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火最新消息:寶源豐大火、八寶煤礦爆炸兩大調查報告同時公佈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消息,《吉林省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公司八寶煤業公司“3•29”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吉林省長春市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6•3”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昨日同時公佈。《煤礦事故報告》披露,吉林省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公司八寶煤業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遇難(企業瞞報遇難人數7人,經羣眾舉報後核實)、1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708.9萬元。《火災事故報告》披露,吉林省長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主廠房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傷,17234平方米主廠房及主廠房內生產設備被損毀,直接經濟損失1.82億元。
八寶煤礦特大事故瞞報細節
根據調查報告,2013年3月29日21時56分,吉林省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公司八寶煤業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遇難(其中1人於3月31日在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通化礦業公司為逃避國家調查,只上報28人遇難,隱瞞7名遇難人員不報。
調查報告指出,3月30日上午,通化礦業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趙顯文、常務副總經理王升宇和八寶煤礦總經理韓成錄先後知道“3•29”事故實際井下當時死亡人數達到35人的情況下,趙顯文決定隱瞞事故真實死亡人數,並於當日下午向新聞媒體宣佈“3•29”事故造成28人死亡、13人受傷。
根據調查報告,30日凌晨3時左右,通化礦業公司副總經理李成敏依據已搜尋到的28具遇難者遺體,向隨後趕到井下的吉煤集團董事長袁玉清報告共發現28人死亡、13人獲救升井的情況。凌晨4時30分左右,袁玉清據此向吉林省人民政府領導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組報告有關情況。6時左右,李成敏在井下經過反覆勘察核對,發現前期搜尋到的遇難者遺體中有兩具未被統計,確認此時已搜尋到30具遇難者遺體,隨後向王升宇作了彙報。同時,韓成錄等人經核對人數後發現井下應該有5人還未找到,向趙顯文作了彙報。趙顯文隨即組織人員再次入井搜尋,至13時又找到了5具遇難者遺體。
按照趙顯文的意見,韓成錄等八寶煤礦負責人選擇容易做通家屬工作的吳非等7人作為瞞報對象。30日20時左右,趙顯文責成韓成錄想辦法為瞞報的7名遇難人員辦理火化手續。韓成錄通過中間人張玉蓮,委託當地太平間經營者陳毅造假辦理了7人的死亡證明併火化了屍體。事後,韓成錄將有關資料交由該礦財務科與遇難者家屬協商私了賠償等事宜。此外,白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在對遇難者遺體屍檢過程中,該局副局長丁倍臣和刑警支隊支隊長金光軍於4月1日知道了事故真實死亡人數,均未向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4月5日晚,吉林省前期事故調查組接到羣眾舉報電話,提供了被瞞報的5名死亡人員名單。同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也接到了舉報電話,隨即要求吉林省人民政府再次全面核查事故傷亡情況。吉林省人民政府立即組織人員對兩起事故的死亡和受傷人員分別進行核對。6日11時50分,經吉林省人民政府核實,確認企業在“3•29”事故中瞞報死亡人數7人,實際死亡人數為36人。
調查報告還披露,經進一步調查,八寶煤礦在2012年還瞞報了5起人員傷亡事故(共死亡6人),均通過私下向死者家屬賠償和偽造死亡證明的方式進行火化處理。
此外,調查報告指出,在“3•29”事故發生前,該礦已經發生3次瓦斯爆炸,未造成人員傷亡。該礦不僅沒有按規定上報並撤出作業人員,且仍然決定繼續在相關區域施工密閉。4月1日,該礦不執行吉林省人民政府禁止人員下井作業的指令,擅自違規安排人員入井施工密閉,又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8人受傷。

吉林八寶煤礦公司屢次瞞報死亡人數
吉林寶源豐大火事故報告摘要:
(一)直接原因。
寶源豐公司主廠房一車間女更衣室西面和毗連的二車間配電室的上部電氣線路短路,引燃周圍可燃物。當火勢蔓延到氨設備和氨管道區域,燃燒產生的高温導致氨設備和氨管道發生物理爆炸,大量氨氣泄漏,介入了燃燒。
造成火勢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一是主廠房內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和聚苯乙烯夾芯板(聚氨酯泡沫燃點低、燃燒速度極快,聚苯乙烯夾芯板燃燒的滴落物具有引燃性)。二是一車間女更衣室等附屬區房間內的衣櫃、衣物、辦公用具等可燃物較多,且與人員密集的主車間用聚苯乙烯夾芯板分隔。三是吊頂內的空間大部分連通,火災發生後,火勢由南向北迅速蔓延。四是當火勢蔓延到氨設備和氨管道區域,燃燒產生的高温導致氨設備和氨管道發生物理爆炸,大量氨氣泄漏,介入了燃燒。
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主要原因:一是起火後,火勢從起火部位迅速蔓延,聚氨酯泡沫塑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材料大面積燃燒,產生高温有毒煙氣,同時伴有泄漏的氨氣等毒害物質。二是主廠房內逃生通道複雜,且南部主通道西側安全出口和二車間西側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被鎖閉,火災發生時人員無法及時逃生。三是主廠房內沒有報警裝置,部分人員對火災知情晚,加之最先發現起火的人員沒有來得及通知二車間等區域的人員疏散,使一些人喪失了最佳逃生時機。四是寶源豐公司未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組織應急疏散演練,員工缺乏逃生自救互救知識和能力。
(二)間接原因。
1.寶源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本不落實。
