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軍一審被判死緩 沒收全部財產 曾表示決不上訴

原鐵道部長劉志軍一審被判死緩,曾表示無論法院如何判決,都不會上訴
今日上午,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被控受賄、濫用職權案將在北京市二中院公開宣判。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志軍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審判處劉志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沒收全部個人財產。
6月9日,劉志軍案在受賄、濫用職權案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志軍利用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丁書苗)等11人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6460.54萬元;應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劉志軍的刑事責任。
辯護律師錢列陽為劉志軍做了罪輕辯護。錢列陽表示,庭上控辯雙方辯論焦點在涉案金額,劉志軍對所涉罪名無異議,但對涉案金額中的4900萬提出質疑,認為不屬於受賄。但法院認定的具體受賄金額,目前尚無消息。
在6月9日的庭審辯論階段,檢方首先提出對劉志軍可“從輕判決”。錢列陽稱,檢方在發表量刑意見時稱,劉志軍主動坦白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受賄的大部分事實,這是檢方表示“從輕判決”的一個依據。此外,檢方認為劉志軍可“從輕判決”還有一個依據就是,此案涉及的贓款及損失均已追回,未造成嚴重後果。錢列陽還就此案補充發表了對劉志軍從輕處罰的理由,即劉志軍在鐵路、尤其是高鐵方面所做的貢獻,並以此希望法院可以在對劉志軍量刑上進行考慮。
劉志軍此前曾説,無論法庭如何判決,都不會上訴。
劉志軍案過程:
2011年2月,劉志軍涉嫌嚴重違紀,被免去鐵道部黨組書記職務。
2011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免去劉志軍鐵道部部長職務。
2011年12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作出了對“7·23”甬温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決定: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負主要責任,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另案一併處理。
2012年5月,劉志軍被開除黨籍。
2012年12月,中鐵集裝箱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羅金保涉嫌受賄一案,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劉志軍系列貪腐案的審判拉開帷幕。羅金保是丁書苗和劉志軍的中間人。
2013年4月,劉志軍因受賄、濫用職權被提起公訴。
2013年4月,丁書苗之女在北京二中院受審。
2013年6月9日,劉志軍案在北京二中院開庭。
以下為更新消息:法院認定劉志軍受賄6460萬餘元,判決未提高鐵貢獻
新華社報道: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劉志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劉志軍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瀋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460萬餘元;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困難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鉅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劉志軍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犯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檢察機關及劉志軍的辯護人所提劉志軍具有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受賄犯罪的贓款大部分已被追回,濫用職權造成的經濟損失大部分已被司法機關挽回的量刑情節經查屬實。劉志軍的受賄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且認罪悔罪,對其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劉志軍濫用職權犯罪的情節和後果均特別嚴重,雖造成的經濟損失已大部分被挽回,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