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諾登事件最新消息:秘密法庭文件證明奧巴馬涉嫌説謊
斯諾登揭露稜鏡秘密監視項目後,奧巴馬本月7號就公開表示,情報機構的行為得到授權,受國會和法院全程監督,對外不對內云云。但英國《衞報》今天披露了兩份絕密文件,顯示情報機構獲得的所謂“授權”實際上是無限制的權力,與美國憲法相悖,也與奧巴馬的辯解相悖。奧巴馬的“謊言”只撐了半個月就被戳穿。奧巴馬涉嫌向公眾説謊,後果可能非常嚴重。當年國會對克林頓啓動彈劾,正是由於他説謊。
稜鏡秘密監視項目最大的爭議就在於是否合法。雖然奧巴馬當局一直為自己的合法性進行辯解,但有些美國民眾質疑:“我們有秘密的法庭對秘密的法律進行秘密的解釋,這不行。這成了什麼民主?”
而英國《衞報》今天披露的正是“秘密法庭”——外國情報監視法庭(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FISA)的“秘密解釋”文件,由司法部長霍爾德(Eric Holder)於2009年7月29日簽署。
國安局“有‘法’無天” 奧巴馬涉嫌説謊
兩份文件詳細規定了美國國家安全局(NSA)在監控海外目標時所應遵守的程序,以及該情報機構應該如何監視美國居民。
文件顯示,即使這個負責收集海外目標的情報機構,它們也能監控、保存和利用美國國內的通訊信息。
美國外國情報監視法庭對國家安全局如何處理從美國本土收集到的信息做出了十分詳細的規定,包括在何種條件下銷燬數據、將某個美國人從信息收集名單中移除等。但是,這兩份文件也同時許可國家安全局擁有以下權利:
——將可能包含美國公民信息的數據保存5年。
——對**“非故意獲取”(inadvertently acquired)的本土通訊信息**,如果認為其涉及犯罪活動、威脅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或包含有危害網絡安全的信息,國安局可以保留並利用這些信息。
——可以保存含有律師與客户通訊內容的“外國情報信息”。
——為確定被監控對象是否在美國境內或為確定是否中止進一步監控,國安局可以訪問從美國本土設備或電話中收集到的通訊信息。
這些規定説明,美國國家安全局是否保存、利用數據,如何選定監視對象,**完全由情報分析人員自行決定,根本不需要法院和上級機構的“授權”,**只有“內部審查小組”對部分監視內容進行調查。
例如,所謂“非故意獲取”的設置就可以繞開其他法律。即使FISA自己的修正案(FISA Amendments Act)也規定,有目的地(intentionally)監視美國公民或在美國的人,需要獨立的授權。但由於無人明確界定、監管“非故意獲取”,沒有授權也可以進行監視。
也就是説,秘密法庭命令這樣的**“惡法”使美國國家安全局實際上獲得了無限制的權力,“有‘法’無天”。**
在斯諾登揭秘稜鏡秘密監聽項目後,奧巴馬辯解稱,保證不會濫用監控職權;監控行動受到國會的司法部門的“全程監督”;強調監控項目僅針對美國境外的非美國公民。根據最新披露的文件看,這些顯然都不是事實。
奧巴馬涉嫌説謊,後果可能非常嚴重。眾所周知,當年國會彈劾克林頓就是因為他説謊,而非婚外情。
不過,目前美國媒體和政界可謂“同仇敵愾”,一致批判揭秘行為,奧巴馬雖然涉嫌説謊,或仍將安然無恙。

奧巴馬關於斯諾登事件的辯解只過了半個月就被戳穿
失去底線的秘密法庭
秘密法庭FISA還簽發了別的“授權”命令,有的根本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或解釋。《衞報》稱,在獲得的命令中,某份簽署於2010年的FISA法庭命令只有一段話。這段話只是直白地宣稱司法部長代表國家安全局提交的監視流程符合美國法律和憲法第四修正案,而沒有任何司法解釋。
至少在這份命令中,這個秘密法庭對秘密監視行為甚至連“秘密解釋”都懶得作,只是秘密宣告而已,完全失去了法庭應有的底線。
而司法部長提交的監視流程恰恰違背現有法律,稱“沒有確切信息證明對象是否在美國時,國家安全局有理由相信他在美國境外;沒有確切證據對象是美國人時,有理由相信他不是美國人”。這樣的話,就可以繞開法律,順理成章地監視對象。
那麼怎麼樣才算是“確切證據”呢?國家安全局可以自己根據數據庫裏的各種信息判斷。
如果之後有跡象顯示,對象是在美國境內,又怎麼辦呢?國家安全局反而獲得了更多權力,可以查閲具體內容來判斷。
就是這樣的程序,秘密法庭的法律精英們傾注畢生所學,用一段話、“零解釋”直接宣佈它合法。

一份外國情報監視法庭秘密文件的開頭部分
“監視項目最小化”?
在參眾兩院的聽證會上,以及在向公眾解釋時,美國政府官員都屢次表示他們將“監視項目最小化”。
根據2009年簽署的命令,確實有一些“最小化”的限制條文。例如,規定國家安全局一旦確定對象在美國境內,必須立即中止監視項目。
然而,國家安全局後來宣稱自己無法有效過濾、分辨美國通訊和非美國通訊。因此這樣的規定也形同虛設。
此外,國家安全局被准許將數據保留5年。當有跡象顯示,監視對象完完全全在美國境內時,國家安全局可以從內容中“發現”“明顯的外國情報信息”(significant foreign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或“與威脅生命、財產相關的信息”來繞過相關規定。
“明顯的外國情報信息”看似門檻很高,但據《衞報》稱,其實只要是加密通信就算。而現在民間通信中加密已非常常見,這些都可算作“明顯的外國情報信息”。
如果這些條件都不符合,通信記錄就必須銷燬。但只要通信的另一方在美國境外,還是可以被“授權”保留下來。
這就是“最小化”條文的現實。
對國內監視是否合理
此前,美國政界人士普遍解釋説,大規模電話、網絡秘密監控是反恐所必須的,是對隱私、自由等人權必須做出的“犧牲”。
美國和世界其他國家的民眾中也有很多人持這樣的觀點。
美國國家安全局局長基斯·亞歷山大上週就辯護稱,網絡秘密監控幫助美國阻止了“數十起”可能的恐怖攻擊。
但CNN國家安全分析員皮特-貝爾根反駁説,9·11以後美國本土恐怖分子圖謀的42起襲擊中,只有1起是真正靠“稜鏡”秘密監視項目發現的。
從《衞報》今天披露的文件來看,美國司法部、FISA秘密法庭和國家安全局為了能順利繞開現有法律規定、監視美國民眾,可謂煞費苦心。但顯然,監控成效甚微。
波士頓爆炸案和其他層出不窮的大規模槍擊事件也充分説明,美國國家安全局的肆意妄為並沒有能真正保護美國民眾。這令奧巴馬及其政府的辯解愈發蒼白。
(綜合中新網、英國《衞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