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關嶺警察張磊開槍致2村民死亡案一審宣判 防衞過當被判8年
2010年1月12日下午,貴州省安順市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發生一起暴力襲警事件,兩名男子在民警正常執行公務時,暴力襲警並公然搶奪民警佩槍,被子彈擊中死亡。
21日,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曾經轟動全國的槍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涉案民警、被告人張磊防衞過當,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2010年1月12日,貴州關嶺兩名男子在民警正常執行公務時,暴力襲警並公然搶奪民警佩槍,被子彈擊中死亡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月12日16時許,當地村民郭永華、郭永文酒後在關嶺縣坡貢鎮街上與代寸忠、代朋良因經濟賠償之事發生抓打。接警後,時任坡貢鎮派出所副所長的被告人張磊帶領協警王道勝趕到現場制止。在處警過程中,張磊、王道勝遭到郭永華、郭永文抓扯,被制止後,郭永志加入進來,與郭永華一道抓扯張磊,將張磊推到路邊溝裏。張磊起來後往後退讓並掏出手槍朝天鳴槍示警,但郭永華、郭永志繼續撲向張磊,張磊邊退邊再次朝天鳴槍示警。隨後,張磊在抓扯中連續擊發三槍,致郭永華、郭永志中彈死亡。案發後,張磊用手機分別向關嶺縣公安局和坡貢鎮負責人報告此事,並在現場等候處理。公安機關調查期間張磊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涉案警察張磊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磊在處警時遭到被害人郭永志、郭永華的暴力阻撓和攻擊,經鳴槍示警無效後,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開槍致死二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張磊實施開槍行為時遇到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衞的具體規定》第一條第(七)項“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襲”的情形,其行為具有防衞性質,但不法侵害行為並未危及其生命安全,故其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依法減輕處罰。張磊在案發後主動向有關領導報告情況並等候處理,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張磊在羈押期間提供重要線索,使公安機關得以偵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現。根據張磊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案情回顧:
2010年1月18日,貴州省安順市政府新聞辦通報,1月12日下午,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發生一起暴力襲警事件,兩名男子郭永忠(36歲)、郭永華(44歲)在民警正常執行公務時,暴力襲警並公然搶奪民警佩槍,被子彈擊中死亡。
1月12日16時20分,關嶺自治縣公安局坡貢派出所接羣眾報警稱,坡貢街上有人打架。坡貢派出所副所長張磊帶領協勤王道勝趕到現場後,發現兩名郭姓村民與另兩名村民打架。民警依法亮明身份,並立即對打架事件進行制止。其間,民警被當事人暴力襲擊。民警鳴槍示警後,對方上前搶奪民警佩槍。在此過程中,村民郭永忠和郭永華被子彈擊中死亡。
事發後,貴州省公安廳副廳長程洪林及安順市、關嶺縣相關領導第一時間趕到坡貢鎮,併成立了工作領導小組,迅速採取相應措施。坡貢派出所副所長張磊迅速被停職,並接受調查。公安機關已在第一時間將案情通報關嶺縣檢察院,並請檢察機關介入開展案件調查。
