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最新消息:李天一等5人被提起公訴 檢方認定輪姦

資料圖:李天一及其父李雙江
李天一最新消息: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於8日發佈消息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於5月6日受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審查起訴的李某某等5人涉嫌強姦一案。期間,為完善證據,依法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現已查明李某某等5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涉嫌構成強姦罪,且系輪姦。**7月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某某等人涉嫌強姦一案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據此間媒體報道,2013年2月17日晚,李天一與4人在北京五道口一個酒吧的聚會上,將一位已醉酒的女子帶至湖北大廈開房。2月19日,北京警方接到該女子報案稱,2月17日晚在湖北大廈遭李天一等5人輪姦。2月20日,5人因涉嫌強姦罪被刑事拘留。3月初,警方向檢方提請以涉嫌強姦罪對5人批准逮捕。
北京警方此前曾對媒體表示,該案5名犯罪嫌疑人中,4人為未成年人,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所以對嫌疑人情況不能披露。
目前,北京檢方已經依法對該案件提起公訴,因考慮到李天一為未成年人,按照刑訴法和相關解釋對於未成年人案件的新規定來看,該案件將不公開審理。
附:《刑法》第17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刑法》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