭露了許多政府機密,不過還不僅僅是美國的。
不過我覺得斯諾頓是無法和阿桑奇比擬的。我承認阿桑奇是英雄。他只是一個體制外的公民,他所對抗的,乃是任何國家機密。或許在阿桑奇的眼光裏,這個世界任何一個政府都是齷齪與原罪的,他們一貫地與公民站在對立面,犧牲公民的利益,做出骯髒的交易,置無辜的平民於死地。我不瞭解阿桑奇的政治信仰,但是我猜想無政府主義比較適合他。
但他的確是一個世界公民,以一人之力對抗了整個世界的不公義和不正義。許多國家都想要逮捕他。他就是現實世界的羅賓漢,他所不承認的,乃是這個世界政府所存在的秩序。這就是英雄的本質。
但是我想斯諾頓還達不到這個層次。和阿桑奇不同,斯諾頓曾經是NSA的編外僱員。在一般的情況下,我們可以猜想到NSA和斯諾頓之間肯定是有保密協議的,甚至是有法律規定的。也就是説,根據斯諾頓自己在接受英國《衞報》的採訪的時候,他也已經預計到了自己將會可能被美國政府逮捕。
你喜不喜歡這個國家的法律和行為是一回事,但是你得遵守法律。奧巴馬政府和國家安全局經過了重重平衡和審查之後,所作出的行為乃是合乎法律的;而他們這項行動在經過國會和聯邦法院批准之後,就是合法的。這個行動是機密的,但它符合法律。所以,你不喜歡他,你把機密公佈了,你就觸犯了法律,政府要逮捕你,就是合理合法的。這算得上是政治迫害嗎?
在我看來,斯諾頓就是一個有精神潔癖的人。他無法忍受政府收集公民的通話資料,無法忍受政府監察外國人的郵件、facebook賬户等等,“我不想生活在一個做這樣的事情的社會里……我不想活在一個我做的事情和説的事情都被記錄的世界裏。那不是我想支持的或者活在其下的事情。”
既然這是一項經過合法批准的行為,他可以不喜歡,他就可以不參與。但是他的確參與了,並且告發了,他就必須承擔法律後果。
我對斯諾頓既沒有崇敬之心,也沒有同情之心。種瓜得瓜,得其所以。
當然,也許我們還沒有聽到足夠的信息,也許奧巴馬政府的確在這些行動中有違法的行為呢?至少從目前美國披露的信息之中,這樣的指控還沒有坐實。況且,斯諾頓不滿的乃是這項行動本身,而不是這項行動的紕漏或者是權力濫用。
美國的媒體對此的確非常興奮,連篇累牘。當然反對奧巴馬的聲響非常劇烈,《外交政策》雜誌的標題直接就是《老大大哥》(比奧威爾的老大哥還多一個大)。但是我很喜歡的《大西洋月刊》專欄作家法洛斯(James Fallows)很是輕描淡寫的説法:這事暴露了比沒有暴露好。
這也是我的看法。儘管奧巴馬對於其中法律和隱私的平衡做得挺好,但是反恐本身就是一個全民事業,為什麼只能向國會公佈,不能向公眾公佈?這牀破棉絮揭開來,即便這項行動還要繼續下去,公眾的眼睛總是會多看一眼,對於NSA的那些人來説,就得更加謹慎些。
不過我倒是覺得奧巴馬在對這件事情進行辯護的時候,説出了一個實在的難處:如何平衡反恐和隱私?他給出的答案是公眾必須為了反恐的需要作出一些隱私的出讓。我覺得這只不過是其中的一個部分而已。
政府利用《愛國法》尋求反恐的信息,就有可能導致對公民隱私的侵犯。公民的隱私出讓到底到什麼界限,才算是結束?如果沒有界限,那就是老大哥國家無疑了。但是恐怖主義不像國家間戰爭,可以通過系統性的方式來防禦;陰謀性和偽裝成平民就是恐怖主義的本質,公民的隱私不出讓卻也同樣不可能。
這起碼凸顯了政府在面對新形式的戰爭時束手無策。克林頓時代就開始把非傳統安全列為了美國威脅的重要部分,但迄今為止仍然沒有尋找到有效的辦法,才有所謂的《愛國法》,要求公民出讓一定的民權,以合乎安全的需要。
不過就像法洛斯在最新的文章中所言,其實,每個互聯網公司都在紀錄用户的隱私信息,採集用户的網絡足印。政府所行,不過是其中最為扎眼的而已,我們可以想象,政府和公司絕不可能就此停止對於公民互聯網信息的採集。這也就是我們為什麼需要阿桑奇的原因:只要有人是異議分子,他們就必須有所收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