2010年9月17日昨日上午,貴州省安順市關嶺縣坡貢鎮派出所副所長張磊槍殺兩村民案在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異地審理。庭上,控辯雙方圍繞“兩被害人是否有搶槍行為”、“張磊開槍是否正當防衞”兩個焦點問題各抒己見。公訴人對此均持否定意見,認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張磊的刑事責任。
證人多稱被害人暴力襲警
公訴人認為,張磊開槍前,曾遭暴力襲擊。遵義市檢察院的起訴書稱,1月12日16時14分,坡貢鎮上堯村郭家兄弟郭永文、郭永華,與代家父子代寸忠、代朋良打架,張磊和協警王道勝一起出警,郭家兄弟非但不聽勸阻,還抓打張、王二人,甚至拿起磚頭試圖打張磊。張磊帶着當事雙方返回派出所的路上,遇到郭氏兄弟郭永志。郭永志準備打代寸忠,張磊、王道勝上前阻止時,與郭家兄弟再次抓扯。郭永華和郭永志一起抓扯張磊,在此過程中,張磊連開5槍,致這兩人死亡。
庭上,公訴人員出具十幾名證人的證言。多數證言顯示,兩名被害人與張磊有過抓扯。如代寸忠稱:被害人郭永志和郭永華用力抓扯張磊,把張磊推到路邊溝裏。張磊朝天開兩槍朝地開一槍後,二郭仍在抓扯。
目擊者伍明學稱,張磊兩次掏槍,第一次掏槍前,郭永華及其堂弟郭永文鬧得兇,抓扯張磊的衣服,朝張磊的胸部和頭部打。第二次掏槍前,張磊遭到郭永華和郭永志的攻擊,兩人情緒激動,像喝了酒,但走路穩當,又不像喝過酒。一邊抓扯一邊後退中,張磊開始開槍。第一聲槍響後,郭永華和郭永志並未退縮,像是要搶槍。
只有少數證言提供了其他畫面。如郭永文稱,張磊和王道勝到現場後,郭永華不聽勸阻,又吼又鬧,説要找代家麻煩,張、王讓郭永華跪下,郭掙脱起來,他們郭家兄弟並未主動攻擊張磊。另一目擊證人劉蘇浪稱,未看到兩名被害人與張磊抓扯。
被害人是否搶槍是爭論焦點
兩名被害人是否實施搶槍行為?張磊開槍是否正當防衞?這是控辯雙方的爭論焦點。張磊的辯護律師劉傑認為,多名證人證言顯示,張磊開槍前遭到兩名被害人的抓扯,郭永文還曾拿起磚頭對準張磊,張磊拔出槍後,郭才放下磚頭。從當時的情形看,兩名被害人嚴重醉酒,非常瘋狂,張磊兩次朝天鳴槍後,他們仍未停手,繼續抓扯張磊,試圖搶槍。當天正逢趕集,槍萬一被搶,不光張磊,周圍羣眾的生命安全也將受到威脅。張磊是正當防衞,而非防衞過當,更談不上故意殺人。
公訴人認為,沒有證據表明,兩名被害人實施搶槍行為。退一步講,如果張磊不拔槍,就不會有搶槍的可能。所謂搶槍,更多的是推測,兩名被害人並未碰到槍。如果槍支真被搶,張磊即有充分理由採取無限防衞措施。
公訴人表示,醉酒狀態下,兩人應該是搖搖晃晃,且手上沒有任何兇器,抓扯行為並未危及張磊的生命安全,連外傷都沒造成。再者,郭家兄弟與代家父子的衝突本是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不具備拔槍的條件。當時有幾十名羣眾圍觀,那種場合也不適合開槍。另外,第四槍是在掙脱抓扯後開出的,那時,張磊應該有控制能力,但他還是選擇擊發。這些都表明,張磊是防衞過當,涉嫌故意殺人。
被害人家屬願降低索賠總額
8月29日,被害人家屬向遵義市中院遞交了刑事附帶民事訴狀,要求張磊、王道勝賠償兩被害人家屬91.5428萬元。
昨日庭審進行到民事部分時,審判長希望當事雙方調解解決。被害人家屬表態,願意將索賠總額降低到83萬元。張磊沉思片刻後説,“還沒考慮好。”
張磊做最後發言時,向被害人家屬表示道歉,自稱心裏很難受,希望法庭依法審判。
開庭之前,張磊家人接受媒體採訪時稱,如果張磊被判有罪,他們會去北京上訪。法院沒有當庭宣判。張磊被帶離法庭時,從父親和哥哥身邊經過,一臉悽楚,一言未發。
庭審自述
張磊承認後三槍使用槍支不當
在法庭上自述血案前後,稱開第三、第四槍時都沒注意是否射中人
第三和第五槍是在爭執、抓扯過程中發生,我也沒有辦法。第四槍,是在擺脱郭永志的手後擊發,但那一刻,處於無感覺、無意識的狀態,沒有打死郭永華的故意。
——— 張磊
“1·12”貴州槍案發生後,5槍奪兩命的張磊一直不曾公開透露任何信息。昨日上午,在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法庭上,他講述了血案的前前後後。結合張磊接受警方訊問時所做陳述,可以看到如下一系列畫面,主講人“我”即張磊。