(1)企業出資人即法定代表人根本沒有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意識,嚴重違反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重生產、重產值、重利益,要錢不要安全,為了企業和自己的利益而無視員工生命。
(2)企業廠房建設過程中,為了達到少花錢的目的,未按照原設計施工,違規將保温材料由不燃的岩棉換成易燃的聚氨酯泡沫,導致起火後火勢迅速蔓延,產生大量有毒氣體,造成大量人員傷亡。
(3)企業從未組織開展過安全宣傳教育,從未對員工進行安全知識培訓,企業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缺乏消防安全常識和撲救初期火災的能力;雖然制定了事故應急預案,但從未組織開展過應急演練;違規將南部主通道西側的安全出口和二車間西側外牆設置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鎖閉,使火災發生後大量人員無法逃生。
(4)企業沒有建立健全、更沒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雖然制定了一些內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主要是為了應付檢查和檔案建設需要,沒有公佈、執行和落實;總經理、廠長、車間班組長不知道有規章制度,更談不上執行;管理人員招聘後僅在會議上宣佈,沒有文件任命,日常管理屬於隨機安排;投產以來沒有組織開展過全廠性的安全檢查。
(5)未逐級明確安全管理責任,沒有逐級簽訂包括消防在內的安全責任書,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綜合辦公室主任及車間、班組負責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安全職責和責任。
(6)企業違規安裝佈設電氣設備及線路,主廠房內電纜明敷,二車間的電線未使用橋架、槽盒,也未穿安全防護管,埋下重大事故隱患。
(7)未按照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未對存在的重大隱患進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2010年發生多起火災事故後,沒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消防安全工作和徹底整改存在的事故隱患。
2.公安消防部門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不力。
(1)米沙子鎮派出所未能認真履行負責全鎮消防安全監管工作的職責,發現寶源豐公司符合《吉林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後,未將寶源豐公司作為二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向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上報,未進行盯防和監控;對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監督檢查不力,疏於日常消防安全監管,未對該公司進行實地檢查,未及時發現其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並下達《整改通知書》督促整改。尤其是對2010年寶源豐公司多次發生的火災事故沒有會同德惠市消防大隊進行認真嚴肅地查處,致使該企業沒有吸取事故教訓,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事故發生後,與企業有關人員共同對消防檢查記錄進行作假。
(2)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違規將寶源豐公司申請消防設計審核作為備案抽查項目,在沒有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前提下,違法出具《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未發現和督促糾正建設單位擅自更換不符合防火標準的建築材料的問題;未按照《吉林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將寶源豐公司列為二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重點監控;未指導米沙子鎮派出所對寶源豐公司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對2010年寶源豐公司多次發生的火災事故沒有認真嚴肅地查處,致使該企業沒有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加強消防安全工作和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消除。
(3)德惠市公安局督促指導開展轄區內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火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工作不力;對米沙子鎮派出所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疏於監管。
(4)長春市公安消防支隊未能發現和糾正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違規將寶源豐公司建設項目作為備案抽查項目、違法辦理消防驗收手續等問題;監督指導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開展人員密集場所全覆蓋安全監督檢查不力;對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失職問題失察。
(5)長春市公安局督促指導德惠市開展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火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得力;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工作不到位;對德惠市公安局及其消防大隊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疏於監督檢查。
(6)吉林省公安消防總隊宣傳貫徹《消防法》及《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等法律法規不到位;對長春市公安消防支隊及其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存在的問題失察;在業務培訓、隊伍建設、督促幹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薄弱環節。
(7)吉林省公安廳對全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檢查督促不到位,對長春市公安及其消防機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失察。