來不及換警服就出警
1月12日下午4點14分,我正在所裏二樓寢室換衣服,準備到醫院輸液,突然接到所內協警王道勝的電話,稱坡貢鎮糧管所門口有人打架。我來不及換上警服,和王道勝一起開着黑色越野車趕往現場。到達時,糧管所斜對面馬路上有4名男子在相互抓扯,其中一個小夥子耳朵有血。我停車上前首先亮明身份説,“我是坡貢派出所的,叫張磊。”説完,我用雙手將4人分開,問其中一名年長者是哪裏人,為何打架。年長者自稱姓代(記者注:代寸忠),然後指着流血小夥子(注:代朋良)説,“我們是兩父子,”轉手指着另兩名男子説,“他們兩個姓郭(注:郭永華和郭永文),”4人均是吊井村人。
“都是一個寨子的,有什麼話不能好好講,非要打架。”我説完這話,郭永華揮揮手説,“今天老子打不贏,回去喊人再來打,”然後拉着郭永文説,“走”。説話時,我聞到他倆身上有很重的酒味。
遭到郭家兄弟毆打時掏槍
二郭打算離開時,我攔住郭永華説,“打架解決不了問題,你去喊人來打,打到誰都不好。你要相信,我能給你們解決好事情。”聽此話,郭永華推我一下,王道勝隨即拉住郭永華説,“這是我們派出所張所長,你不要動手。”郭永華手指王道勝罵了句粗話,並打了王道勝一拳。王道勝後退幾步,郭永華繼續追打。我正準備上前制止,後背捱了一拳,轉身看時,腰被郭永文抱住。我將郭永文摔倒在地,郭起身時順手撿起一塊磚頭。我邊後退邊説,“你危及到我的生命安全,我會鳴槍”,同時將腰間的配槍掏出來,上了膛,郭這才扔掉磚頭。
我將槍的擊錘退回,把槍別回腰間槍套,但沒上保險,隨時可擊發。此時,王道勝已將郭永華控制住。
抓扯中1分鐘內開了5槍
我讓郭家兄弟和代家父子到派出所處理問題。一行6人剛走出20來米,路邊三輪車上下來一名男子,即二郭的兄弟郭永志。郭永志問郭永文,“你被姓代的打到哪裏?”郭永志説,“我被姓代的打惱火嘍。”聽到此話,郭永志繞到我身後去打代寸忠,我和王道勝隨即準備制止。這時,郭永華過來推我,我將對方推倒在街道邊溝處。見狀,郭永志拳擊我的頭部,我們倆扭扯在一起。與此同時,郭永華爬起來,也來打我。與郭永志、郭永華抓扯過程中,我一路後退,倒在街道邊溝裏。我爬起來後,一面後退一面拔出手槍,扒起擊錘,朝天鳴槍,二郭沒有退縮,繼續抓扯我。我繼續後退,再次朝天鳴槍,郭永華稍微後退,郭永志用雙手抱住我握槍的右拳。我將槍口朝下,奮力試圖擺脱郭永志,掙扎過程中,朝地下打出第三槍,具體是怎麼擊發的並不知曉,也沒注意是否射中郭永志。
第三槍後,我感覺心慌起來,右手向斜上方拉,第一次拉,沒掙脱郭永志的手,第二次猛然用力朝斜上方拉,終於掙脱郭永志的雙手。這時,我朝正前方打出第四槍,同樣沒注意是否打到人。郭永志繼續和我抓扯,再次用雙手抱住我的右手腕和拳頭部位,繼續向下拉,我則用力向後拖。在此過程中,第五槍響了,郭永志一下面朝下撲倒在地。我不知道具體打到郭永志的哪個部位,但相信是在頭上。由於郭永志比我矮,槍口朝向他的頭。這時,我才發現槍中5發子彈已全部打完,才發現郭永華仰面躺在地上。後來知道,郭永華是被第四槍打中腦袋。再後來知道,第三槍打到郭永志的右腿。
從第一槍到第五槍,時間不長,整個過程應在一分鐘內。
要求圍觀者證明被害人搶槍
出事後,我心裏非常恐慌。我收好槍,對圍觀者説,“大家要給我作證,是他們來搶我槍。”同時,我告訴王道勝,要將代家父子留下作證。然後,我馬上打電話給關嶺縣公安局分管副局長蔡家禹和坡貢鎮鎮長吳昕,彙報情況。過了一會,坡貢鎮副鎮長趙凱等幾名幹部趕來,他們叫我到鎮政府迴避一下,我於是離開現場。
如果不拔槍就不會打死兩個人
事情發生,我有過錯。一,沒有依規接處警,沒穿警服,沒帶單警裝備;二,經驗不足,沒能控制局面。我認為,第一第二槍符合相關規定,目的是警告郭永志和郭永華。第三和第五槍是在爭執、抓扯過程中發生,我也沒有辦法。第四槍,是在擺脱郭永志的手後擊發,但那一刻,處於無感覺、無意識的狀態,沒有打死郭永華的故意。我承認,後三槍使用槍支不當。郭永志和郭永華的行為對我的生命沒有造成直接威脅,我可以不拔槍。如果不拔槍,就不會打死兩個人。
整個抓扯、撲打過程中,郭永華和郭永志非常兇猛,很有力量,不像喝多的樣子,我是正當防衞。但抓打行為與槍支使用不對等,我的防衞已超過必要限度。

貴州關嶺警察張磊開槍致2村民死亡案一審宣判 防衞過當被判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